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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奖罚管理制度doc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奖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施工人员的各种行为,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定本制度。

二、定义

三、实用范围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动态生产安全和全体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健康,创造一个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项目施工范围内发生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中,“责任单位”指在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劳务队伍、专业分包和甲指分包等。

第四条项目相关部门(安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对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罚款不能确认责任人的情况下,可按划分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区给予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各责任单位人员有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被项目相关部门查处时,该个人被责任单位调离或开除的,该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条在总包单位发出口头或书面的安全与文明施工整改要求后,责任单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将给予处罚。

由项目代为整改的,整改所需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支付。

第六条项目所属分包单位安全罚款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指定分包安全罚款必须在项目财务部缴纳后,项目给予办理请款手续。

第七条对于在现场因争抢材料或其他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公司财产等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项目领导或安全部本着调解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构成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的报交公安机关依法制裁。

第八条总包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安全部),项目安全总监为办公室主任,产生的处罚,奖励书面通知,统一由项目安全部对口签发,发生5000元以上处罚项时,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罚款单(一式三份,当事人或责任单位一份,商务部一份,安全部一份存档)。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九条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分为四种:

(一)、警告教育。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50元以上(含50元),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

(四)、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清退出场。

第十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黄、赌、毒或违章操作的小型工具),项目安全部门给予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责任班组或责任人,在无能力交纳罚款时,由其责任单位负责足额交纳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外来人员、送货人员、送货车辆或司机等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可给予教育、警告、劝退出施工现场,或从轻处罚,罚款由当事人、供货方、收货人负责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或班组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加倍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力、或不作为,因而造成责任区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将给予直接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各分包单位安全员未到岗开展对口工作,未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未按要求定期(按月)或及时报交相关安全资料,按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分包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新进场人员,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态度端正并立即改正的人员。

第十九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后果较为严重的,屡犯不改的。

2.胁迫、诱骗他人或强令违章指挥他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

A.不按方案组织施工。

B.不按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C.不制止纠正不安全、不文明违章施工作业。

D.违规指挥。

E.自己违章。

F.不执行整改,消极拖延整改,造成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00~2000元/次的现金或物质奖励:

1.在防洪、抗台风、灭火、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能在特殊情况下协助项目经理部及其管理人员及时整改隐患,制止打架斗殴闹事等行为的;

3.配合安监人员督促违章人员整改;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在施工过程及作业过程控制中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狠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优异者;

4.发现隐患能及时上报项目部或处理的;

5.在维护项目部的人身、财产安全过程中,表现突出者;

6.对举报违规、违章行为并经查实处罚的,举报人员给予罚款金额50%的奖励;

7.安全评比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进入现场的违章处罚标准。

(一)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至1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100~5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赤膊、穿短裤、裙子或穿凉鞋、高跟鞋的;处罚50元/次

2、要求配戴安全帽的区域未正确配戴安全帽就进入的;处罚100元/次

3、要求必须配戴有关证件才能进入的场所而未配戴就进入的;处罚50元/人

4、在现场流动吸烟或在非吸烟点吸烟的;处罚100元/人

5、在现场施工用水处洗澡的;处罚50元/人

6、酒后进入施工现场的,清退出现场;处罚100元

7、带小孩或其他动物进入现场的;处罚100元

8、随地在现场大小便的,处罚100元/次

(二)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电工,电、气焊工,司索工、起重工,信号指挥,机械操作工,车辆驾驶员,锅炉工)未持证或持假证(过期)上岗,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第二十条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标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1.新工入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处罚50元/人

2.班组长未按要求开展班前安全活动或未按规定时间上交安全活动记录;200元/次

3.违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未在规定时限整改安全隐患或上交整改回复单;200元/项次

4.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或安全会议。

200元/次

5.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电梯、井架门、电梯、井架呼叫器、防护栏杆、外架连墙件、安全网、洞口盖板、塔吊围栏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图牌,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栓等),照价赔偿外处罚200元/项次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处罚责任人200-5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连带管理责任,处罚3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全机关处理。

1.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其中之一行为;处罚500元/次

2.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处罚500元/次

3.盗窃公司财财产;处罚500元/次,并按原值赔偿。

4.分包单位的班组或个人拒绝、阻碍项目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违反保卫与消防、动火管理处罚标准。

凡违反保卫与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对责任人处罚100—200元,对责任单位处罚200—3000元,,

1.不服从保卫人员的正确管理,进出场不接受保安全检查,不出示出入卡;处罚100元/次

2.无出入卡强行出入;处罚200元/次

3.不从规定大门出入;处罚200元/次

4.来访人员不按要求出示证件,不进行来访登记;100元/次

5.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证;200元/次

5.动火措施不完善(未派专人监护、未配备来火器材、动火周围或下方有易燃物未清理、也未采取隔离措施);200元/次

6.动火作业后未关电源或气源;100元/次

7.乙炔、氧气瓶使用时在阳光下爆晒未采取措施的;200元/次

8.动火作业时氧气与乙炔之间的距离不足5米,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处罚200元/次

9.材料或机具堵塞消防通道;处罚100元/处

10.氧气、乙炔未设置专用库房,两个库房距离小于12米、与固定的动火点不于12米。

200元/处

11.未按要求在易燃材料堆放区、配电室、仓库,配备消防器材。

处罚100元/处

第二十三条土方施工阶段违章处罚标准。

(一)土石方开挖及爆破作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1000元。

1、在有电缆、管道及光缆等的地方进行土石方开挖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便强行开挖,或开挖时未设监护人;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处罚200元/次

2、在深坑及井内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防坍措施,或作业前未进行检查检测便盲目进行作业的;处罚200元/处

3、基坑周边无安全防护措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00元/处

4、基坑周边无排水措施造成基坑积水或坑底积水未及时抽排的;处罚100元/次

5、上下基坑无专门的上人通道或通道搭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200元/处

6、基坑监测结果超标,现场未采取措施的;处罚200元/次

7、使用挖土机进行开挖作业时,在挖土机作业回转半径内逗留或作业的;处罚100元/人

8、爆破作业无设专人指挥、现场无警戒范围或设施,或者没有规定警戒时间、无警戒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就进行作业的。

处罚200元/次

(二)土方外运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1、车辆进、出工地未经过清洗的;无专用清洗设备的;出土车辆未加装密封装置,车尾板未关闭者;处罚100元/次

2、运输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卸倒余泥渣土的;处罚200元/次

3、车辆进入大门超速者;处罚200元/次

4、车辆出入口及行驶道路未经常洒水,扬尘影响周围环境的;处罚100元/次

5、夜间土方外运,出入口、现场无足够照明的;处罚200元/处

6、卸土场未配备专人指挥卸车,清理车槽的;处罚200元/次

7、运输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在出入口逆行的;处罚100元/次

8、运输车辆工地内不按规定行驶,损坏公共财产的(照价赔偿)。

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桩基及混凝土作业中(含钢筋绑扎过程)违章处罚标准。

(一)桩基及混凝土作业中有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1、桩机在吊有桩或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处罚100元/次

2、将振动着的混凝土振动器放在模板、脚手架或已浇注但尚未凝固的混凝土上的;

3、混凝土泵管架设不牢固,或固定在外架上的;处罚200元/处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电缆线随地拖拉无人收敛的;处罚100元/处

5、绑扎独立柱剪力墙钢筋时,无操作架、无操作平台、无脚手板;平台不稳固,脚手板木枋未绑扎的;处罚100元/人

6、绑扎墙柱钢筋时钢筋存放位置不稳固易坠落的。

处罚100元/处

第二十五条脚手架(含满堂脚手架支撑体系)作业违章处罚标准。

(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JGJ130-2011《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与施工方案,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1、操作面无脚手板或脚手板存在漏洞的;处罚100元/处

2、脚手板未绑扎或绑扎不牢固,或存在探头板现象的;处罚100元/处

3、使用的扣件、管材变形、有裂纹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进行脚手架搭设的;处罚100元/处

4、外架搭设中断时,留有不稳定杆件或临时防护不到位的;处罚200元/处

5、外架上散放短钢筋、垫块、扣件等小材料,未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的;100元/处

6、搭拆架子存在交叉作业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警示措施的;200元/次

7、私自拆动外爬架杆件或破坏外架卸荷钢丝绳的;处罚200元/次

8、未经原架子搭设单位及安监人员同意便随意修改、破坏架子结构的;处罚200元/处

9、脚手架在搭设完成后未经验收挂牌就使用的;100元/处

10、在六级以上大风、暴雨过后,或停用达一个星期及以上时间的脚手架应经过检查重新验收挂牌方能使用,未经重新检查验收就使用的;处罚200元/次

11、随意拆除安全网的;100元/处

12、其他有违反脚手架搭设安全要求的事项。

(二)脚手架未采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处承包工程或所发生工程造价的20%的经济处罚。

(三)模板支撑架搭设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500~2000元。

1、满堂架搭设不规范:

立杆不垂直、立杆大横杆接头位置不正确、没有扫地杆、未按规定搭设剪刀撑、大横杆在梁底处断开不连续等的;处罚100元/处

2、满堂架搭设完毕未经过项目部验收即开始模板作业;处罚200元/次

3、进行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模板支撑体系验收;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浇筑过程中污染安全网或其它防护设施未及时清理的;处罚100元/项次

4、支墙柱模板时无操作架、无操作平台、无脚手板或平台不稳固,脚手板木枋未绑扎的;处罚200元/处

5、加固墙柱模板时,支顶在外架上的;处罚200元/处

6、作业层模板边丢有扣件、模板边角料,易坠落的;200元/处

7、拆除模板时大片撬拆、留有悬挂模板、材料未随拆随分类堆码、场地混乱的;200元/处

8、拆除模板支撑架时,不按顺序推进,提前大片拆除立杆的;200元/处

9、拆除时未办理拆除申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200元/次

10、拆除时拆除层面周边与洞口未进行安全防护的。

100元/处

第二十六条高空作业的违章处罚标准。

(一)高空作业人员在高空作业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3000元。

1、对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未进行认真检查而导致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的(如使用的安全带破损达到三分之一,自锁器有损坏却仍在使用等情况);200元/处

2、经医生鉴定患有高空作业禁忌病症(如高血压)的人员擅自上高空的;200元/处

3、对施工点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孔洞无防护等)视而不见,未能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或不向上级及安全人员报告的;200元/处

(二)在高空作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元~3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3000元。

1、高空作业不配戴安全带或未正确扣挂安全带的(包括在无防护栏杆的钢梁上高空行走);200元/人

2、在使用绳梯或钢筋爬梯上下攀爬时不使用攀登自锁器的;处罚200元/人

3、高处作业地点、卸料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或者堆放的物件阻碍人员及设备安全通行的;处罚100元/处

4、高空使用的工具未系安全保险绳的;处罚100元/处

5、随意在高空中向下抛掷物件,或高空吊物时无人监护、无警示隔离,损坏物件,甚至危及他人生命的;处罚300元/次

6、使用的工机具或切割后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或未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的;处罚200元/处

7、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仍进行露天高空作业的;处罚200元/次

8、夜间高空作业未设置足够照明的;处罚200元/次

9、高空作业的危险区域未采取安全警示、临时防护等有效措施的。

处罚200元/处

第二十七条施工用电违章处罚标准。

(一)线路架设及电缆敷设作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1、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在施工区或大型机械区未采用绝缘线的;处罚200元/处

2、线路架设时直接捆绑在树木上、脚手架上无隔离措施的;引入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穿越脚手架的;建筑工程内垂直敷设电缆没按规范绑扎固定或绑扎固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00元/处

3、穿过马路或施工通道埋地敷设时未进行穿管等保护措施,或穿管中管内线路有接头部分;处罚200元/处

4、电缆直埋时与地面的表面距离小于0.2m的(特殊埋设情况由临电编制人员确定);处罚200元/处

5、该使用五芯电缆而未使用五芯电缆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混用的;处罚200元/处

(二)开关箱及配电箱的装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1000元。

1、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合理或不匹配的;装设位置不当的;处罚100元/处

2、电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空间狭小,不够两人同时操作的;处罚200元/处

3、电箱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电箱内无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的;处罚100元/处

4、配电箱多路配电无标记的;电箱无名称、编号、责任人的;电箱内没有相应的配电系统图;处罚100元/个

5、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进线端未装设隔离开关的;处罚100元/个

6、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中一个分路开关(隔离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器)接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配电箱和开关箱)的;处罚100元/处

7、配电箱及开关箱接线(导线)有破损或金属线外露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200元/处

8、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接线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活动连接的;处罚200元/处

9、配电箱或开关箱未采取防雨、防物体打击措施的;箱内电器开关安装不牢固的;处罚100元/个

10、箱体及电缆接头无接地保护的;电箱下引出线混乱及从电箱门口进出线的;配电箱出线未绑扎固定或无隔离防护措施的;处罚100元/处

11、配电箱、开关箱(柜)等无门锁、无把手的;处罚100元/个

12、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的;处罚100元/处

13、箱门破损、表面污染严重的;处罚100元/个

14、施工现场的各类电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规定的;电箱内存放各种各类杂物、工具、用品的。

处罚200元/个

(三)电焊机装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1000元。

1、布置在室外的电焊机未设棚遮蔽及集中放置,未采取防雨、防火措施的;100元/台

2、电焊机裸露的导电部位及转动部分未装设防护罩(安全保护罩)的;200元/处

3、电焊机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可靠,或多台电焊机串联接地;100元/处

4、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的;外壳无保护接零的;200元/台

5、电焊机电源开关未单独设置、两台或以上电焊机接一个开关;100元/台

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绝缘不可靠、有破损的;200元/处

6、将电缆外皮、钢筋、管道或其他金属物品等作为电焊的二次线地线的;200元/处

7、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二次线超过30米的;100元/处

9、电焊机隔层作业或线路随地拖拉、浸水或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200元/处

(四)照明装置有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1000元。

1、照明、动力用电未按规定分路设置的;200元/处

2、施工现场照明灯具悬挂高度一般应不低于2.5m,低于2.5m时必须设保护罩;灯具金属外壳未做接零保护;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符合规范规定的;100元/处

3、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具的金属支架不稳固,未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支架带电移动;处罚200元/项次

4、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处罚200元/处

5、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超过12V,行灯无保护罩;处罚100元处

6.照明电源线(必须使用三蕊电缆线)使用两蕊电缆线、绞织线、软花线,没收并处罚100元/次

(五)配电系统中的保护零线未按规定做重复接地的;用电设备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必须采用并联接地方式,违反规定采用串联接地,配电系统中的保护零线未按规定做重复接地的处罚不少于200元/次,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300~1000元。

第二十八条起重设备违章处罚标准。

(一)安装、使用起重机及其安全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100元~2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3000元。

1、起重机未经检测即投入使用的;处罚200元/台

2、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失效而未能检查出来的;处罚200元/台

3、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无记录);100元/次

4、初次在本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未经试吊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处罚200元/次

5、幅度指示器(变幅装置)、风速报警器等无法正常显示的;处罚200元/项

6、起重机及重要按钮、操作机构等未做标识、未设安全警示的;处罚100元/项

7、靠海边大风作业的工地下班后未对起重机进行防风处理的;处罚200元/台

8、其他有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的。

处罚200元/次

(二)使用的吊钩及其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元~3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1000元。

1、表面有裂纹、钩身变形超过规定要求的;处罚200元/台

2、吊钩的缺陷存在表面补焊现象的;处罚200元/台

3、吊钩的磨损量超过规程规定仍未报废;处罚300元/台

4、大型起重机械无防脱钩保险装置。

处罚200元/台

(三)井字架、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200元~3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2000元。

1、未经检测投入使用的;处罚300元/台

2、使用倒顺开关或双按钮开关或高压开关的;处罚200元/台

3、无联络信号或信号不合理、准确;处罚200元/台

4、在防雷保护范围之外但无防雷装置或措施的;处罚300元/

5、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中途作业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吊笼坠落的措施或未将吊笼降至地面的;处罚200元/次

6、卷扬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棚的。

处罚300/台

(四)安装、使用卷扬机及其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100元~300元处罚,责任单位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处罚200~1000元。

1、卷扬机布设无防护棚、无防雨防火措施;处罚200元/台

2、卷扬机设置点无警告标志、作业时钢丝绳走向无安全警示;处罚100元/台

3、高空设置的卷扬机搭设平台不稳固、不平整;处罚200元/台

4、卷扬机布置点不牢固、未与足够强度的固定物体连接或连接不牢固;处罚300元/台

5、滚筒上的钢丝绳使用杂乱、卡绳等;处罚200元/台

6、卷扬机无限位器或限位器失效;处罚300元/台

7、未经检验、试吊就投入使用;处罚300元

8、电气、电动设置(包括接地、开关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200元/台

(五)作业中使用的吊笼、物料提升机等装备存在缺陷,或未经验收合格或无相关的许可证件的,处罚500~3000元;

(六)电梯司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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