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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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广东省珠海市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

1引言

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以下简称TSGQ7016)等文件制定,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

在珠海市内开展起重机械施工活动的单位,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本指南不适用于叉车的改造、重大维修工作。

2术语

2.1起重机械: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2施工: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统称。

2.3施工单位: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组织。

2.4安装:

将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活动。

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2.5移装:

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包括频繁易地作业的起重机,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等,下同)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活动;或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通过整体吊装的方式从原工作位置移往另一位置的活动。

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

2.6改造:

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2.7重大维修:

拆卸或者更换原有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2.8施工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

3需要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

3.1安装监督检验

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见附录1。

3.2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需要实施监督检验。

4接受安装监督检验的要点

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过程是:

申请-准备-设备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领取证书和报告。

施工单位在接受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4.1监督检验的申请

4.1.1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特设科)书面告知后(建筑工地所用起重机应向建筑主管部门告知),应立即向珠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申请。

提出申请前,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开箱核验、现场勘查除外)。

4.1.2施工单位在监检机构报检窗口办理申请监督检验手续时,窗口业务人员根据设备检验所属区域,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检验室和联系方式。

然后由施工单位与实施监检的检验室联系,并向检验室的专门受理人员提供下述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建筑工地所用起重机应提供登记手册)

(3)施工合同(复印件);

(4)施工计划;

(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

上述资料中,凡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3)、(4)、(5)所述资料应当符合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如格式、编号、签署等)。

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实施监检的检验室的专门受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提供。

如受理人员收取了上述资料,交由相关检验室负责人核实无误后,将确定监检项目负责人,随之由项目负责人联系施工单位,告知实施监检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

4.1.3施工单位报检后,应按要求缴纳监检费用。

4.2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的监检申请被受理后,应当在施工前持下述资料,与实施监检的项目负责人进行联系,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设备的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包括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不要求提供);

(2)有关施工资格和施工作业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施工作业(工艺)文件。

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实施监检的检验人员将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该联络单的要求及时补正。

如果实施监检的检验人员接收了上述资料,应与施工单位协商监检工作的具体安排。

4.3设备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

4.3.1通用规定

4.3.1.1施工期间,监检人员将采用资料核查、实物检查和现场监督三种方式实施监检。

4.3.1.2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

监检方式分别如下:

(1)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监检,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2)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监检,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项目的具体分类见TSGQ7016-2008附录C。

4.3.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文件、记录、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施工和检验仪器设备、施工过程、不合格处理、接受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控制工作。

4.3.2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资格材料、施工作业文件的核查

完成4.2项所述工作后,监检人员将对4.1.2、4.2所述资料进行详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施工单位。

通常情况下,该项工作在接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申报的资料达20台以上的,在接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可以与监检人员协商完成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应提供使用单位出具、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有关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证明文件。

如果核查结果存在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核查结果为合格,监检人员将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在规定的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接到监检机构的核查意见的,视为核查合格。

施工单位只有在收到监检机构关于上述资料均核查合格的信息后(施工作业文件可除外),方可开始设备的现场施工工作。

4.3.3部件施工之前的监检

进行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等组装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和测量等工作,形成自检记录。

确认自检合格的,向监检人员提供自检记录和以下资料:

(1)安装基础(包括具有行走机构起重机械的大车轨道)验收证明,该证明由使用单位出具,其上有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信息;

(2)安装图纸,标明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

(3)对于安装在室外、总高度大于30m的起重机,且起重机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时,表明起重机的顶部与端部安装有红色障碍灯的证明材料;

(4)主要零部件(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的合格证与铭牌或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采购清单。

(5)安全保护装置(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的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6)主要受力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

施工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并且自检和监检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4部件、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的施工监检

监检人员可以在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安装、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安装调试期间或者之后实施相应的监检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并确认自检合格后,或者应监检人员要求,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

(1)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施工连接(焊接、螺栓连接、销轴连接、铆接)自检记录;

(2)符合要求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对于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主要受力构件);

(3)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

(4)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自检记录;

(5)配重、压重自检记录;

(6)安全警示标志自检记录;

(7)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自检记录;

(8)电气保护装置(包括接地保护、绝缘电阻、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过载保护、失磁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的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等)自检记录;

(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包括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的设置、力矩限制器的设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料斗限位器、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应急断电开关、连锁保护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偏斜显示/限制装置、防倾翻安全钩、扫轨板、导电滑触线防护板、防坠安全器、露天工作起重机械的防风防滑装置、风速仪、防护罩、隔热装置等)自检记录。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5各项试验

只有当4.3.3、4.3.4所述工作完成,并且各监检项目的结论均为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在监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下述试验。

进行试验之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试验方案交监检人员核查,并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空载试验;

(2)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

(3)额定载荷试验;

(4)静载荷试验;

(5)动载荷试验;

(6)其他试验,如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

试验时,施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试验情况和结果,并在试验后将记录交监检人员。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在珠海市进行资质备案的施工单位应将本单位经过评审的质量体系文件放在珠海特检所备案。

监检人员在对设备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检的同时,将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下述资料:

(1)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2)现场作业人员的证件

(3)施工过程中体系运转异常情况的处理

(4)对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

4.3.7问题处理

4.3.7.1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监检人员将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联络单》的要求,及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

(1)对设备选型有质疑;

(2)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资料、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存在不齐全、复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现象;

(3)施工、自检记录存在缺失、填写不齐全、未签署和加盖公章等现象;

(4)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物不符;

(5)经现场监督发现空载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额定载荷试验中的制动下滑量测试结果为不合格;

(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一般性问题(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无唯一识别编号,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有效期内或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等)。

(7)其他不符合项。

在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将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4.3.7.2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监检机构将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报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设科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

如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将处理结果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将书面报告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设科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告知书》或受理书中的有关内容有失实之处;

(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能覆盖受检设备;

(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设备;

(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经两次整改都未能整改合格;

(5)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发现受检起重机械出现严重问题(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等出现损坏)。

(6)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结论为不合格。

(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如:

——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

——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监检结果多处偏差较大;

——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

——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违反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8)施工单位对上一次出具的《通知书》中所列的问题未能整改合格,或者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

(9)其他对受检设备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在施工单位对《通知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将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4.3.7.3如果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或《意见书》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联络单》或《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设科提出。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4.4领取监检证书和报告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包括施工单位针对《联络单》、《意见书》上列出的问题所进行的整改工作和监检人员与监检机构的验证工作),并且监检人员和监检机构认为受检设备符合TSGQ7016-2008后,监检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领取监检证书和监检报告时,监检机构将同时返还4.1.2之(4)、(5)所述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计划,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产品技术文件、施工作业文件等资料。

5接受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要点

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基本相同,但施工单位应当注意下述调整内容。

5.1产品技术文件

在进行4.2所述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拟施工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以及涉及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原理图。

如果主要受力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实施改造和重大维修,还需提供负责制造单位监检的机构出具的相应制造监检资料。

如果拟施工设备的原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确实无法补正的,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5.2主要零部件的合格证、铭牌

对于更换的主要零部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其合格证、铭牌。

5.3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格证、铭牌

对于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其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

5.4整机改造合格证明

起重机械改造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整机改造合格证明以及改造后的使用维护说明。

6接受移装监督检验的要点

移装监督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与安装监督检验基本相同,但在进行4.2所述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拟施工设备的最近一次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施工前全面自检报告。

如果拟施工设备的原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不齐全,施工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补正。

备注:

施工单位向监检人员提供认为需要保留查验的(如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自检记录等)各项资料时,应列文件清单由监检人员签署确认。

附录1

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

序号

设备类别(类型)

设备品种(型式)

设备基本代码

1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10

2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20

3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30

4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40

5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50

6

架桥机

4160

7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70

8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80

9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90

1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1A0

11

门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10

12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20

13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30

14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40

15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50

16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60

17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70

18

装卸桥

4280

19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10

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20

21

塔式皮带布料机

4330

22

门座起重机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10

23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20

24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30

25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40

26

固定式起重机

4760

27

升降机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10

28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20

29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30

30

升船机

4850

31

施工升降机

4860

32

缆索起重机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4910

33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4920

34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4930

35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940

36

桅杆起重机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4A00

37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4A20

38

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39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4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41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40

42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50

43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60

44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70

45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80

46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4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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