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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可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由以下两方于二0年月日于天津市订立: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确保抵押权人与(以下简称“承租人”)签订的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同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为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为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抵押担保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依法所有的或依法有权作抵押处分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元的抵押给乙方,用以担保主合同项下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抵押物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

第二条乙方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第三条甲方应在以下范围内的履行偿付责任:

(一)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因银行贷款利率变化而必须增加的款项等;和

(二)合法的便于实现乙方抵押权利而形成的花费、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行使要求甲方偿还款项及处置抵押物产生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登记费用、过户费用、保管费用、手续费及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和

(三)乙方根据所有生效的协议、合同及可咨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全部花费和开支。

第二章担保的完善

第四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5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

(一)就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公证机关)进行任何必须的登记;

(二)除

(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所有的登记的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三)向乙方提供所有该等登记已完成的证据。

第五条甲方应于本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的任何修改生效后的5天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法定期限内:

(一)就本合同(修改)项下设定的抵押向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公证机关)进行任何必须的变更登记;

(二)除

(一)规定之外,根据实际需要到任何有权对本合同(修改)项下的抵押进行登记的机关进行所有的登记的变更手续,以完善及保护乙方就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

(三)向乙方提供所有该等登记的变更已完成的证据。

第六条办理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所有批准、登记及备案手续或其他为完善或保护依据本合同设置的抵押而力、理的批准、登记以及备案手续所须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登记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当采取所有合适及必要的行动以协助甲方完成抵押的完善及修改的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但此等协助不应当对乙方造成任何财务上的义务。

第八条除非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另行要求,一切有关抵押物权属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证明、抵押登记证以及任何其他标明抵押的权属证明,或乙万认为必需的证明和文件应交由乙方保管。

第三章抵押权

第九条本合同设置的抵押担保权利应于以下情况发生时立即由乙方行使。

乙方在享有可咨适用法律项下的所有权利之外,有权(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及承认该权利)采取第十条中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行动(并不论该款所提顺序的先后),以达到使甲方承担抵押偿付责任的效果。

(一)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抵押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经甲方首次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仍未完全支付的;或

(二)承租人违反主合同项下其他任一约定构成违约的;或

(三)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承租人拒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或

(四)法律法规及任何对乙方行使权利构成支持的合同、协议规定乙方有权行使保证权利的任何其他事件发生的。

第十条第九条中提及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把抵押物折价和/或以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获得收入优先受偿;

(二)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抵押物;

(三)如抵押物被政府征用或因任何原因而灭失或损坏,要求甲方以其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提前向乙方履行抵押偿付责任或以该补偿金、赔偿金向有关部门提存;

(四)向有关机构申请以乙方自行认为合理的价格合法出售或处置抵押物;

(五)为了出售抵押物而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修理、改善、替换、使用和开发抵押物并就该项行为申请任何的登记;

(六)按可能获得的条件出售、交换、许可、以其他万式处置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理抵押物,以获得对价(包括股份、债券或其他任何证券)并就该对价优先受偿;

(七)自己进行或者责成或授权他人进行乙万认为有利的有关抵押物的任何交易或安排(无论与以上所列是否类似);

(八)为了行使乙方的权利,代表甲方或其他人或以甲方或其他人的名义,签署或者采取或授权他人签署或采取乙方认为适当的所有文件、行动或事宜。

第十一条乙方行使抵押权后,其优先受偿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承租人应付的全部租金、逾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上述费用计至抵押担保权利实现日的逾期利息(按主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

超过上述抵押偿付责任的部分归甲万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因以下各项情况的发生而解除或受损,该情况的发生亦无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一)任何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任何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无效、效力解除、不可执行或其他缺陷;或

(二)对任何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或者与任何该等文件有关的任何担保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转让;或

(三)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任何第三方)给予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宽限或续期、妥协、让步、弃权和其他延期付款或承担责任的准许;或

(四)甲方或任何其他人受法律限制、无还债能力、缺乏授权或其他情况;或

(五)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抵销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要求;或

(六)任何意义下的不可抗力和/或情势变更:

(七)如果没有本款将可能减轻或解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其他任何作为、事件、规定或不作为。

第四章陈述与承诺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陈述如下:

(一)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提供抵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甲方有权抵押抵押物,且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甲方是抵押物合法受益的所有权人或有权进行抵押的处分人,并且不存在与抵押物权利有关的争议;如果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甲方将抵押物抵押给乙方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同意;

(五)有关由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批准均已获得且全面有效;

(六)甲方签署本合同及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没有违反、也不会违反下述各项规定:

(1)任何适用的法律,或

(2)任何有关授权,或

(3)任何甲方是一方当事人的协议、合同或安排。

(七)本合同签署日不存在对抵押物的任何抵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

(八)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机关没有针对甲方或抵押物的,或者甲方应当知悉的威胁或影响甲方的已提起或未提起的诉讼或索赔,该等诉讼或索赔将影响甲万的财务状况,或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将对抵押物产生任何的不利影响;

(九)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和抵押物的文件和所其他资料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十)甲方向乙方保证每一该等陈述于本合同的签订日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正确的,并且,没有忽略任何须陈述的对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构成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甲方向乙方承诺:

(一)如果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抵押物任何部分的任何损失或任何损害从而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增加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提供其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抵押、第三方保证、保证金)等措施,或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前承担抵押偿付责任;

(二)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所有权的真买有效的资料;

(三)在抵押物或乙方的抵押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五)如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主要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他的担保或要求甲方提前承担抵押偿付责任;

(六)甲方应严格遵守其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本合同期间防止任何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的设置。

如果任何第三万意图在抵押物上执行任何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甲方应立刻通知乙方;

(七)甲方应:

(1)保持抵押物的完整性;

(2)保持抵押物处于良好的甲乙双方认可的状态;

(3)保护抵押物免受任何损坏(正常损耗除外);

(4)如果抵押物实际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侵权,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补救该等损害或侵权,并应立即通知乙方该等损害或侵权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5)随时接受和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

(八)甲方应:

(1)据乙方的要求以全部的可保利益为抵押物设定保险,上述保险的条款应被乙方所接受;

(2)将乙方指定为该等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并且及时恰当地支付所有保险费和为设定和保持该等保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3)立刻向乙方交付保单以及所有保险费收据;

(4)在抵押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以其获得的补偿金、赔偿金提前向乙方履行抵押偿付责任或以该补偿金、赔偿金向有关部门提存。

(九)甲方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抵押物和/或乙方受到损失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亦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行使抵押权。

(十)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万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十五条甲方在此承诺,除非获得乙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并遵守了该等同意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否则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下列行为将属无效,甲方亦不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让、转让、调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将抵押物用以偿还其他债务;

(二)对抵押物或在抵押物上设置、同意设置或允许存在任何性质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不论其优先地位如何);

(三)在抵押物余额部分上设定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新抵押;

(四)采取乙方合理认为可能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任何行动。

第五章提前到期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均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要求甲方承担抵押偿付责任,甲方不得以任何协议、合同未到期为由行使抗辩权,(无论该抗辩权是由法律还是由生效的协议、合同所赋与)。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之规定的;

(二)乙方合理认为的甲万和/或承租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任何事件。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如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提前履行抵押偿付责任,此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主合同项下租金总额的10%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乙方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在任何情况下或出于任何原因,乙方均不应对甲方或任何其他人因在本合同项下占有、使用、处分抵押物或行使其他权利而遭受的损失、损害或贬值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损失、损害或贬值由乙方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第二十一条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均应以书面形式表达或提出。

通知、请求或其他函电可以专人递送、航空邮递、传真或公认的特快专递送达各方于本合同第一页规定的地址或该方日后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须受本合同的约束,同时亦享受本合同的利益。

但是,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万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授予他人。

第二十四条对本合同任何内容的任何修订(包括对本第二十四条)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须经双方签署。

第二十五条除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须解除本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须经双方签署。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无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致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邵成就时开始生效并一直保持效力直至所有抵押偿付责任全部履行或解除之时终止。

(一)甲方为法人时,甲方加盖公章。

(二)甲方为自然人时,甲方签字。

(三)乙方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及执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一)抵押物清单

(二)

第三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兹此为证,本合同已于文首之日期签署。

甲方:

(公章或签字)(公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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