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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金融标准化发展,加强金融标准化工作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

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标委)是

在金融领域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金标委负

责金融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下设的金融服

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 ISO/TC68)和个人理财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简称 ISO/TC222)等相关国际组织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受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委托对金标委进行领导和管

理。

金标委是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印钞造币等金融业务标准化

工作的技术组织。

金标委及其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国

家标准委制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

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

 

1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保监会)等提出符合金融领域业务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

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负责组织制定金融业标准体系,提出金融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组织开展推荐性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

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可按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金融

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跟踪收集已发布金融标准实施情况的反馈信息,组

织已颁布的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

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组织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

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公开和标准版权保护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协助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等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组织金融标准化成果国家级奖励项目的评审及推

荐。

负责金融标准化成果奖项的设立、评选和授予。

第十一条建立和管理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过

程及金标委日常工作的档案。

第十二条经国家标准委批准,负责具体承担金融服务相关

国际标准组织的技术归口工作。

包括牵头组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

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组织提出对 ISO 有关标准文

 

2

 

件的表决意见,审查我国提案,跟踪、研究分析对口领域的国际

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开展对口领域国

外标准化体系研究,组织采标工作,组织管理或积极参加国际标

准化多、双边交流合作活动,积极推动中外标准互认工作。

金标

委根据金融服务相关国际标准组织的设立情况,协商确定其相应

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

每年

一季度向国家标准委报告上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向国家标准委及其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

报告。

第十五条承担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等委托办理的与金融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

任委员(常务)3 人,副主任委员 6 人,主任委员由金标委主管单

位推荐。

金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1-5

人,秘书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向金标委秘书处派出 2-3 名工作人员,

并承办金标委年会工作。

第十七条 金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金标委可

 

3

 

以提出增补、调整、解聘委员职务等建议,委员调整方案报国家

标准委审批。

原则上委员组成方案的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

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金标委的换届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金标委换届工

作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金标委委员原则上应由以下利益相关方构成: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

代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金融行业检测认证机构、金融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2。

第十九条金标委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金标委委员一般应由在金融业务或技术等方面具有较

高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一定标准化基础

知识,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

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二)金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和副主任委员应当

由金融领域内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专家担

 

4

 

任。

(三)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金标委主管单位在组织协商的

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

经国家标准委审批聘任。

委员代表单位参加金标委工作。

(四)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报国

家标准委批准后予以解聘:

1.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无故两次以

上不参加金标委活动;

2.未经许可以金标委名义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

到金标委正常工作;

3.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4.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

5.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金标委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金标委的工作,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

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够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提出对金融

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复审等制修订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

(二)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金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有

权对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国家标准委、

人民银行反映情况。

委员有权监督金标委经费的使用。

 

5

 

(三)委员有责任推动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内

外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已颁布金融标准的实施,及时反馈金融

标准实施情况。

(四)参加国家标准委及金标委组织的培训。

(五)认真完成金标委交与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是金标委的常设机构,负责与国家标准

委的工作联系,负责处理金标委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在人民银

行科技司。

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具体工作和职责遵照秘书处工作细

则。

秘书处工作细则应由金标委全体委员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

委和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联络员。

联络员由委员单

位、观察员单位确定,作为委员单位、观察员单位与金标委的联

系人,联络员自动成为秘书处秘书。

第二十四条金标委根据金融标准化整体发展需要设立分

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与撤销由金标委提出,

商有关单位确定方案,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实施。

分技术委员会

制定的换届方案应报金标委审核。

分技术委员会接受金标委的领导和协调,可以在本专业标准

化工作范围内开展标准制修订、审查、复审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

每半年向金标委报告工作情况。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6

 

第二十五条金标委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

由金标委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工作组负责某一领域相关标准的

制修订和维护及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聘专家。

专家对金融标准立

项、采标和评审等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

专家采用委员单位推荐、

定向征募和社会机构公开招募等方式征集,经秘书处审核,报主

任委员审定。

专家聘期 2 年,可连聘。

第二十七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顾问。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

领域的专家或学者,由金标委聘任,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金标委根据需要可设观察员。

观察员可列席金

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观察员无表决权。

金标委成立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非委员单位可申请成为

金标委观察员单位,观察员单位推荐的观察员应符合第十九条规

定。

金标委秘书处对申请人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全体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无反对票,方为通过。

秘书处及时向

国家标准委备案观察员名单。

观察员满 1 年后可申请成为金标委委员,经秘书处审核符合

委员聘任等相关条件的,纳入委员调整建议提案,提交全体委员

审议,详见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工作程序

 

7

 

第二十九条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金融改革

发展需要,组织形成金融标准制修订需求清单,提出金融标准的

制修订计划的建议,行业标准计划报人民银行,国家标准计划由

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组织形成金融标

准制修订需求清单,提出分技术委员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建议,

行业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备案后,列入金标委行业标准制修订

年度计划;国家标准计划报金标委审查同意后,由人民银行报国

家标准委。

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建

议可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专项工作组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标准需求,向金标委提出金融

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建议。

第三十条金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批准下达的标

准制修订计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督

促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向金标

委秘书处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标准征求意见稿应送金

标委有关委员、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

意见的方式由金标委秘书处确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

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二条金融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向金标

 

8

 

委秘书处提交标准送审稿及其附件,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

组织委员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意见。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方式。

审查方式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确定,会审时

由秘书处指定审查组长。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

送审稿提交委员。

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如需表决,应

当有全体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全体委员的 1/4,方

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

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需有标准审查

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金融标准起草工作

组或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

稿及其附件,送金标委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

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加盖金标委印章后上报。

国家标准由人民银行报国家标准委审批、编号、颁布;行业标准

经金标委审查、编号后颁布;行业标准由金标委统一报国家标准

委备案。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由分技术委员会盖章,

送金标委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9

 

金标委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可提出复议

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在金融标准制修订、公开、宣贯和实施工作中

涉及专利问题的,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

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金标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

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等。

金标委应于每年第一季度

以书面方式向国家标准委和人民银行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金标委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

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形

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

一一一 金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一一一 工作计划。

一一一 金融业标准体系。

一一一 金融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的建议。

一一一 金融标准审查。

一一一 金标委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一一一 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一一一 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换届、调整、撤销等事项。

一一一 对分技术委员会决议的复议。

一一一 金标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项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

 

10

 

体委员表决。

表决时应当有全体委员 2/3 以上赞成,且反对票不

超过全体委员的 1/4,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应形成决议,由秘书处

负责存档。

第三十八条金标委的文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

委员签发。

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由金标委秘书处提

出推荐人选,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必要时报

国家标准委和人民银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金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筹

集和开支。

第四十一条金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等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各委员、观察员单位交纳的经费(第四届金标委暂不收

费)。

(三)开展金融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企业、机构及个人的资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四十二条金标委的经费使用范围:

(一)对基础标准和关键标准预研、制修订等提供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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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审查、标准复审。

(三)工作会议、工作资料及金标委网站运维。

(四)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

(五)推动标准实施及标准实施情况的信息反馈。

(六)标准化宣传、培训、评奖。

(七)标准化示范试点及标准化重大活动。

(八)其他必要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金标委委托委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经费进

行单独核算,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人民银行的监

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

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

的副主任委员审签,由秘书处执行。

秘书处计划内的日常开支及

其他费用开支按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

人民银行。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金标委国内编号 SAC/TC180。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金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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