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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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章程
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章程
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章程(草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焦作市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英文译文TheleadingrunnerAssociationofDawnfootstepsJIAOZUO。
简称TLRAODFJZ. 第二条焦作市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是焦作市群众性体育健康公益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维护发起人初衷,以叫醒跑步为发起力,唤醒全民健康意识。
倡议通过爱心、互助,争做黎明使者,以自身行为影响和感染更多人加入运动一族。
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把运动融入生命,使人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得以双促进。
进一步回归生态,回归自然,回归低碳、绿色、环保、健康生活,弘扬正气,建设文明、和谐社会。
第四条本会及其活动,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焦作市体育局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焦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焦作市体育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公布叫醒电话。
承诺只要想跑步而起不来床,发来短信就给以永久的免费叫醒服务。
我们的口号是:
“只要你不放弃,我就永远不会放弃”。
(二)通过电话叫醒方式,带动更多人加入跑步运动的同时,鼓励和发展不但自己跑步,还叫醒别人跑步的黎明使者。
对黎明使者奉献爱心乐于助人的精神给予褒奖,以此弘扬社会新风,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彼此带动健身的和谐局面。
由叫醒跑步,引申为唤醒人们健康意识,涵盖跑步以外的各种体育运动。
以至于精神愉悦的运动。
提倡把运动融入日常生活,把运动融入生命。
以此作为“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生活五十年”的具体践行手段。
由黎明脚步叫醒跑步,逐渐升华坚持不懈、培养意志、激发斗志、励志觉醒的城市精神。
由实实在在每天叫醒每一个人跑步,发展草根体育,增强市民体育素质。
开展不以竞技为目的的各种群众性健身活动,让更多的普通百姓享受到体育运动的乐趣。
以公益健康为主,涵盖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弘扬社会正气,引领新风尚。
(七)开展黎明脚步健康马拉松,以此平台吸引全球黎明脚步参与者广泛交流合作,增进友好往来。
叫醒跑步无国界。
通过黎明脚步,让天下运动人共享体育健身的成果,引领社会进步。
树立黎明脚步发起城市形象,带动一批领跑城市,影响和带动全国和世界黎明脚步跑友开展健康活动。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打造与时俱进的社会形象。
策划筹办“中国黎明脚步唤醒世界地球村.异域同跑”大型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本市所辖各县市区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申请加入本会;
(二)有关致力于黎明脚步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
黎明脚步领跑人协会会员是众多黎明脚步参与者的服务者、领跑者、引领者。
不申请成为会员,同样可以是黎明脚步参与者,可以是黎明使者和黎明脚步队员。
黎明脚步参与者,都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黎明脚步宣传和行动上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进行入会宣誓。
誓词:
我志愿成为黎明脚步领跑人,以叫醒跑步为发起力,唤醒全民健康意识。
运动自己,感染别人,追求健康,弘扬正气,维护团队声誉,把运动融入生命,为健康进步和谐的新生活尽力。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体育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若干理事会、专委会。
本会设立的办事机构有:
办公室、青少年部、财务部、网络部、活动部、策划宣传部、文化部、发展部,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理事;(三)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黎明脚步事业及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拟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体育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体育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和经费按照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本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每年编制经费收入、支出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全市性单项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收入;(六)赞助及其他市场开发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律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
对自律性经济处罚收入,制定专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全市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名称及与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协会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