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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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98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2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2]277号)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11—98,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归口管理并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8年10月16

1总则

1.0.1为使各类降水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正确处理同基础工程、水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环境的关系,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

1.0.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应具备降水勘察资料。

不具备完整的勘察资料,不得进行降水设计;没有降水设计,不得进行降水工程施工;当已有工程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降水设计时,应进行补充勘察。

1.0.4降水工程设计应选择最佳的降水方案,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建筑和市政工程要求的降水深度,并论证工程环境影响,当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1.0.5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降水工程engineeringdewatering

降水工程系指应用水文地质学原理,通过降水设计和降水施工,排除地表水体和降低地层中滞水、潜水、承压水、基岩水、岩溶水等地下水的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2.1.2降水地质条件dewateringgeologicalcondition

是指同降水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的总称。

2.1.3降水工程勘察dewateringprospecting

是指查清降水工程地质条件,满足降水工程需要所进行的勘察。

2.1.4降水工程地质参数dewateringgeologicalparameters

包括水文地质参数、工程地质参数以及环境地质、工程环境等有关参数。

2.1.5降水深度groundwaterlevelafterlowering

自地面算起至基坑底面以下设计要求的动水位间的深度。

2.1.6滞水detainedgroundwater

指上层滞水、潜水位以上弱含水层中重力水及人为渗漏补给的层间水。

2.1.7降水出水量yieldwaterduringlowering

指降水井从含水层中抽出的总水量。

2.1.8降水点井dewateringpointwell

指井的直径接近100mm的降水井。

按抽水原理和方式不同,可划分为真空点井、喷射点井、电渗点井。

2.1.9真空点井vacuumpointwell

由真空泵、射流泵、往复泵运行时造成真空后抽吸地下水的井,可分单级点井(垂直、水平、倾斜)、多级点井、接力点井三种。

2.1.10多级点井multi/stagepointwell

当单级点井满足不了基坑降水深度要求时,可在基坑边坡不同高程平台上分别设计点井。

构成多级点井,达到增加降水深度的目的。

2.1.11接力点井relaypointwell

当单级降水达不到降水深度时,除用真空泵外,可结合使用喷射泵、射流泵。

在井下段采用喷射点井设备工作,将地下水抽到井的上段,然后在井口段用射流泵将地下水送入循环水箱,以保证连续工作;

2.1.12喷射点井ejectorpointwell

通过点井管内外管间隙把高压水输送到井底后,由射流喷嘴高速上喷,造成负压,抽吸地下水与空气,并与工作水混合形成具有上涌势能的汽水溶液排至地表,达到降低地下水位的目的。

2.1.13电渗点井electro/drainagepointwell

应用电场作用,金属棒插入地中做阳极,使弱含水层中带正电荷的水分子(自由水及结合水)向做阴极的点井管运动,由泵排出。

2.1.14引渗井selfabsorbingwell

重力水通过无管裸井或无泵管井自行或抽水下渗至下部含水层的井,分为引渗自降和引渗抽降两种。

2.1.15潜埋井buriedwell

降水施工中,基坑或涵洞底部残留一定高度地下水,把抽水井埋到设计降水深度以下进行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满足设计降水深度要求的井。

2.1.16降水试验dewateringexperiment

降水施工前进行抽水试验、引渗试验或注水试验,测定水文地质参数或其它参数;检查降水效果,确定工程参数,供分析调整降水方案的试验。

2.1.17降水工程检验EngineeringDewateringinspection

指降水施工后,全部降水井、排水设施进行运转,对降水方案进行总体效果的检验。

满足降水设计要求,稳定24h后,即进入降水监测与维护阶段。

2.1.18工程环境engineeringenvironment

指工程建设与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自然环境、人工环境、社会环境对工程建设与工程施工的制约作用。

通过调查、预测、防治、管理,达到建设工程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2符号

2.2.1降水工程基本符号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0.1降水工程宜分为准备阶段、工程勘察、降水工程设计、降水工程施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技术成果等六个基本程序。

3.0.2降水工程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任务要求:

(1)降水范围、深度、起止时间及工程环境要求;

(2)了解掌握建筑物基础、地下管线、涵洞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地面高程与基础底面高程;基坑(槽)、涵洞支护与开挖设计;相邻建筑物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基础结构和埋设方式条件等。

2搜集降水工程场地与相邻地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勘察等资料,以及工程降水实例。

3进行降水工程场地踏勘,搜集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施工的供水、供电、道路、排水及有无障碍物等现场施工条件。

3.0.3工程勘察应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当不能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降水工程勘察。

3.0.4降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应自始至终进行信息施工活动,以提高降水工程设计水平与降水工程施工质量。

3.0.5降水工程设计和降水工程施工应备有工程抢救辅助措施,保证降水工程顺利进行。

3.0.6降水施工完成后,必须经过降水工程检验,满足降水设计深度后方可进入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阶段。

3.0.7降水工程资料应及时分析整理,包括降水工程勘察、降水工程设计、降水工程施工和降水工程监测与维护及工程环境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成果。

3.0.8第四系土的分类与定名,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降水工程分类

4.1一般降水工程

4.1.1建筑与市政一般降水工程,应根据基础类型、基坑(槽)降水深度、含水层特征、工程环境及场地类型的复杂程度分类,按表4.1.1确定。

4.1.2一般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选择应以基础类型和降水深度为必要条件,同时尚应具备另一个条件,基础类型仅应取条状或面状一种。

对降水工程场地类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规定的场地分类并结合辅助工程措施确定。

4.2特殊性降水工程

4.2.1建筑与市政工程,当遇到基岩、水下及涵洞时,其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应分别按表4.2.1/1、表4.2.1/2及表4.2.1/3确定。

4.2.2特殊性降水工程复杂程度的每种分类至少应满足三个条件,其中水下降水可按两个条件确定。

对基岩降水可不考虑第四系地层覆盖厚度。

基岩、岩溶两种类型同时出现时宜按复杂程度高的条件确定。

5降水工程勘察

5.1一般规定

5.1.1降水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降水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及降水工程复杂程度分类等确定。

5.1.2降水工程勘察应在现场踏勘后编写降水工程勘察纲要;降水工程用图应与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设计图采用的比例尺一致。

5.1.3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当地已有的水文气象、地质图、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程环境等资料;

2查明地下水类型,含水层与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地下水渗透性,地下水水位动态,水质动态,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地下水与地表水关系;

3查明第四系土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与分布;特殊土的分布和有关指标;不良地质现象;

4查明基岩、裂隙、构造、岩溶、地表水体、涵洞与降水工程的影响关系;

5查明降水工程对地上建筑、市政工程,地下设施,水土资源等的影响,以及对降水工程的制约作用;6按场地适宜条件确定降水试验方法。

5.1.4降水工程勘察应提交技术成果和提出有关建议。

5.2勘察孔(井)布置

5.2.1勘察孔(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降水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

2每个含水层不应少于一个勘探孔、一个抽水试验井、一个观测孔;

3试验井的功能应结合降水工程的需要布置;

4观测孔的布置与试验井的距离宜为1~2倍含水层厚度;

5勘探孔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内地层的平面分布和查明基坑底部以下的含水层;

6勘探孔、试验井、观测孔的数量应根据降水工程复杂程度按表5.2.1的规定布置;

7在降水深度范围内,当遇有软土、盐渍土、湿陷性黄土、红粘土、冻土、膨胀土、污染土、残积土等特殊土时,应增加勘察孔和室内特殊项目试验。

5.2.2勘探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应大于降水深度的2倍;2孔径d不宜小于90mm。

5.2.3试验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不得小于降水深度的1.5倍;

2井管直径d在松散层中不得小于200mm,在基岩中不得小于150mm;

3过滤器结构应符合《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88)的有关要求;

4沉砂管长度宜为1~2m;

5水泵置入应位于降水深度下不少于2m。

5.2.4观测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深度应达到需要观测某一含水层的层底;

2孔径宜为50~100mm。

5.3降水试验

5.3.1抽水试验井洗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井应在下管、填料后立即洗井;

2洗井的时间应按含砂量小于万分之一确定;

3洗井时应同步进行观测孔水位观测。

5.3.2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简单降水工程至少做一个单井试验和两次降水深度,其中一次最大降水深度应接近基坑底板设计深度;

2抽水试验其稳定延续时间不得少于6h;当抽水不稳定时,其延续时间不得小于24h;

3应观测出水量Q和水位降深SW,其观测次数与时间间隔应按表5.3.2的规定记录。

4出水量、水位的观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量的观测误差应小于5%;

(2)水位降深值的观测允许误差为±5mm。

5.3.3引渗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1~2个引渗试验井在降水影响半径之内。

在试验井周围宜设2~6个观测孔,其深度应至下伏含水层中3~5m。

2引渗时应观测稳定水位、引渗时间、引渗速度、渗入水量。

并应分析引渗效果,确定引渗井数量。

5.3.4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注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J123)的有关要求。

2现场注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具代表性注水地层,采用直径为1.0m,高度为1.0m的铁环压入地面0.2m后,清除环内土层并按环的直径范围继续清挖0.8m为止,再压环顶与地面平,环底土层应整平和保持原状,并在1/2处划一水位线。

(2)环中注水,使注水位与水位线始终保持一致。

应记录注水量和稳定时间,分析评价注水条件、注水效果和计算渗透系数,并应确定注水井的数量。

5.4水文地质参数

5.4.1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现场观测孔的资料计算渗透系数K''、影响半径R和弹性释水系数S;

2参数计算公式的选择应符合降水场地水文地质的适用条件;

3应选择接近设计降水深度的水位降深值,并计入水跃值的影响,计算水文地质参数。

5.4.2渗透系数K值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当具有单井抽水试验资料时,应根据Q-S(△h2)关系曲线,采用抽水井的出水量Q和水位降深S稳定值,按稳定流公式计算承压完整井、潜水完整井及承压转潜水井各条件下的K''值;

2当具有观测孔抽水试验资料时,应根据Q-S(△h2)与lgγ关系曲线和抽水井出水量,按稳定流公式计算潜水完整井、承压完整井、承压转潜水井各条件下的K''值;

3当具有定流量抽水和观测孔资料,并符合泰斯公式假定条件时,应根据任意距离γ、任意时间t的水位降深Sγ,t的非稳定关系,可采用双对数或半对数或直线斜率法的非稳定流公式计算K''值;

4当具有越流补给条件时,可采用S/lgγ关系曲线上拐点处的斜率确定K''值。

5.4.3宜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影响半径R值;

1已知K''值时值时应采用稳定流公式计算R值;

2可根据观测孔水位资料计算确定R值;

3当没有观测孔资料时,可利用稳定流公式与符合适用条件的经验公式,按渗透系数和影响半径迭代计算求出R值。

5.4.4其它承压水弹性释水系数、导水系数、给水度等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计算确定。

5.4.5引渗试验求渗透系数K''值应按式(5.4.5)计算。

K''=(Q/F)·I(5.4.5)

式中I=HL=1

Q——稳定渗入量(m3/d);

F——引渗井断面积(m2);

K''——垂直渗透系数(m/d);

L——渗透长度(m)。

5.4.6当降水工程影响地基液化时,应提供毛细水高度。

毛细水高度可按下列土质取值:

粘土为0.4~1.0m,粉土为0.2~0.4m,砂土为0.05~0.2m。

对特殊土的毛细水高度应根据实际观测资料确定。

5.5特殊性降水工程勘察

5.5.1基岩裂隙水地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岩风化程度、范围和深度;

(2)构造裂隙性质、分布、发育情况、产状特征;

(3)基岩裂隙的导水性、充填物和岩脉阻水性;

(4)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的形成;

(5)地下水(泉水)水位、水量、水质动态及预测;

(6)预测构造断层破碎带“突水”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充分利用物探查明基岩构造和裂隙发育;

(2)勘察工作量应能控制主要含水构造和破碎带。

5.5.2岩溶地区降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第四系地层的岩性、厚度、分布,第四系地层与下伏岩溶的接触关系;

(2)重点查明浅层岩溶、溶洞、漏斗、暗河、石芽、凹谷、土洞、串珠状洼地等现象的发育程度、形态、成因及充填物;查明深层岩溶发育规律;浅层与深层岩溶的关系;

(3)查明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的关系;

(4)查明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露头的成因和条件;

(5)观测地下水或泉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动态及预测;

(6)预测降水工程影响范围,应判断产生地面沉降、淘空、塌陷的可能性及开挖后产生“扩泉”、“放水”的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面调查和物探,查清岩溶分布和发育规律;

(2)勘察工作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和外围地区水力联系;

(3)勘察孔数量应能控制主要岩溶发育带和深层岩溶发育带的状况。

5.5.3水下降水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地表水(海水、河渠、湖塘、水库等)分布,规模与数量;

(2)查明地表水的多年、年内、施工期的水位变动幅度、流速、流向、潮汐、浪爬高度、风速、水文气象、水道变迁等动力特征;

(3)查明地表水的含砂量和水下沉积物特征;

(4)查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关系;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转换途径及开挖状态地下水动力特征;

(5)预测降水状态可能产生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工程环境影响;

(6)查明水下地层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

(7)着重进行开挖状态的降水试验,保证基坑(槽)的稳定性。

2水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控制范围应大于降水范围1倍;

(2)勘探孔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

(3)筑岛造陆后应补充降水工程勘察和进行降水试验。

3水下勘察孔(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验井、观测孔、勘探孔的水下钻探宜采用套管钻进,并使用薄壁取土器采取土样;

(2)水上钻探应使用可升降的栈桥工作台、固定浮台、固定船台和筑岛;海上钻探要求抗击8级以上风浪;

(3)勘探点的定位要求准确,定位允许偏差±0.5m;

(4)具有可靠的水上和陆地通讯联络设备;

(5)随时掌握天气预报资料,当达到6级风浪时应停止工作。

5.5.4涵洞降水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原则: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涵洞顶底板和侧壁的地层、岩性、裂隙、构造的富水程度和物理力学性质;

(2)查明和预测涵洞顶底板和侧壁或涵洞为双洞或体积很大时降水前后的稳定性及可能产生的不良现象;

(3)查明地下水类型、分布、水位和补排关系;

(4)预测洞涵降水水位水量,提出可供选择的降水技术方法。

2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察孔(井)宜沿涵洞轴线两侧的涵洞外侧4.0m交错布置;

(2)勘察孔(井)的深度应穿越涵洞底板以下含水层,不少于10.0m;

(3)地层分布均匀时至少取一段涵洞进行降水试验;当地层分布不均匀时,应增加降水试验段。

6降水工程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降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降水工程技术要求明确;

2降水工程勘察资料应准确无误;

3降水工程设计应进行多方案对比分析后选择最优降水方案;

4降水工程设计应重视工程环境问题,防止产止不良工程环境影响。

6.1.2降水工程设计资料依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建筑与市政工程降水的技术要求,包括降水范围、降水深度、降水时间、工程环境影响等;

2降水勘察资料齐全;

3建筑物与市政工程基础平面图、剖面图,包括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及基础资料;

4基坑、基槽开挖支护设计和施工程度;

5现场施工条件。

6.1.3降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任务依据;

2论述降水地质条件、工程环境和现场条件;

3选择确定降水技术方法;

4降水技术方案应根据地基基础平面形状、技术要求和降水地质条件,把选择的降水井和排水设施的数量和位置布置在图上,组成降水方案布置图并加以说明;

5预测计算降水水位和水量;

6提出降水工程的辅助措施和补救措施;

7对工程环境问题应专门设计;

8编制降水施工组织程序、施工安排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9提出降水施工、降水监测与维护的有关要求;

10编制降水工程量统计表、设备材料表、加工计划表、工期安排表、工程概预算表;

11绘制降水施工布置图、降水设施结构图、降水水位预测曲线平面与剖面图

6.2降水技术方法选择

6.2.1降水工程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法,可根据降水深度、含水层岩性和渗透性,按表6.2.1选择确定。

6.2.2明排井(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不易产生流砂、流土、潜蚀、管涌、淘空、塌陷等现象的粘性土、砂土,碎石土的地层;

(2)基坑或涵洞地下水位超出基础底板或洞底标高不大于2.0m。

2布置原则:

(1)基坑周围或坑道边侧设置明排井、排水管沟,应与侧壁保持足够距离;

(2)明排井、排水管沟不应影响基坑和涵洞施工。

6.2.3点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粘土、粉质粘土、粉土的地层;

(2)基坑(槽)边坡不稳,易产生流土、流砂、管涌等现象;

(3)地下水位埋藏小于6.0m,宜用单级真空点井;当大于6.0m时,场地条件有限宜用喷射点井、接力点井;场地条件允许宜用多级点井;

(4)基坑场地有限或在涵洞、水下降水的工程,根据需要可采用水平、倾斜点井降水方法。

2布置原则:

(1)真空点井沿基坑周围布置成线状、封闭状。

点井间距0.8~2.0m,距边坡线至少1.0m。

采用水平点井时,点井布置在含水层的中下部;采用倾斜点井时,点井应穿过目的含水层;采用多级点井时,点井的基坑平台级差宜为4~5m;

(2)喷射点井间距1.5~3.0m;

(3)电渗点井管(阴极)应布置在钢筋或管制成的电极棒(阳极)外侧0.8~1.5m,露出地面0.2~0.3m;

(4)接力点井的降水深度大于单级点井降水深度时,其点井间距可略大于单级点井间距,并应由试验确定。

6.2.4引渗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当含水层的下层水位低于上层水位,上层含水层的重力水可通过钻孔引导渗入到下部含水层后,其混合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自降;

(2)通过井孔抽水,使上层含水层的水通过井孔引导渗入到下层含水层,使其水位满足降水要求时,可采用引渗抽降;

(3)当采用引渗井降水时,应预防产生有害水质污染下部含水层。

2布置原则:

(1)引渗井可在基坑内外布置,井间距根据引渗试验确定,井距宜为2.0~10.0m;

(2)引渗井深度,宜揭穿被渗层,当厚度大时,揭进厚度不宜小于3.0m。

6.2.5管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厚度大于5.0m;

(2)基岩裂隙和岩溶含水层,厚度可小于5.0m;

(3)含水层渗透系数K''值宜大于1.0m/d。

2布置原则:

(1)降水管井应布置在基坑边线1.0m以外;

(2)根据抽水试验的浸润曲线,当井间地下分水岭的水位,低于设计降水深度时,应反算井距和井数;

(3)基坑范围较大时,允许在基坑内临设降水管井和观测孔,其井、孔口高度宜随基坑开挖而降低。

6.2.6大口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第四系含水层,地下水补给丰富,渗透性强的砂土、碎石土;

(2)地下水位埋藏深度在15.0m以内,且厚度大于3m的含水层。

当大口井施工条件允许时,地下水位深度可大于15m;

(3)布设管井受场地限制,机械化施工有困难。

2布置原则:

(1)大口井井周距基坑边侧处应大于1.0m;

(2)大口井可单独使用,亦可同引渗井、管井、辐射井组合使用;

(3)特殊施工条件下,也可布置在基坑中心,采用潜埋井技术。

6.2.7辐射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降水范围较大或地面施工困难;

(2)粘性土、砂土、砾砂地层;

(3)降水深度4~20m。

2布置原则:

(1)辐射井的布置,应使其辐射管最大限度的控制基坑降水范围;

(2)当含水层较薄时,宜单层对应均匀设置辐射管,辐射管的根数,宜每层采用6~8根;含水层较厚或多层时,宜设多层辐射管或倾斜辐射管;

(3)最下层辐射管距井底应大于1.0m;

(4)辐射管的长度宜为20~50m;

(5)辐射管直径宜为5~15cm。

6.2.8潜埋井降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适用条件:

(1)基坑或涵洞底部含水层可为粘土、砂土或砾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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