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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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2002)
(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 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
本标准与GA 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增加了新的名词术语,如:
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
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
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
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补充。
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
“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博物馆museums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2藏品antique
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3风险等级levelofrisk
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防护等级levelofprotection
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保卫力量guardforce
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探测(装置)系统detection(devices)systems
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
3.7入侵延迟(时间)intrusiondelay(time)
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
从入侵者侵入警戒边界线开始,到实现其侵犯目的所需花费的最小时间,称为入侵延迟时间。
3.8报警响应时间responsetimeforalarm
从探测器探测到入侵目标、发出报警信息到报警监控中心设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
3.9处警响应时间responsetimeforhandingalarm
保卫队伍接到报警信号后,在小于入侵延迟时间的范围内,到达报警现场所用的时间。
3.10目标防护objectprotection
对藏品实物目标的防护。
3.11部位防护siteprotection
对博物馆内存有藏品的局部场所、局部空间的防护。
3.12单位防护protectionoforganizationalunit
对整个博物馆的防护。
3.13复合探测multipledetection
对一个具体目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探测技术(或装置)进行警戒的技术措施。
3.14室内周界防护boundalarminbuilding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入侵探测警戒线。
3.15实体防护装置physicalprotectiondevices
用来防护各级藏品的实体屏障,如保险柜、防爆玻璃展柜、防弹玻璃展柜、防盗门、防盗窗、放火文件柜等。
4.风险等级的划分
4.1风险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风险分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目标风险的划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级,本标准只对单位风险、部位风险进行如下分级。
4.2风险分级
4.2.1三级风险
4.2.1.1三级风险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1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
b)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4.2.1.2三级风险部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部位:
a)三级藏品300件以下的库房;
b)陈列500件藏品以下的展厅(室)。
4.2.2二级风险
4.2.2.1二级风险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10,000件藏品以上,5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
b)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2.2.2二级风险部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部位:
a)二级藏品及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b)三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的库房;
c)陈列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展厅(室);
d)陈列的现代小型武器;
e)二、三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
4.2.3一级风险
4.2.3.1一级风险单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
b)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
c)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2.3.2一级风险部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部位:
a)一级藏品及其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b)二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或三级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库房;
c)收藏、陈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脊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及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金、银、宝石等)的场所;
d)陈列1,000件(含1,000件)藏品以上的展厅(室);
e)一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
f)武器藏品专用库房或专用柜。
5.防护级别的确定
5.1概述
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单位、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
5.2目标防护级别
5.2.1防护级别Ⅲ
对藏品目标,只使用一种探测装置或只使用一种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2.2防护级别Ⅱ
对藏品目标,在防护级别Ⅲ的基础上增加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
5.2.3防护级别Ⅰ
对藏品目标,使用两种探测装置进行警戒布防或使用一种探测装置和一种实体防护装置进行复合警戒布防,且配置声音、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
5.3部位防护级别
5.3.1防护级别Ⅲ
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采取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3.2防护级别Ⅱ
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的门、窗、通道或一间至几间房屋组成的区域采取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及图像复核装置或出入口控制与实体防护装置组合的技术防护措施。
5.3.3防护级别Ⅰ
对防护部位采取室内周界探测技术、空间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图像复核和出入口控制与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
5.4单位防护级别
5.4.1防护级别Ⅲ
5.4.1.1三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Ⅲ和目标防护级别Ⅲ的要求,应参照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可只设防护区。
5.4.1.2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5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5.4.1.3重要的三级文物应有实体保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2min。
5.4.1.4三级风险单位应设置报警值班室,应有专业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
5.4.2防护级别Ⅱ
5.4.2.1二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Ⅱ和目标防护级别Ⅱ的要求,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可只设防护区和禁区。
二级风险部位应置于防护区或禁区内。
5.4.2.2技术防范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8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5.4.2.3重要的二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保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3min。
5.4.2.4二级风险单位应配置专职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系统的维修使用工作。
报警中心应配有自卫器具和通讯工具。
5.4.3防护级别Ⅰ
5.4.3.1一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Ⅰ和目标防护级别Ⅰ的要求,应按照整体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
一级风险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
一级风险部位应置于防护区或禁区内。
5.4.3.2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10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5.4.3.3重要的一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防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应不小于5min。
5.4.3.4一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专业保卫队伍,在防护区或禁区内设立报警监控中心,中心控制室应配备自卫器具、通讯工具和卫生、通风设备。
6.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6.1总则
各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T16571、GA/T367、GA/T368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要符合以下各级防范系统的具体要求。
6.2三级安全防范系统
6.2.1三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以报警和实体防护为主的防盗窃、防抢劫防范系统。
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1.3的要求。
6.2.2三级风险部位大于100㎡时,应以报警装置组成室内周界报警系统,部位内的二级藏品应采用实体防护措施加强防护。
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三级藏品要采取适当的实体防护措施。
6.2.3重要出入口及文物库房应安装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电话对讲装置。
6.2.4应建立报警值班室,室内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记录、储存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记录在磁盘上。
6.3二级安全防范系统
6.3.1二级防范系统在重要的局部区域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行设计。
应综合或选择设置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实体防护装置。
系统应有报警、电视监控及声音复核、信息存储等功能,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2.3的要求。
6.3.2二级风险单位应建立室外或室内周界报警系统,可以是全部周界防护或局部周界防护。
6.3.3直接通向藏品展示厅和文物库房的通道应设置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
藏品修复室应设立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内应配备藏品贮存柜和紧急报警装置及通信工具。
6.3.4大于200㎡的藏品展厅或藏品贮存库应建立室内周界报警系统,文物库房门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展厅的窗房应采用报警与实体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方式。
6.3.5二级文物的字画、丝织品、玻璃陶瓷等藏品应放在防弹玻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展柜内。
普通玻璃展柜可粘贴钛金薄膜以增加抗爆能力。
6.3.6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二级藏品,可建立高800~1200mm的栅栏墙或砖制围墙,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