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责任.docx
《劳动合同责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责任.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动合同责任
劳动合同,责任
篇一: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包括两部分: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任)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表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除双方协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外。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
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违约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24条内容之规定(第24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订金以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所谓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能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
律责任形式。
1、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且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3、又据《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第三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份定员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篇二: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为在名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为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以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使用期,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适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
2)
3)
4)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着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交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以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包经营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器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三: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不仅关键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且关键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
特别是现今劳动力相对膨胀的情况,要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劳动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也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
在现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
而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经济的超前,导致司法实践中所沿用的现行劳动法显得力不从心。
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引言
很多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明显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加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在很多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诸如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归责原则的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正文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2、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
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
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如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1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
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
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
如《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前便单方面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上所载明的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
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
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对合同的漠视,或是想消灭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
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
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
例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只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未履行约定的住宿要求等义务。
第四、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例如,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劳动者约定的报酬或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务,都是不适当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
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
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
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
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
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
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
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
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
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
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约金的调整。
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5、责任免除。
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6、双方共同违约时的责任划分。
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
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
如果不能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便使用推定的方法。
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继续履行,它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六、现阶段我国《劳动法》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某些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始终是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即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该怎样去追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不仅关键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维系我国现阶段劳动良好环境的完善。
而实际上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难于可操作性难的局面。
下面就这些问题作一点肤浅的探讨。
第一、法律条款方面
从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里的内容看,从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
但是,实际情况表明,现在很多劳动者跳槽的现象也很严重,而我国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作为处于弱势劳动者,可是我们也不能不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这就要求劳动立法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无限制的偏袒劳动者,这是法律的公正意义所在。
此外,我国《劳动法》的某些规定很模糊,这样就导致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
例如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大量采用,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条款极为苛刻。
但是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的限度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较量的过程中,违约金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往往不得不支付数额极高的违约金。
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违背了劳动法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所以我国的劳动法应更具体地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的条款谋取不合理的利益。
然而,在实践当中,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认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甚至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
这样一来,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于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势必影响我国劳动就业的环境,因而也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规制和调整,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追究,降低过高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第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现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从实践经验看,采用过错原则,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过错尤其是证明违约方主观的过错都十分艰难,特别是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由于各自力量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就显得更加的困难,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以某些事情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过错行为。
现在,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用人单位借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事例也比较多,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是恶意拖欠,而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劳动者陷入了困难的境地,要举证用人单位的过错就比较困难,我想这些都不利于体现劳动立法的宗旨。
那么,我们是否考虑我国的劳动立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沿用现在我国合同法所适用的无过错原则呢?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违约方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让应该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采用无过错原则,其特点是对违约责任的追究相对简单,只要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就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我国的严峻的劳动力市场的现实来看,沉重的就业人口的压力,远远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国目前广大的劳动者的处境十分艰难。
他们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几乎没有劳动的自由和权利。
显然,无过错原则对劳动者比较有利。
而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