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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篇一:

残疾等级评定规范

残疾等级评定规范

一、视力残疾规范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缘由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临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普通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正确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

最正确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假设双眼视力不同,那么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到达或优于0.3,那么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正确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到达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管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规范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缘由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丢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四周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丢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辨认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规范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丢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语残疾规范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缘由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

言语能力完全丢失及言语能力局部丢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容易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丢失者;二级指具有肯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楚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楚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言语清楚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楚度〔%〕言语叙述能力

一级<10%未到达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到达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到达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到达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规范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规范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显然低于普通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

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缘由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缘由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显然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规范,按其智力商数(l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重度一级20极度缺陷;二级20—34重度缺陷;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五、肢体残疾规范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破、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

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

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后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

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四周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忙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

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O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

完全不能或根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积极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所有丢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裸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

能够局部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肯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下列或双上肢肘关节下列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

根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下列或一下肢膝关节下列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

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存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六、精神残疾规范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浮现肯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下列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馈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规范〞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

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

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

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l分。

注:

无精神残疾:

五项满分为O或1分。

——

:

//blog.sina/aishilove

yizihe@163

——

发帖时间:

2021年2月6日13:

27:

00

篇二:

残疾等级评定规范

残疾等级评定规范

发表日期:

2021-10-1209:

48:

00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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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规范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缘由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加。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正确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假设双眼视力不同,那么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到达或优于0.3,那么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正确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到达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凝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管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规范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缘由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远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四周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加。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构造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忙下,不能依赖听觉进行言语沟通,在理解和沟通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构造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忙下,在理解和沟通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构造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忙下,在理解和沟通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构造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忙下,在理解和沟通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加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规范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缘由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加〔3岁下列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

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丢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

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劲、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构造异样所致的构音障碍:

是指构音器官形态构造异样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

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沙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

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改变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楚度≤10%,言语叙述能力等级测试未到达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沟通。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肯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楚度在11%~25%之间,言语叙述能力等级测试未到达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局部言语沟通。

语音清楚度在26%~45%之间,言语叙述能力等级测试未到达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容易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叙述困难。

语音清楚度在46%~65%之间,言语叙述能力等级测试未到达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规范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构造、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破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丢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加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样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样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四周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样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自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

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丢失;

2.截瘫:

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丢失;

3.偏瘫:

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丢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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