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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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2.1指挥部

2.2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防

3.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3.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重点

4.4应急响应中止

4.5新闻发布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资金保障

5.4应急技术保障

5.5应急物资保障

5.6宣传培训

5.7监督检查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6.2预案演练

6.3预案修订

7责任与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配合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按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5.1险情等级

特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5.2灾情等级

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指挥体系构成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和特殊复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处置辖区内中、小型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

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对于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由指挥部协调指挥;对于地质灾害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市协调指挥。

2.1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指挥长:

自治区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席

自治区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广西军区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水文中心、海洋局、地震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自治区红十字会,广西银保监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2.1.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分别由自治区应急厅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副厅长、自然资源厅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2.1.3应急专家组组成

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遴选水文、地质、地震、工程、环境、采矿、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

2.1.4应急工作组组成

自治区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分成若干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工作组名称

牵头部门

参与部门

工作任务

现场救援组

广西消防

救援总队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文化和旅游厅,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人为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业主

负责搜寻、救援被埋压、被围困人员,判明并消除现场尚存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开展受损水利和道路工程除险、安全生产设施抢险加固及堰塞湖处置、道路疏通除险,鉴定灾害破坏程度及损失。

转移安置组

自治区应急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红十字会

指导灾区尽快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无房群众的紧急安置,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灾区学校复课,接受并安排捐赠、援助事宜。

灾害监测组

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

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气象局、水文中心、地震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严密观测灾害性天气过程,密切监视地质灾害发展动态,全面排查、监测灾区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隐患,建立灾区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体系。

治安维稳组

自治区公安厅

武警广西总队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设置抢险现场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加强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防疫组

自治区卫生

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救治受伤、生病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水质,检查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组织开展灾区“消杀灭”行动,做好灾区环境卫生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救灾保障组

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广西电网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抢修损毁道路、通信、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做好抢险救援油料保障,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的运输。

信息宣传组

自治区自然

资源厅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灾后重建组

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广西银保监局,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

指导灾区政府制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规划,核实受灾损失情况,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政策,开展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2.2市县应急组织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做法,设立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防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汛期前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确定各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有针对性地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1.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全区各地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与专业监测网络相结合,覆盖辖区、互为补充、运行高效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以县(市、区)为主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将地质灾害易发村屯、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具体落实到乡镇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群测群防员,设立群众报灾的信息渠道。

3.1.3接警与处警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设置接警部门,并在当地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隐患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警示牌上公布接警电话。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接警部门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分析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3.2.1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水文部门联合制作。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

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对应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最高级别为Ⅰ级。

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达到Ⅲ级以上时,通过自治区级公共媒体向全区即时发布,同时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

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

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

蓝色预警响应(Ⅳ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红色预警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3.4.1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以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3.4.2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

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3.4.3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向预警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

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4.4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指挥部向预警区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视频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区指导、检查预警响应防范工作。

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乡镇、村(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险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出现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获知灾害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对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开展响应行动。

同时,灾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响应。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4个响应等级。

4.2.1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权负责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收集灾情信息,对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申请,帮助协调解决。

4.2.2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灾情信息,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意见和方案,报请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派出应急专家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当灾害超出事发地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灾害事态,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Ⅱ级响应标准后,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Ⅱ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2.4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根据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Ⅰ级响应标准后,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实施以下应急响应步骤:

(1)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启动Ⅰ级响应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自治区级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灾区,按照本预案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5)涉及跨越自治区行政区域、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国务院进行紧急支援。

(6)做好配合国家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4.3应急处置重点

4.3.1抢险救人

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

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自治区协调调集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等专业搜救队,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房屋抢险等方面专家指导下,优先抢救被埋压人员。

需要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3.2安置群众

灾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的安置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搭建帐篷、板房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3.3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3.4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的原则,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人员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5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的原则,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3.6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应急响应中止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基本生活和灾区秩序基本稳定后,可以根据事件响应级别,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开放原划定的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

4.5新闻发布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在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自治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以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预警预报、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以应急指挥系统、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为重点,同时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等。

5.2应急队伍保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为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专业救援队伍。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

现有的市级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队伍力量,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满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地质灾害高发区、易发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环境监测站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等工作。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须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及管理业务,具有从事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防治技术研究或业务管理工作经验。

5.3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应急防御与处置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年度防治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5.4应急技术保障

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5.5应急物资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6宣传培训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广电、文化和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7监督检查

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6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市的应急预案应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全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每年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及时报送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自治区应急厅负责修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责任与奖惩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

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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