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矿山环保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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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矿山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基建矿山环(水)保管理制度汇编

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粉尘污染防治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废水防治措施及井建外排水管理职责划分规定》

《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管理,防止因建设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国家、省级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规定,并结合本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各科室、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成立本矿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做为环境保护组织领导机构,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

XXX

副组长:

XXX、XXX

成员:

XXX、XXX、XXX、XXX、XXX、XXX

办公室设在XXXXXX,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

XXX副主任:

XXX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目前各施工单位是本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各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要设置专(兼)职环保员一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级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规定,全面落实本矿环境保护规划,保证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协调发展。

2、组织审定本矿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3、审定本矿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

4、定期组织研究本矿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施工单位落实环保工作情况。

5、负责落实本矿环保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认真传达并贯彻上级部门下达的环保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2、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深入施工现场,对各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制定日常环保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环保工作台账,并妥善保存。

4、组织各施工单位环保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积极推广环保先进设备、技术。

5、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6、协同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妥善处理环保事件和环保事故,对污染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治措施。

7、监督环保设备设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保护环境。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9、负责收集所在市、县环保部门信息。

10、全面、及时、准确向公司报送环保数据、报表、信息和有关材料。

第六条其他科室、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及其它上级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工作任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环保意识。

3、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及时配备环保设备。

4、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测,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七条环保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编制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防止各种污染措施并监督执行。

3、制定并组织实施现场的环保治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4、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监控,进行施工现场噪声测定报告、噪声测定原始记录、污染源登记表等环保资料的积累和整理。

5、协助矿业公司资源环保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6、协助领导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污染事故、扰民等问题,及时上报。

7、积极组织科室、施工单位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科学知识。

第三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环保档案由专人管理,凡是已批复的相关技术资料、报告书及各级部门流转的重要文件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报告、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九条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凡出现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

第十条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外单位人员未经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第十一条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借出档案材料丢失时,经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井建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防止大气污染管理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防尘处理。

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设备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2、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除尘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3、施工单位要根据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及清扫。

4、运输车辆出入作业区必须采取防止泥沙带入的措施;运土方、渣土车辆封闭,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撒。

5、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工作。

第十三条防止水污染管理

1、生产现场必须设清洗处、排水沟、沉淀池,废水经沉淀后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2、施工单位职工食堂,设置有效的隔油池;废水经除油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四条防止噪声污染管理

1、施工现场遵守规定的降噪限值,制定降噪制度。

对可能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的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2、对人为活动噪声制定管理制度,特别要杜绝出现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等现象。

3、空压机等强噪声机械必须安装在厂房内,厂房四周必须严密遮挡。

4、井建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防止废渣、危废污染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内的生活和工业垃圾禁止焚烧处理,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工业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

2、施工现场使用的油品要存放在油库中,要求油库内保持清洁,通风顺畅,不能放置其他杂物。

3、生活和工业垃圾、危废禁止私自外运,需要外运处理的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后进行外运处理。

第五章井建现场环保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环保设施及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设备在建设、改造、采购之前。

必须报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资源环保部对其环保符合性进行论证,确保符合国家、省、所在地市环保标准和环保产业政策要求。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环保设施管理、考核须落实到岗,建立健全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

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同时采取可行的临时措施。

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及时报告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第六章井建现场环保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及时、准确上报涉及本单位的环保信息,包括环保重点工作、人员变动等,切实配合好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条环保信息报送范围:

1、上级环保部门、我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环保机构进行的环保检查以及专项的治理、整改和验收等相关活动反馈等。

2、突发性环保事件。

3、各施工单位环保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等发生调整、变动。

4、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土地复耕。

第二十一条报送方式与报送时间要求:

1、在遇到上级环保部门到单位现场进行检查时,应立即电话报送至我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将相关情况以文字报告反馈形式(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报送时间在活动结束或事发的次日。

3、突发性环保事件,要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事发后1小时内)可以电话方式报送,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材料随时报送,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上报。

4、施工现场地面硬化、绿化、土地复耕信息变化时,每月月末将情况上报。

第二十二条报送格式与内容要求:

各施工单位可以自拟报送格式,必须包括事件基本情况、调查情况、相关数据、整改情况、处理结果、主要参加人员、下一步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环保信息报送部门及联系方式:

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对口报送部门。

邮箱: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要求报送环保信息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的,我矿将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考核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七章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各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十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关注最新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了解环保工作动态与方向,及时推广学习。

第二十七条各施工单位环保管理人员要积极关注或参加各类环保工作的会议、培训等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环境保护知识。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环(水)保工作管理办法奖罚细则》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制度

1、为加强环境保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环保人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依据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矿系统的环保法律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制定全矿环保人员的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汇总环保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

3、环保学习与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讲求实效。

4、环保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5、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自学的方式进行。

6、每年对全矿环保人员至少组织1次环保学习培训和考试,各科室、施工单位应每季节至少组织1次环保学习和培训,学习和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

7、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科室环保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件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环境保护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矿环境管理工作水平,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改善矿区环境质量,创造整洁、美观、舒适、有序的施工环境,营造和谐、向上的企业文化和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外委施工单位。

三、管理及考核

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定期检查,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四、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考核

项目

序号

污染源

内容及要求

考核办法

考核金额(元)

基础资料

1

管理机构设置

未设置

1000

2

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

无任命文件

1000

3

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防治、人员培训制度、污染物处理办法

缺一项

500

4

环境保护日常检查整改台账

缺一项

500

现场管理

1

扬尘

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未设置专门堆放场地的

发现一处

200

2

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大风天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

发现一处

200

3

施工现场四周围挡高度低于2m的

发现一处

200

4

施工现场未设置四周围挡措施开始土方施工的

发现一处

200

5

对须在现场堆存的土方表面未夯实或未加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的

发现一处

200

6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机未设置专门场地的

发现一处

200

7

施工场地未及时清扫和定期洒水,导致地面浮土较多,大风及干燥天气易造成扬尘污染的

发现一处

200

8

施工现场内未设置车辆限速标志的

发现一处

200

9

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颗粒物料未遮盖的

发现一次

200

10

装卸废石产尘点未采用洒水抑尘的

发现一处

200

1

废水

施工现场未设置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装置的

发现一次

200

2

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废水沉淀池的

发现一次

200

3

施工现场废水未经过沉淀池沉淀处理直接排放的

发现一次

200

1

噪声

施工现场未采用性能良好的低噪音施工设备的

发现一处

200

2

场地内固定高噪声源布置距敏感点距离小于100米的

发现一处

200

1

固废

施工现场未设置有效的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的

发现一处

200

2

施工现场生活垃圾有随意堆放现象的

发现一处

200

3

施工现场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的

发现一处

200

4

焚烧工业垃圾或生活垃圾的

发现一次

1000

1

危废

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油库

发现一次

500

2

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危险废物储存间

发现一次

500

3

危险废物类物品处理去向不明的

发现一次

500

4

施工现场内油桶摆放无序杂乱,未及时入库

发现一处

200

5

各类设备漏油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发现一处

200

6

空压机储气罐等设备废油未设置有效收集装置的

发现一次

200

7

维修间地面未硬化的

发现一处

200

8

因临时维修等原因造成地表存在各类油污未及时处理的

发现一处

200

五、实施

本办法由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考核文件自动失效。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1、总则

1.1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矿各科室、施工单位、个人应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1.3矿环保领导小组对本矿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审定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1.4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办公室、保卫科、工程技术科等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矿内部机动车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科室及施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2.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各施工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环保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2.4各施工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2.5事故性排放、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按规定报告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2.6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矿及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及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

2.7依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的连续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转。

2.8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的设备、设施、工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并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2.9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施工单位、设施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烟尘污染的防治

3.1在燃煤控制区内,不得擅自使用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新建的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并保证排放达标。

3.2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保护区域、主道路附近,禁止焚烧沥清、油漆、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气体的物质。

4、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4.1向大气环境排放锅炉烟气、恶臭或粉尘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4.2井建中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5、附则

5.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件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粉尘污染防治制度

1、总则

1.1为了保障矿及各施工单位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规范井建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并结合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矿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对各施工单位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实施检查、监督、考核。

1.3各施工单位依法做好施工作业区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各项目经理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职防尘人员和防尘装备,使各施工单位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2、粉尘防治内容

2.1矿井掘进工作面、废料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该系统必须能有效运作,实施降尘。

防尘水源充足可靠,储水量满足矿井连续两小时以上的用水量要求,防尘用水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2爆破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及降尘作业;爆破前、后冲洗矿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矸时要进行洒水。

2.3矿井掘进工作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2.4各施工单位对整个施工场所的环境卫生负责,积极清扫施工场所的道路、地面,清扫时应先洒水,严禁清扫时扬起大量烟尘。

2.5各施工场地、废石存放处及运输道路每天进行洒水,干燥及大风天气时增加洒水次数,以达到施工场地没有扬尘的目的。

2.6施工运输车辆形式速度控制在15km/h以下;运输散状物料应采用帆布遮盖,防治沿途洒落。

2.7散状物料堆场设置简易材料棚。

在天气干燥、风较大时,易扬尘物料应采用帆布或物料布覆盖,避免露天堆放。

2.8混凝土搅拌站运转过程中,为防止水泥粉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污染,要求混凝土搅拌站四周设置围挡,进行封闭。

3、附则

3.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件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实际情况制订本防治制度。

1.2在本矿区域内产生废物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科室、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1.3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防止二次污染,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1.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井建和循环经济发展。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1各施工单位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井建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2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等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2.3运输固体废物不得沿途抛撒、倾倒。

运输易飘散的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有效的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

2.4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渗井(坑)、矿洞、河滩(岸)等处排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固体废物。

2.5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的场地停用或者关闭后,要加强监测、管理和安全防范,并按照规定处置。

2.6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应当定期清理,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后,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处理,禁止私自处理。

保持施工单位宿舍、办公室等场所的卫生清洁。

2.7工业生产的固体废物,依照种类的不同,可作为“二次资源”回收再利用。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管

3.1矿环保领导小组负责矿及各施工单位内固体废物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

4、附则

4.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件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3.危废管理

3.1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设置专门危废储存间集中存放,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3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已经混合的,应当全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

3.4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5施工单位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

3.6施工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所签署的危废处理协议执行。

3.7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执行。

3.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件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施工建设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使人民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如下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2、防治制度

2.1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必须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噪音污染,或采取低噪音施工机械。

2.2各施工场地夜间禁止爆破作业,施工期建材应避免夜间运输。

2.3加强工人的环保知识教育,加强管理,减少人为噪音扰民。

施工中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人为的敲打物体造成强噪音。

装卸物料时轻拿轻放。

2.4对于井建各项目部的运输车辆要求在过村庄时应减速并避免鸣笛。

2.5定期对施工现场噪声进行监测,对超标现象,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保障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3、附则

3.1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度文件自动失效,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

废水防治措施及井建外排水管理职责划分规定

司家营南区矿山分公司施工期间的废水污染源主要井下掘进产生的矿坑涌水,以及施工营地生活污水。

为妥善处置这些废水,主要控制措施有:

1、要求施工单位在各施工现场设置一座临时废水沉淀池,收集施工中排放的各类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2、井下矿坑涌水水质较好,作为施工水源和道路、场地洒水。

3、施工营地采用防渗旱厕所,生活污水主要为少量食堂和工人洗漱废水,每个营地废水收集后排入旱厕防渗池,与粪便一并发酵,及时清除作为肥料用于农田,不向地表水环境排放。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井巷施工外排水管理工作,确保外排水工作顺畅,水质达标,经研究,对相关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外排水综合管理工作,对外排水相关指标进行监测,接受地方相关部门的指导,发现问题与相关部门及单位及时沟通并督促解决。

机动供应科:

负责外排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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