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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

组员:

张春红张倩倩张婷婷张向阳张瑶瑶赵晓喆赵云丽周慧李俊青

1、现状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但是中国的食品安全仍然问题重重,亟待“突围”。

仅2011年以来,就集中暴露了“瘦肉精”“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等食品安全事件。

今天你吃的安全吗?

在网上看到一则小笑话,生动形象描述来自前端的安全事故。

早晨,剥一只“红心”鸭蛋加泡饭,外加几片“瘦肉精”猪肉做的火腿肠,冲一杯“三鹿奶粉”。

中午,蒸一条“磕过药”的多宝鱼,凉拌一份致病福寿螺,外加含有“致癌物”的炸薯条(含有丙烯酰胺)。

晚上简单点,煮一碗“吊白块”龙口粉丝汤,配上一份烤肉,不幸的是蘸料中氯丙醇超标。

虽然写的过于夸张,但也讽刺了我们今天所处社会潜伏着的食品危机。

我们不禁自问:

“我们还能吃什么?

”食品安全就像一只狡猾的潜伏在丛林中的猛兽,它们伺机袭击,毫无征兆!

“农药傍蔬菜,陈米着靓妆,面粉兑尿素,甲醛泡海鲜,硫黄薰银耳,激素喂甲鱼,染料当色素,矿油喷饼干”。

祸从口入,丧失道德的消费者把想象力发挥到了极致,“没有做不到,就怕想不到。

”他们的“创新动手”能力超乎消费者的想象。

瘦肉精

双汇集团主要生猪屠宰基地之一的济源双汇被曝采用“瘦肉精”喂出的“健美猪”。

“瘦肉精”其实是一类增肌药物统称,目前已知7种。

在美国只有1种得到FDA认证在安全范围内可用,其余均禁用;而在中国因抽检形同虚设,只有1种得到检测。

农业部退休专家李美介绍,一种名为莱克多巴胺的副作用明显且触目:

在美国,一些服用莱克多巴胺的猪不能站立和行走。

盐酸克伦特罗

自从1964年由美国氰胺公司首次合成以后,最早是作为一种治疗呼吸道疾病的药物,而且现在仍然是一种人用处方药。

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名单,六种平喘类中成药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公司意外发现盐酸克伦特罗具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减少脂肪的效果,若作为饲料添加剂,其使用剂量要达到人用药剂量的10倍以上,才能有效提高瘦肉率。

但 “瘦肉精”化学性质稳定,烹调时难以破坏毒性,在进入体内后具有分布快、消除慢的特点,人摄入后在体内存留时间较长。

它可引起心慌、肌肉震颤、头痛、恶心、呕吐以及脸部潮红等不良反应。

尤其对心率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其危险性更为严重。

长期食用,甚至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虽然早在2002年国家监管部门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只检测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没有纳入常规的检测。

在河南双汇使用“瘦肉精”曝光中,“瘦肉精尿检”、生猪检疫等如同走过场,有的“尿检”甚至用人尿冒充,每头猪花2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一路绿灯送到一些定点屠宰场。

2、产生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食品生产和流通链条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再者是食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还不够完善。

  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可以简化为如下。

  在上面的生产流程中,在环节①到环节⑤的整个过程都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其具体原因如下:

  

(1)由于农民的素质比较低和利益趋使,农民购买并使用剧毒的农药,这是食品安全问题最初的源头。

  

(2)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于质量控制不够严格,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3)食品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严,使得生产过程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由于食品加工类企业对于资金和技术要求不高,行业进入门槛低,所以整个行业中企业众多。

其中也不乏小作坊式的小企业。

这些企业卫生状况堪忧,主要表现在:

  ①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

食品加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食品卫生质量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

  ②食品添加剂使用混乱,添加剂含量严重超标。

  ③食品加工车间狭小,生产设备陈旧简陋,工艺落后,生产环境较差。

  ④2/3无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产品做不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

  ⑤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卫生意识差,流动性大,做不到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工作。

  ⑥无食品定型包装和商品标签,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卫生质量有关的资料不全。

  此外,在谋求暴利驱使下,企业还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而现实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更进一步加剧了制假造假的行为。

  (4)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难于鉴别是引发食物中毒、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原因。

  食品是一种“经验产品”甚至是“后经验产品”。

对于一种食品,消费者只有购买并

  食用之后才能对其效用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价,有时,由于残留的剂量比较小和潜伏期的存在,消费者在食用后仍不能立即对该食品的效用做出准确的评价。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只能凭直觉(根据食品的色香味)做出自己的判断和选择。

  三、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工作滞后

  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对158种农药、54种兽药、1005种添加剂和25种食品污染物进行了评估,一共有8000个左右与食品相关的标准。

包括农药、兽药残留物限量标准、添加剂标准、各种污染物限量标准、辐照污染标准、感官、品质检验标准、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取制样技术设备标准、以及检验数据的处理准则等。

  19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家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工作也有差距。

  

(二)执法力度上还存在偏差

  我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从这两部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违反食品卫生规则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是比较轻的。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的卫生部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执行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目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

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条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

当这场风过后,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的行动偃旗息鼓,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开始重新行动起来,制假造假再度泛滥。

这种缺乏规范和连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使得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摆脱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再度猖獗--再打击这样的怪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问题。

 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有关标准,将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中,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标准是热点和难点。

国家应资助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的研究,基于研究结果修订和完善我国目前放射性食品生产的条例,制定国家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

在目前,要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食品零售商必须在标签上标明其中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等。

  

(二)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促进管理的规范化和长期化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带有很强的短期行为的色彩,通常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自上而下,进行突击检查和处理,而后很快偃旗息鼓。

这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在国家三令五申之后依然泛滥的重要诱因。

为保证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期性和规范化,应在目前“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的基础上,从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以及总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抽调部分力量,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这样的常设机构,挂靠在卫生部,统筹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通过长期规范的管理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恶化的势头,促进食品安全。

  (三)加强对剧毒农药的管理,堵住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具体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对农药生产过程和流通渠道的管理,发挥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药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堵住一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在市场中流通,在必要的时候对剧毒农药进行必要的市场管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科普教育,提高对农药的鉴别能力,促进农药安全合理地使用。

其中,可以和最近几年开展的“三下乡”活动相结合,通过科技服务的大学生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常识的教育。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由食品产业链相关企业的主要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主要优势在于其成员置身食品行业中间,对于食品安全拥有较政府和消费者更多的信息。

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促进行业自律,向消费者推荐优质食品,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曝光,从而减少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的作用在于对行业协会进行必要的治理,对其推荐的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和必要的抽查等措施,对行业协会进行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取缔信誉差的行业协会,改变目前国内评奖过程混乱的局面。

(五)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食品是“经验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之后的体验及其反应对于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消费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果不出现重大事故一般会忍气吞声,而不是积极举报。

要创造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消费者在消费了假冒伪劣食品之后进行举报。

国家可以在对假冒伪劣食品厂商的罚款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建立起重奖举报假冒伪劣食品消费者的专项基金,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专门设立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积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3、危害

(一)生物危害

多数食品的生产中存在一种或几种生物危害的风险,它可能来自原料,也可能由于恶劣的仓储条件或者生产中的后污染。

在食品危害中,生物危害是最主要的危害,也是最容易产生危害的一种。

生物危害可以划分为“宏观生物危害”和“微生物危害”两种。

(二)化学危害

食品化学危害是指将化工用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中,造成了对人体的极度伤害。

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会造成化学危害,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

滥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将化工用品用在食品生产中,将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从原料的种植一直到最终产品的食用,食品生产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发生化学污染。

对于消费者的食品源性化学污染可能是长期的(杀虫剂,慢性地),或者是瞬间或者剧烈地,例如食品中地过敏源物质的影响。

化学危害的产生可能来源于清洗用化学用品、杀虫剂、过敏源、有毒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和亚硝基化合物、二恶英、增塑剂和包装材料的迁移、兽药残留、化学添加剂、海产品毒素、动物性毒素、植物性毒素等。

化学危害一般可分为天然的化学危害、添加的化学危害和外来的化学危害。

化学危害对人体可能造成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影响人体发育、致畸、致癌甚至致死等后果。

有关人士指出,在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防腐剂、抗氧化剂、甜味剂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众多传统食品(如蜜饯、酱腌菜、炒货、卤制品等)的信誉。

“三鹿奶粉事件”就属于典型的食品化学危害事件。

(三)物理危害

物理危害指食品中的有害异物(如金属、玻璃、碎骨等),人们误食后可能造成身体外伤、窒息或其他健康问题。

与生物危害和化学危害类似,物理危害可能从生产的每个阶段进入食品,物理危害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途径:

植物收获过程中掺进玻璃、铁钉、石头等;水产品捕捞过程中掺杂鱼钩等;食品加工设备上脱落的金属碎片、灯具及玻璃容器破碎造成的玻璃碎片等;畜禽在饲养过程中误食铁丝,畜禽肉和鱼剔骨时遗留骨头碎片或鱼刺。

这些异物产生危害,例如顾客被伤害口腔和咽喉,牙齿迸裂,被哽噎;如果异物堵塞肠道,导致呕吐或者刺激肠道,就会产生危害;胃肠道的穿孔可以导致腹膜炎等。

当然,并不是食品中发现的所有异物都能够造成疾病或者伤害,如顾客在食品中发现头发等,虽这些异物对他们身体不会产生危害,但对消费者心理上的伤害。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危,而且还对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有着深刻的负面影响。

1、经济层面:

食品安全问题破坏了经济秩序。

一种问题食品的出现,不仅会使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迅速降低,而且还可以通过内需或出口的锐减使该行业遭受影响甚至重创。

2、政治层面:

(1)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a、亲民形象:

,由于一些地方官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一些百姓认为政府脱离百姓,没有为百姓办实事。

b、负责形象:

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公众谈食品色变,不能放心的食用,这不能不说是政府工作的失职。

C、务实形象: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与某些地方政府追求地方政绩、个人政绩密不可分,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官员隐瞒食品安全问题的实情,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爆发,严重的危急了公众的身心健康。

(2)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

容易遭受贸易壁垒,让我国的外交处于被动地位。

3、社会层面:

影响社会稳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老百姓对自己吃的食物缺乏安全和没有知情权,就会产生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引发恐慌心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特别是高致病的疫情,通过受污染食品迅速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解决措施

1.强化对食品安全检测监督结果的定期公开制度。

对于不同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灵活选择适用区域和人群,通过公开的渠道向大众公布。

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在1976年11月创办了一本面向大众的杂志《选择》,该杂志不接受任何商业广告,内容主要是专业的检测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均为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自购的商品,不允许由企业提供获得,企业在测试完成之前绝对不会得到产品即将进行测试的通知,如果采购人员和检测人员向所测试产品的企业泄露了相关资料或者接受馈赠,将触犯相关法律,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在各部门综合协调监管的基础上推进监管的专业化。

2010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初步建立了由国务院、地方政府、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等组成的复合型、立体型监管体系。

这个监管框架与美国由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多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比较类似,不同的是,美国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事实上是独立的监管主体,农业部负责动植物检疫,环境保护署负责监测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各部门之间使用备忘录作为协调机制。

相比之下,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涉及了质监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管理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适度专业化,并完善地方政府综合协调机制。

  3.强化执法检查,提倡制度刚性化。

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在国内外都是一个难点问题。

为保证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安全,应逐步建立食品追踪识别标志制度,对食品安全的自检、抽检记录都有据可查。

我国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违法行为无须造成后果也可以定罪,是希望增加违法成本和震慑犯罪,但执法机关对于具体认定和执行尺度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为了对执法部门形成有效制衡,客观上需要强化执法检查,严厉追究执法机关不作为和徇私舞弊的责任。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众参与和消费者保护机制。

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别,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最大的不同。

我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常会求助于消协。

但各地的消协都挂靠在工商行政部门内部,由同级工商部门主管,削弱了消协作为法定职能非政府机构的独立性,难以协调物价、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等诸多部门的关系,也限制了其社会公信力的发挥。

而国外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不仅数量众多,甚至通过自身力量推动了国会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改革。

在香港,消委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亲自任命,并在媒体公布,任期两年,其运作保持高度透明,可让公众问责,独立处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和其他各种事务,处理结果不需要向政府通告,对经营不当、屡教不改的商家,消委会会公开商家的名字。

总结国外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我们认为只有广泛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切实维护受害消费者的权利,食品安全问题才不会在朗朗青天之下遁于无形,食品供应链上的利益相关者才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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