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关于《阳江市进一步扩大对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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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阳江市进一步扩大对外

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

的政策解读

一、积极利用外资培育和壮大主导产业

1.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扩大利用外资市场准入的政策,放开相关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

根据国家、省扩大市场准入领域的有关部署,推动扩大对外开放领域,积极利用外资。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制造和修理,干线、支线和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取消在阳江设立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阳江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资在阳江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

支持在我市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2.积极利用外资培育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我市高端不锈钢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产业、新能源产业、五金刀剪,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商业(商贸物流、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家政服务、旅游、会展、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培育和壮大我市工业主导产业。

以上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内资企业同等享受《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7〕48号)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3.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在2018-2022年,设立外资新项目奖、外资增资项目奖、新设总部奖、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

分别对在阳江新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对已在阳江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对在我市设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金额超过500≤10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设立财政贡献奖,按项目到位属地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年按其当年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人民币。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以上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财政奖励。

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阳江再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奖励的同时,我市对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在当年再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人民币。

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其中,行业分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经商务部门认定。

案例1:

某高端不锈钢制造企业于2018年2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3500万美元;2019年实际外资为500万美元;2020年实际外资为2900万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2021年实际外资为3800万美元。

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

6.3,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2018年可获我市地方财政奖励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按标准计算3500×6.3×0.02=441万元,因未达到省奖励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标准,按我市最高奖励是200万元人民币);2019年奖励资金为0元(未达到我市增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奖励标准);2020年奖励资金为113.4万元人民币[(2900-2000)×6.3×0.02=113.4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包含外方股东贷款);2021年省给予奖励为478.8万元人民币(按标准计算,3800×6.3×0.02=478.8万元人民币,当年我市地方财政不予奖励,由省财政按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标准,给予奖励)。

案例2:

某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1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1500万美元。

该企业2018年获市或县(市、区)财政奖励资金为0元(非支持对象)。

案例3:

某外资企业于2012年设立,2018年增资580万美元,并于当年全部实缴;2019年增资800万美元,分两年实缴,每年400万美元,2020年5月实缴完毕。

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

6.3,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2018年可获县(市、区)财政奖励资金为73.08万元人民币(580×6.30×02=73.08);2019年、2020年均为0元(年实际外资金额低于500万美元,未达到我市奖励标准)。

4.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投资项目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阳江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5.外资跨国公司在阳江设立总部、地区总部或办事机构和外资企业,视其对财政贡献安排财政奖励。

外资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在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后,我市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年按当年对我市地方税务财政贡献量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项如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财政奖励。

案例1:

某外资跨国公司于2012年在阳江市成立办事机构,2018年、2019年、2020年对市、县(市、区)财政贡献量分别为500万元、580万元、750万元。

则该企业在2018年我市财政无需奖励(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额未超过500万元人民币);2019年我市地方财政需奖励人民币290万元人民币(580×50%=290);2020年地方财政应奖励300万元人民币(750×50%=375万元,我市最高奖励额为300万元)。

案例2:

某跨国公司或地区总部于2018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5200万美元。

2019年实际外资(增资)3500万美元;2020年对财政贡献量为10500万元人民币,假定当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

6.3,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则该企业在2018年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为655.2万元人民币(按5200×6.3×0.02=655.2万元,地方财政无需奖励);2019年企业可获得省财政的增资项目给予的奖励441万元人民币(3500×6.3×0.02=441万元,我市无需奖励);2020年企业可获省的财政贡献奖3150万元人民币(10500×30%=3150万元,地方财政无需奖励,我市积极配合办理向省申报奖励的工作)。

至于达到省奖励标准的跨国公司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我市不再按市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6.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

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阳江再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奖,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省奖励的同时,我市对外商投资分配利润再投资,在当年再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当年分配利润再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案例:

某外资企业在2018年度的经营中,以税后利润再投资,投资金额为2500万元人民币;在2019年度又以税后经营利润再投资,投资金额为13000万元人民币,则外资企业在2018年可得市财政奖励50万元人民币(2500×0.02=50万元);在2019年可得市财政奖励200万元人民币(13000×0.02=260万元,最高奖励封顶不超过200万元)。

7.以上第3-6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及操作流程是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8〕242号)的附件:

《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申报指引》为据。

至于第6项在得到市奖励的基础上,如省有奖励资金安排,则由省通知给以奖励。

8.奖励条件数据确定。

本条及下面所指实际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采用实际到账日汇率。

这主要是为避免各方对投资数额和日期以及汇率所产生的不同意见而提出。

三、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

9.对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优先安排。

(1)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2)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修订版)》(阳府〔2018〕77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10.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用地。

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允许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区县(市、区)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用地批准手续)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允许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租和抵押。

积极探索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应政策。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以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50年)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进一步确定租赁底价。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可凭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无需按照出让用地规定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土证办理。

租赁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11.鼓励和支持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

我市实际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我市重点发展的新产业等,优选安排用地;对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40%,投资资金增加10%以上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我市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支持外资企业加强研发创新

12.支持外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参与我市相关研发平台建设和项目。

鼓励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科研机构。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阳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并按《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阳科通〔2015〕89号)及政府相关规定享受配套资金扶持。

13.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

(1)2018-2022年,对通过阳江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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