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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附件一

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维护矿井良好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矿井建设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出勤考核是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是核算员工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

考勤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第三条考勤准则: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

2、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擅离岗位,不串岗闲谈,不妨碍他人工作,不做及业务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闹逗、玩电脑游戏、睡觉、打牌、吃饭等);

3、工作日内,班前及班中严禁饮酒;

4、工作时间需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领导请示或向同事说明去向,否则,一律视为班中脱岗、串岗。

第四条矿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末休息。

员工出勤实行日考勤制度,各部门必须执行班前点名制度和考勤日报制度。

第五条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轮班制等工时制度,具体办法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员工必须遵守矿规定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勤员及考勤记录

第七条员工考勤的监督管理由矿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八条员工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兼职考勤工作。

第九条考勤员的职责:

1、熟悉我矿的考勤制度,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不允许空勤、补勤和考假勤,不得随意涂改;

2、协助矿人力资源部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如实地反映本部门考勤中的问题;

3、协助和指导本部门员工按规定和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4、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考勤结果,依时报送考勤表。

日报考勤时间为每天的8:

00至8:

30,星期日的考勤下星期一补报。

月末最后一天统计上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当月部门出勤表。

第十条 经年度考核,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的,矿给予每人50元/月的奖励。

对于考勤员不能准确、准时报告考勤记录的,取消当月50元奖励,并给予考勤员迟报的罚50元,不报的罚100元。

第十一条考勤员每天以记录表格形式(见《朱集西煤矿员工考勤表》)登记员工出勤情况。

第十二条考勤统一记载符号:

项目

出勤

出差或外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丧假

产假、计生假

工伤假

年休

探亲假

早班

中班

夜班

符号

±

N

T

第三章考勤办法及要求

第十三条员工每月的考勤计算时间为当月的1日至月底,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部门核对、统计、汇总及向人力资源部报送考勤表的时间,次月3日前为人力资源部审核、建立个人出勤台帐、汇总考勤及计算出勤率时间,10日前为计发员工工资时间。

第十四条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勤,应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出差凭证。

第十五条员工休假,离岗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把经批准的有效假单交部门考勤员。

请假单附在当月的考勤表上,以便及时记录考勤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按规定计算员工当月工资。

第十六条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如实地做好考勤登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副科及以上员工休假及出差,按矿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见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员工请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请假手续

1、员工休假必须遵守先请假后休息的原则。

请假时由本人提前1~3天填写好《员工休假申请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2、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假期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的当天内销假,各部门考勤员要及时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 休假种类及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请假种类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国庆节)、公休日。

第二十条 事假:

1、员工有事请事假前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

2、准假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般员工确因有事须请假的,必须先填写事假单,请事假在5天之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的,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矿长审批。

被批准的请假手续要随考勤一并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请事假(不含婚、丧、探亲或产假等公休假)的当月不得超过6天,超过造成不满出勤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各类奖金。

员工请事假可以优先使用本人的年休假冲减事假,事假连续天数跨越法定节假日时,事假按连续天数计算。

4、月度内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十一条 病假:

1、员工患病,门诊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的由员工本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口头请病假,因特殊情况或病情较急时,可电话或委托亲友请病假,回矿上班后要向部门领导阐明原由。

2、门诊或治疗时间超过上述规定,或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必须有县一级医院的有效证明及病历办理请病假手续,并按矿有关规定累计医疗期。

超过1个工作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休假。

3、不按上述规定请假者,按同等时间计算,以旷工论处。

4、员工因为违纪或酗酒、吸毒、打架闹事负伤等原因停工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请工伤假必须持医院签署的伤情证明,经安全监察部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2.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

1、员工请婚假必须经本部门同意,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休假。

2、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

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者延长婚假20天。

(不包括再婚者)。

第二十四条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2天。

均不含路程在内。

第二十五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符合生育条件需要请产假的,须经矿计生部门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休假。

2、法定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明的延长产假30天。

3、享受探亲假的夫妻,给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顾假。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并采取上环措施的可休假一年,(含法定和延长的产假)。

有关计划生育其他假期规定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执行。

5、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1、员工享受探亲假条件:

(1)凡是在我矿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册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及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3)已婚员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2、员工探亲假期:

(1)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自愿两年合并请假的,假期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4)以上天数含公休日,不含路程。

3、员工符合请探亲假条件的,须事先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第二十七条 年休假:

1、员工享受年休假条件:

矿在册在岗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

2、年休假天数规定: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5天;

(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天数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天数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员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满3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女员工请哺乳假,年度内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

(6)当年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7)从本系统内其它单位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

(8)当年已享受矿安排的疗休养人员、共计疗休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不足年休假天数的,可补齐年休假应休天数);

(9)已经享受过年休假,又出现

(1)至(8)项情形的,等额冲减下年度年休假,每月出勤满制度工作日的除外。

4、员工符合请年休假条件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休假。

5、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年休。

为了不影响工作,员工休假应提前一个月知会部门负责人,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八条加班调休:

1、矿鼓励员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前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依次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

2、员工加班原则上享受及实际加班时间相同的调休,调休时应填写《调休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后享受调休假期,每次调休一般不得超过3天。

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享受加班费。

3、员工有特殊事务,可存休或调休。

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以便查阅。

第二十九条 副科级及以上员工请销假:

1、凡矿副科级及以上员工因私事需离矿的,必须按规定提前半天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被批准的请假手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离矿,否则,按旷工论处。

返回后要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2、凡矿副科级及以上员工因公务需出差或离矿的,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但事前必须由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离矿。

否则,按旷工论处。

公务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因矿主要领导直接安排外出的或离矿的;

(2)因工作需要,矿安排参加考察培训、上级会议的;

(3)因组织安排离矿外出疗休养的。

3、请销假的程序和方式

(1)因事需请假的副科级及以上员工,要如实填写请假条,填写事由、时间要详细清楚;请病假的应附相关证明。

因公务,如参加上级有关会议、考察、培训、疗养等,在备案时应附相关文件或证明;

(2)填写请假条后,副职的应报分管矿领导审批(分管领导不在的可向矿主要领导请假),正职的必须经矿主要领导审批;

(3)副职请假时间在2天内(含2天)的向分管矿领导请假;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的必须向矿主要领导请假;

(4)矿领导批准同意后,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方可离岗或外出;

(5)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及请假手续相同;

(6)返回岗位应及时向相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销假,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

4、违反请销假制度的相关处罚

(1)对副科级及以上员工无视组织纪律、造成工作延误、产生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有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由人力资源部按程序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停职反省处分;若情节严重的,矿将给予严惩。

①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外出的,

②因私事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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