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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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Ⅱ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省政府各部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事故灾难处置以当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必要时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6)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体系

  2.1.1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2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设区市、县级机构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也应在同级应急委员会下面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组建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预测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1.2接警、报警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立全省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或值班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②事故类型;③事故基本情况。

主要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财产损失、已脱险和受险人群、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④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⑤需要支援的项目。

  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1.3预警

  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根据省应急委员会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专项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较大、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应级别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2.2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省应急联动中心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名单,经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市、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6)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应急联动中心,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应急委员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8)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按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

  4.3基本响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指令,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根据突发事故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省卫生厅及时组织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③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④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⑤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⑥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工程抢险组,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8)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9)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2)现场应急结束

  通过应急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4指挥与协调

  进入Ⅱ级及Ⅱ级以上响应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毗邻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驻赣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信息发布

  省政府具体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报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3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5.4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办公室。

  5.5事故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建设突发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

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3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品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6.6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部门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7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8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9治安维护

  公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10人员防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的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1公共设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2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指导意见。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协会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加强技术储备。

  6.13宣传、培训和演习

  6.13.1公众宣传教育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

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县以上新闻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3.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6.13.3演习

  各级、各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安全生产应急演习可结合同级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定期组织联合演习。

  6.14监督检查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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