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计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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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计分标准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

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公布等工作。

承担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报送工作。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其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公布频次]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资质单位信用等级每年评价、公布一次。

第六条[鼓励政策]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

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信息征集

第七条[单位信息内容]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和测绘资质等级、资质条件、业务范围及变更情况等资质信息;

(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信息;

(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信息;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信息;

(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依法提供的信用信息;

(六)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发布信息;

(七)其他有关违法违规或不良信息。

第八条[个人信息内容]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历、户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执业资格及注册状况、专业持证上岗等执业信息;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等监管工作中,承担相关责任信息;

(四)国家、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标准发布信息;

(五)其他有关违法违规或不良信息。

第九条[征集途径]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共享;

(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

(三)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共享;

(四)资质单位或个人申报;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条[信息核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所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共5级。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测绘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

其中,基本信息分值为5分,测绘监管信息分值为65分,褒奖信息分值为10分,行政处罚信息分值为15分,其他不良信息为5分。

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低于90分的为B级;综合得分在70分(含)以上、低于80分的为C级;综合得分在60分(含)以上、低于70分的为D级;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E级。

第十三条[单位评价标准]测绘资质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计分由《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确定。

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失密泄密事故的,以及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检查或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5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的,直接确定为E级信用单位。

个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失密泄密行为的,以及承担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的,直接确定为E级信用人。

第四章信息公布及修复

第十四条[网站公布]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设区市评价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公布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所在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共享发布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信息有效期]测绘资质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不良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公开期限届满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终止公开发布,将其转为长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测绘从业人员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布。

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测绘从业人员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八条[信息修复申请]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1年后,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认为其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原信用信息认定意见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信息修复例外情形]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一)测绘资质单位或测绘从业人员被发现存在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用信息情形;

(二)其他依法不应当予以信用修复的行为。

第二十条[信用修复调查处置]省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同时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中做好标注。

信用修复申请调查核实期间,不停止对该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从业人员或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对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省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异议调查处置]省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措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区市以上授予A级信用的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检查频率和减少专项检查次数;

(二)在政府投资为主的测绘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中,同等条件给予优先考虑;

(四)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惩罚措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设区市以上授予D级及以下信用的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提高“双随机”检查频率;

(二)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视情况不授予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等在自然资源领域的荣誉称号;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员违规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反测绘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测绘局于2009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原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于2013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发布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红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序号

信用信息

分值

计分标准

1

基本信息

5

错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测绘监管信息

65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检查或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判定为不合格的,扣20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检查其他方面不合格的,扣10分

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隐瞒、拒绝或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扣10分

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5分

测绘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编制、使用问题地图的,扣5分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扣5分

未按规定报送测绘项目的,扣5分

未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30日内申请变更的,扣2分

因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不良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测绘资质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扣5分

不履行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5分

因有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扣10分

3

褒奖信息

10

获得同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加1分

获得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2分

主导制定或修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加2分;参与制定或修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加1分

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的,加1分

4

行政处罚信息

15

受到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扣3分

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扣5分

5

其他不良信息

5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因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不良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扣1分

注:

1.无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的,测绘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按满分计。

2.各项信息按次分别计分。

2、测绘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序号

信用信息

分值

计分标准

1

基本信息

5

错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

测绘监管信息

65

参与的项目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检查或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的测绘质量检验中不合格的,扣10分

伪造、变造、篡改测绘成果、测绘监理记录、测绘质量检验报告的,扣10分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不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隐瞒、拒绝或阻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扣5分

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中提供与本人有关的虚假材料的,扣5分

不履行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处罚、判决、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扣5分

出借本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扣5分

冒用他人名义执业的,扣5分

无测绘作业证从事相关测绘活动的,扣2分

3

褒奖信息

10

参与的项目获得同级党委、政府表彰一次,加1分

参与的项目获得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表彰,加2分

主持制定或修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加2分;参与制定或修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加1分

主持的项目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的,加2分;参与的项目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发明专利权的,加1分

4

行政处罚信息

15

受到同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扣2分

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扣3分

5

其他不良信息

5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因与测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不良行为被举报查实的,扣1分

注:

1.无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的,测绘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按满分计。

2.各项信息按次分别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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