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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总览.docx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总览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第一阶段: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第二阶段:

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第三阶段: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第四阶段:

监理、施工招标阶段

第五阶段:

报建、施工阶段

工程审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项目建议书的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

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

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准

核准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备案项目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核准项目转报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

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1、申报材料

2、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  

(2)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

4、  (3)现状地形图(标明选址位置示意);

5、  (4)相关的土地权属协议复印件;

6、  (5)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须经发改委立项的);

7、  (6)相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交警等部门);

8、  (7)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土地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9、  (8)其他必要材料及图文等。

10、

3、工作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有关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等申报材料,具体工作人员接收。

材料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

  

(2)现场调研。

  具体工作人员查勘初选地点现场,核查用地及四邻现状。

  (3)初审。

  全面审查建设单位送审文件、图纸,核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相邻地区的详细规划情况。

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具体工作人员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

  (4)业务会审批。

  申请人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职能科室核查并报局业务会审定。

  (5)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归档。

  具体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将相应资料归档

 

申报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

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治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治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二:

发改委项目立项审批

(一)发改委政府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长治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1.申请报告

2.项目用地权属文件

3.项目所在地地形图

4.投资筹措方案

5.批准后的规划图

6.可研报告

7.初步设计

8.评审意见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1)承办部门:

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

  

(2)申报资料:

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

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

③土地使用权证明。

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

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

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

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3)申办程序: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

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

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4)办结时限:

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二)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申请书面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

3.验收申请报告

4.验收监测报告

(三)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用地单位要求预审的申请表

4.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附:

安监局项目安全预评价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全预评价导则》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

根据AQ8002-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所作的明确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大致分为以下阶段:

  1.1准备阶段:

明确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标准,了解同类工程的事故情况,现场查勘评价对象的地理、气象条件及社会环境状况,收集工程有关资料;

  1.2安全评价

  

(1)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所评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地理、气象条件、工程建设方案、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事故发生的原因。

  

(2)划分评价单元:

在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特点,划分评价单元。

  (3)确定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目的和评价对象的复杂程度选择具体的评价方法。

  (4)定性、定量评价:

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进行危险性分析,以确定管理的重点。

  (5)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进行评价。

  (6)提出降低或控制危险的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定性或定量评价结果,提出应采取的工程技术对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包括应急救援预案。

  (7)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

  综合各单元的评价结果,整合后给出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结论。

  1.3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1.4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写评价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

 

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一:

规划局办理用地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7,38条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经批准的用地规划图

4.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消防、安全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的意见

5.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附土地使用权证书;限额以上项目附可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申办程序及材料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公章);

  2、立项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4、项目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1:

500或1:

1000勘测定界图3张(蓝晒图,现状地形,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位置),同时提供一份电子材料;

  6、关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经土地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如属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开发公司资质证明(复印件)。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二:

国土资源局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供)

4.权属资料及与原用地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图

6.环保部门意见(工业项目用地须提供)

7.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8.涉及农用地的要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复及相关材料。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一:

办理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规划局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经批准的用地规划图

4.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设计施工图

5.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6.建设工程对周围环境、消防、安全等有影响的应附有关部门意见

7.其他应附文件

申报资料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1、建设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

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建筑施工图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2、市政工程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施工图2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工程预算书

  (8)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9)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

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办理设计方案招标

依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设计招标流程表

 

 

注:

编制招标文件时间为2个工作日,设计招标代理工期为45日历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标)。

 

监理、施工招标阶段

 

一:

办理监理、施工招标审批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流程表

 

注:

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监理招标代理工期为30日历日

(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标)。

 

施工招标流程表

 

 

注:

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施工招标代理工期为30日历日(从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标)。

 

报建、施工阶段

(一)建委工程类别确认

1.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申请表

2.招标文件(招标工程提供)

3.建设工程施工图一套

4.施工合同(非招标工程)

5.属政府财政无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含拼盘项目)需提供有效证明

(二)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相关图纸及图纸审查报告

3.完整的地质勘察报告

4.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5.勘察、设计资质及合同

6.施工单位资质及项目经理资质

7.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合同

8.《见证取样送试备案书》一份

9.《质量监督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建委施工许可证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壹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进行施工招标工程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登记表

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应进行监理招标工程附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9.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现场踏勘

  标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

  

(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

  (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

  (5)无违法开工行为。

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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