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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模板doc

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

协议编号:

合同签订地:

无锡锡山

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就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简称“屋顶”

或“项目现场”)用于建设、运营光伏发电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相关项目技术协议应作为本协议附件

屋顶地址

自发自用比例

屋顶面积

承重数据

屋顶结构

产证编号

抵押状况

1.2本项目预计投建总量为【】MWp的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二十(20)年(以下称“运营期限”),项目所发电应优先满足甲方生产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1.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运营期限内的用电过程中优先使用乙方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电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日期,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

起租期为乙方进场施工之日,双方应当签署《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见附件一)。

2.2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暂定自年月日之日起算二十(20)年,租赁期限界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且相关租赁条件不变,但电价折扣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另行协商。

2.3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给予甲方电价折扣具体折扣率为见3.2款,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电费的结算

3.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3.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

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

3.3甲方用电结算方式如下:

3.3.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光伏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申请,叙明付款的金额,每月结算一次。

3.3.2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后七(7)日内,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3.3.3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光伏用电量,根据国税要求向甲方开具相应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

3.3.4如甲方对任何实际用电量存在争议,应于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对用电量异议的部分不影响甲方对无异议部分的用电量相应款项的支付;如果甲方在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实际用电量已确认,应按期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他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

4.2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屋顶)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详见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利或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

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现场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4.3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承诺如下:

4.3.l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4.3.2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年内需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10)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3.3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

4.3.4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半年的,甲方应按上述3.2约定电价向乙方赔偿拆除部分发电量损失。

4.4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将建筑物赠与、互易、设立抵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保证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剩余运营期间电费及拆装费等。

4.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拆除或重建。

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6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6.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因建筑结构图是进行屋顶荷载的必要条件,屋顶荷载是发改委进行项目备案的必要条件,故甲方须按上述时间提供给乙方,如因甲方未按照上述时间提供图纸及其他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4.6.2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期向相关部门缴纳。

4.6.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6.4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6.5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4.6.6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4.7甲方对项目电站没有管理义务,项目电站的运营、操作均由乙方负责。

电站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的,甲方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及时对电站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甲方届时给予必要的协助。

在设备维修期间,甲方可以直接使用电网常规电力。

甲方承诺不擅自对项目电站进行任何运行、操作,但乙方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除外;如果甲方擅自对电站进行运作操作的,造成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此受到索赔的,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如非甲方原因而由乙方设备造成任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持续且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项目场地。

乙方在甲方厂区内的所有活动应遵循甲方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人员在施工、运维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由乙方负责。

5.2乙方已现场实地考察屋顶现状,但此考察并不免除甲方因提供不出相应图纸及资料所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操作的责任。

乙方应当自行负责项目的设计、政府许可或备案文件的办理、设备采购、施工建设以及项目运维管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

5.3乙方应当确保乙方使用的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的危害。

5.4乙方保证定期对项目电站进行检测、保养、清洗和维护,并负责项目电站的故障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若由于乙方施工原因给甲方屋顶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对屋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相关施工方案须经过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开工。

乙方设备不应影响甲方屋顶设备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调整。

5.6项目施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维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项目不影响甲方以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与生活。

5.7在甲方将与项目有关的甲方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告知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5.8因乙方设备及配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5.3款引起的)造成甲方用电故障、跳闸、起火等并引起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损坏、设备损坏、设备停机产品报废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5.9乙方应负责项目建造、运营过程中与当地电网、供电部门的协调、沟通,保障项目平稳推进。

否则,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用电纠纷、障碍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相关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项目的更改或用电模式变更

6.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应通知甲方,在不影响甲方任何权益时甲方应给予配合。

6.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发电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给予配合。

6.3当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乙方有权将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变更为全部电量上网模式,乙方项目所发电量全部并入公共电网,因变更上网模式乙方需要进行场地施工的,甲方应予以配合:

(1)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六(6)个月每月实际用电低于约定的自发自用用电比例;

(2)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超过五十(50)万的;

(3)甲方因停产、歇业、破产、并购重组、控制人变更等原因导致甲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和供用电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

6.4变更上网模式前,甲乙双方应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明确双方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

尚未签署《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前,乙方仍可以根据本协议合法使用甲方屋顶。

如因甲方欠付电费导致变更上网模式的,甲乙双方均同意就甲方欠付的电费和乙方按照后续签署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所应支付的屋顶租金进行直接抵扣,直至甲方无欠付电费之日为止。

第七条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

7.1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为融资目的而在其所有的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上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设置担保物权的协议或其它相关文件。

7.2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7.3运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均无意展期的,乙方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将项目的技术资料与项目资产清单一并移交给甲方。

7.4若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的甲方原因导致了项目资产的损毁、灭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产的评估价值、剩余电站运营期间的电费损失)。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电费,则每天按应付电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到甲方全额支付电费为止。

甲方拖欠乙方应付电费累计超过三(3)个月或金额超过五十(50)万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供电,并更改项目模式,全部发电量均并入公共电网。

如果乙方及时终止供电,则滞纳金计算终止。

若乙方更改项目模式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如甲方不予配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由此导致乙方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8.2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屋顶进行施工的,则每天应按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是指水灾、地震、瘟疫、台风、战争、动乱、暴乱、武装冲突、罢工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五(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9.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9.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9.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九十(90)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协议终止

10.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10.2协议一方主动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被提出上述申请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如甲方系破产方的,乙方解除本协议后,有权立即取回项目资产,甲方或甲方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如乙方系破产方的,则甲方行使解除权后,具体由破产法院决定并执行乙方取回项目资产的行为。

10.3任何第三方要求行使甲方设定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上的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建筑物被法院查封并拍卖、变卖,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损失、差旅费、律师费等)。

10.4如甲方违反上述4.6.1条规定,则乙方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承担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2.1本协议自主合同及附件盖章后生效,至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的二十(20)年运营期限期满后终止。

12.2如乙方签订本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的,则在取得公章/合同章后需重新加盖,否则本合同不生效。

12.3协议文本一式四(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2份。

12.4本协议由双方于【2018】年【】月【】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签订。

12.5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一:

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

 

甲方:

【屋顶业主】

乙方:

【项目公司】

 

根据《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的约定,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了项目场地。

现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前述日期为项目场地的起租日。

 

甲方:

【屋顶业主】(盖章)

乙方:

【项目公司】(盖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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