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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借款合同.docx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填写甲方]

[填写乙方]

[填写丙方]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

 

(注:

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贷款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保证人):

(注:

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

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注:

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填写丙方全称](以下简称“丙方”)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_____________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注释:

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中银综[1993]183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各个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制定了自己的浮动区间,适用于各种情况下的贷款。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金额

金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注: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注: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各方可就担保范围作特殊约定。

3.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实际抵押额为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

贷款人、借款人应尽力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

  5.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使用。

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

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重复抵押或用与清偿其他债务。

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当担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

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7.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需要办理保险的以及抵押权人要求办理保险的,由抵押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保险理赔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

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0.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0款规定行使抵押权。

  11.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2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注: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注:

考虑未来合同签订主体的真实身份,对本条作相应修改,以下类似情况不再赘述)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计收利息。

(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注:

关于财会报表及统计报表建议明确时间,如季度或者半年度等。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贷款的安全。

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

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保密*

1、本合同三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或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保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合同的谈判;

(3)本合同所服务的项目的有关各项信息;

(4)对方的其它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2、下述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

(1)一方能够证明在对方信息披露前已经知悉的,并且不构成对方仍具有商业秘密的信息;

(2)非因违反本合同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本次项目中已向公众公布的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5)按本条第4款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3、各方应对所有相关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仅限于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披露该保密信息,除在以下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条第2款所述保密信息:

(1)法律法规要求;

(2)任何有权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

(3)向该方专业顾问(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进行必要披露,并且该方专业顾问书面同意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

(5)披露对方事先给予接受方书面同意。

4、如保密信息已被泄露,各方均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和信息进一步扩散,以避免或减少损失。

5、一方对另两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享有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的权利。

6、本合同终止后本条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但是各方就上述保密事宜另行签署的保密协议规定有保密期限的除外。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若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

1、仲裁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

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下列几类:

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北京总会、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

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合适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部分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

2、诉讼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或[]铁路法院)起诉。

(注:

(1)各地铁路法院受理范围有所差别,但铁路法院对我公司最有利;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注:

当事人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选择比较了解、熟悉,能依法、客观、公正处理纠纷的机构。

特别是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铁路法院进行争议处理。

仲裁和诉讼只能选择其一,如二者都选,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三方未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各方协商同意变更本合同;

(2)……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1、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三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两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一十条非弃权条款*

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和/或救济不应被视为是对该权利和/或救济的弃权,对此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也不应阻碍对任何其它部分的行使。

一方对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弃权,不应构成对本合同其它条款的弃权,该弃权也不应构成对该条款关于任何其它事件或情况的弃权,无论这种事件或情况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注:

各方可以增加列举)

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三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以下地址。

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达日期即为通知日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通知日期。

如送达甲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如送达丙方,则送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不得转让条款***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注:

合同期限表述方式任选其一:

至[]年[]月[]日终止;

在本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至固定期限[]日/月/年后终止;

……)

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方为有效。

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约地点:

[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签约地点关系到发生争议情况下,何地法院有管辖权的问题,因此签约地点应尽量填写对我方有利的地点,无论是否真实、客观。

建议将合同签约地点确定为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公司乙方:

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丙方: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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