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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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

南方区域发电厂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方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管理。

对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执行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以下简称南方电监局)及昆明、贵阳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昆明、贵阳电监办)依法对并网电厂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依据本细则实施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

第二章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调度机构负责南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南方区域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南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调度规程及相应调度机构的专业管理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的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按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并按调度机构要求参加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一十条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并网发电厂通报影响该电厂的电力系统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的规定配合监管机构和相关电网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时,并网发电厂应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装机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调度运行管理

第一十二条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调度机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第一十三条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调度运行信息。

第一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由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视情节按5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一)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二)未如实向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造成后果;

(三)未如实向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情况或向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并造成后果;

(四)未及时或错误向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延误事故处理并造成后果;

(五)未经调度机构允许,擅自将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退出运行并造成后果;

(六)其他依据有关法规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情况。

第一十五条属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整定值应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10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一十六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

调度机构编制次日的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至各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为机组下一日机组计划发电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发电出力,一日的时间(24h)平均分为96个时段,每个时段15分钟,起始点为“l"(对应时刻为00:

15),终止为“96”(对应时刻为24:

00)。

每一分钟发电计划出力由发电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

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其中,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

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

取值为0~14。

第一十七条发电计划曲线的传送:

1、下一日的发电计划曲线于当日的18:

00前,由调度机构通过计算机系统传送到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

2、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发电计划曲线无法在规定的时问内传送到电厂指定的接收装置上,则调度机构应将发电计划曲线传真至电厂值长,并在收到传真、签字认可后将该传真件回传调度机构指定的传真机。

3、调度机构、电厂的有关人员应该积极配合,相互协作,以确保发电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一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曲应提前30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30分钟下达的负荷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需要

(二)为确保电能质量和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三)经值班调度员同意的设备临时消缺

(四)经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延期

(五)不可抗力

第一十九条根据电能计量系统(EAS)所采集的每时段发电机组电量与下达(包括修改后)的对应时段发电机组计划上网电量进行比较,形成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

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正偏差的电量的3倍计为考核电量;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负偏差率时,该时段超出允许负偏差的电量的1倍计为考核电量。

偏差电量、电量偏差率以及考核电量的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条并网发电厂上网电量允许正偏差率和负偏差率均为2.5%。

第二十一条并网发电厂有如下情况,可免于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考核:

(一)机组被指定以自动调节模式(除严格定功率模式外)投入AGC期间;

(二)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

(三)机组正常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

(四)计划发电出力低于设计最低稳燃出力;

(五)当出现系统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六)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超过1个小时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第二十二条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非计划停运时间为机组临时停运时间与等效停运时间之和。

其中,临时停运时间为计划检修和备用之外停运时间(非电厂原因除外)、计划检修超过批准工期时间、备用机组未按要求并网而推延的时间之和;等效停运时间为机组处于非停运状态,但发电能力达不到额定功率所持续时间折算成机组全停的时间,单台机组的等效停运时间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第i次的等效停运时间、

为最大发电能力比额定功率减少的量、

为机组的额定功率、

为出力不足持续的时间,i为出力不足的次数。

第二十三条每台机组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为200小时/台·年。

机组非计划停运按年度考核,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在同一电厂内可相互借用,最大借入小时数不超过20小时/台·年,如机组的额定容量不同,借入小时数则应按如下方法进行容量折算。

借入小时数=借出小时数×借出机组额定容量/借入机组额定容量

第二十四条对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年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的考核电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为非计划停运考核电量,

为被考核机组额定容量,

为非计划停运时间超出允许的小时数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有以下情况,可免于非计划停运考核:

(一)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

(二)机组调试期间发生的非计划停运;

(三)机组年度利用小时数低于年度本省区发电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60%的。

第二十六条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情况及相关性能进行考核。

(一)以一分钟为一个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期间,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实际出力变化量为零统计为不合格时段。

其中,实际出力变化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

(二)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次调频合格点或合格时段的时间总和与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一次调频合格率;

(三)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90%。

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计为考核电量;

(四)一次调频合格率以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作为考核电量;

(五)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

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机组的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应达到以下三个标准。

三个标准都满足时,合格率为100%;其中一个不满足,合格率减33%。

(一)AGC调节范围达到单机额定容量的40%(当机组调节上限为额定容量100%时,火电机组调节下限已达机组最低稳燃负荷、水电机组调节下限已达振动区上限,则视为满足)。

(二)火电单机AGC调节速率要求:

600MW及以上达到6MW/分钟;300~600MW之间(含300MW机组)达到3MW/分钟;300MW以下达到1MW/分钟。

水电单机AGC调节速率要求达到60%额定容量/分钟。

(三)AGC调节量误差不超过3%。

第二十八条因电厂原因导致AGC不能投运期间,其合格率按0%计算,非电厂原因导致AGC退出运行期间合格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应具备AGC功能的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进行考核,按照该机组当日上网电量×(1-AGC合格率)×0.1%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条对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进行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率。

发电厂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规定为:

1、50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22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电压不应低于系统额定电压。

3、110kV母线最高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7%,最低电压不得低于系统额定电压的3%。

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曲线合格范围由调度机构确定。

(二)电压合格率以99.9%为基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按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1%统计为电压曲线考核电量;

(三)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机组,期间所发生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按上款2倍计算;

(四)若并网发电厂已经达到最大无功调节能力,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五)全厂停电期间,免于考核。

(六)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

第三十一条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方法见《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并网发电厂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和旋转备用。

对各机组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按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一)当并网发电厂(包括因系统需要而停运的冷备用机组)的机组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的调峰能力上限,实际最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预定机调峰能力下限时,应提前1小时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的上、下限。

最大发电能力缺额部分计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

对无法达到调峰能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核,每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电量计为考核电量:

式中:

为机组调峰能力下限(万千瓦);

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万千瓦)。

(二)若并网电厂未在1小时内向调度机构申报修改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或下限,且未能按调度指令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时,即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高值时,缺额部分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或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求的出力最低值,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电量计为当日的考核电量:

式中:

为当日调度指令要求的出力最低值(万千瓦);

为当日机组在指定时段内的实际出力最低值(万千瓦)。

(三)启停调峰机组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并网或解列,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四)以上第

(一)、

(二)款达不到调峰能力下限的考核电量总和最大不超过当月机组发电量的0.5%。

三、检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相应调度规程向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并网发电厂由于自身原因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提前向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第三十六条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

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并网发电厂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检修工作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按1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一)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二)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不含两次)。

(三)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调度机构沟通,擅自增加工作内容,造成无法按期送电。

(四)因电厂自身原因,使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四、技术指导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调度机构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调度机构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并网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等。

第四十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应纳入南方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其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规定,并符合《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安全性要求。

(一)一次调频和自动发电控制

第四十一条并网发电厂的机组必须具备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第四十二条机组一次调频功能的实现:

1、采用电液调速系统(DEH)的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宜由DEH实现,宜采取将频差信号叠加在汽轮机调速汽门指令处的设计方法。

如采取其它形式的设计方法,也应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2、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具有机组协调控制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的机组,应在DCS中投入频率校正回路,即当机组工作在机组协调或AGC方式时,由DEH、DCS共同完成一次调频功能。

第四十三条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机组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速度变动率)

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高于5%;

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高于4%。

2、机组调速系统迟缓率:

(1)机械、液压调节型:

单机容量≤100兆瓦,迟缓率小于0.4%;

单机容量100兆瓦~200兆瓦(包括200兆瓦),迟缓率小于0.2%;

单机容量>200兆瓦,迟缓率小于0.1%。

(2)电液调节型:

单机容量≤1OO兆瓦,迟缓率小于0.15%;

单机容量100兆瓦~200兆瓦(包括200兆瓦),迟缓率小于0.1%;

单机容量>200兆瓦,迟缓率小于O.07%。

3、机组一次调频死区

火电机组不大于±0.034赫兹(±2转/分),水电机组不大于±0.05赫兹(±3转/分)(其中,海南省在未与四省区联网情况下,不大于±12转/分)。

4、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滞后时间:

当电网频率变化达到一次调频动作值到机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的响应滞后时间,应小于或等于3秒。

5、机组一次调频稳定时间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过程中,在电网频率稳定后,机组负荷达到稳定所需的时间为一次调频稳定时间,应小于60秒。

6、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

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可加以限制,但限制幅度应满足以下规定:

(1)额定负荷200兆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10%;

(2)额定负荷200兆瓦~500兆瓦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8%;

(3)额定负荷5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限制幅度不小于机组额定负荷的±6%;

(4)水电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不加以限制(轴流转浆式机组负荷变化幅度可根据机组特性适当限制)。

对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变化幅度加以限制时,应充分考虑机组及电网特点,确保机组及电网的安全。

7、一次调频功能不得和AGC功能相互冲突。

第四十四条机组投入一次调频应通过具备资质单位的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技术要求,并将有关资料送调度机构备案认可。

1、新建机组应在进入满负荷试运行前完成一次调频试验,提供相关试验报告并投入运行;

2、已投运机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次调频功能试验,提供相关试验报告并投入运行。

3、未达到一次调频要求的机组应尽快完善,及时按要求投入。

4、一次调频功能是常规机组的必备功能之一,机组原则上都应参与一次调频,电厂运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无故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

电厂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机组一次调频功能按要求安全投入。

第四十五条各电厂应将机组一次调频的有关资料送调度机构,包括:

1、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各环节参数及有关的试验报告;

2、液压调节型机组调速系统转速不等率、迟缓率测试报告;

3、电液调节型机组转速不等率、频率调整死区组态图及函数曲线设置参数。

第四十六条机组与一次调频功能有关的设备技改或检修后,应进行相关试验,并在一个月内向调度机构重新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非径流水电机组应具有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第四十八条机组投入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应通过具备资质单位的试验,确认已达到有关技术要求,并将试验报告送调度机构备案认可。

(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第四十九条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程、规定,装置的配置情况报所属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所属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

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满足所属调度机构的要求,且定值整定完毕报调度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

3、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调度机构应组织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4、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公司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5、并网发电厂应完成电力系统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含机组及系统故障录波)建设,满足所在电网统一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并通过通信网络无障碍地接入调度机构的故障信息系统。

7、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实行有效的技术监督管理。

对技术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所属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8、在工程的初设审查、设备选型、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阶段,均必须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与电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

9、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所属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并向所属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10、电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属调度机构调度的,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规定投入运行,未经调度机构许可,电厂不得自行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接线方式和定值;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按要求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反馈定值执行情况。

11、并网发电厂的机组高周切机、低频解列定值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机组性能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后,统一整定下达;由电厂自行整定与系统有关的保护整定方案及定值,应送调度机构备案。

12、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技改更换应征求相应调度机构意见,协商确定。

13、并网发电厂二次设备的检修应与厂内一次设备检修配合,防止因此造成一次设备的非正常退出运行。

第五十条各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可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有关规定,提出电网或电厂需采取的安全稳定措施,电厂应配合并协助实施。

并网发电厂执行反事故措施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反馈所在电网的调度机构。

由于并网发电厂的原因未能及时执行反措的,由调度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报送相应调度机构,逾期报送或不报的,由调度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每超过一次按1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五十二条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如下考核:

(一)并网发电厂应及时对运行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异常信号和缺陷进行处理,若因电厂侧装置原因未及时处理,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退出运行或并网一次设备的非正常退出运行,每次按1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并网发电厂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电厂应立即组织分析、开展事故调查、会同调度机构制定反事故措施并按要求进行反措,若因并网发电厂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反措未及时执行,造成保护再次误动的,每次按2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并网发电厂若对保护误动、拒动事故原因隐瞒不报、误报的,每次按50万千瓦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并网发电厂若发生其主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跳闸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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