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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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城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齐河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齐河县老城区改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老城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四个片区改建指挥部,分别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综合协调、整体推进、逐步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和齐河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改局负责做好年度老城区改造计划的编制工作,按规定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老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老城区搬迁房屋补偿成本的核算和房屋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配合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做好房屋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工作;

审计局负责建安成本、房屋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规划局负责做好回迁房屋的选址、规划审批,提交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国土局负责将老城区改建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收回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征收土地的处置工作;

住建局负责老城区棚户区的摸底调查上报工作、回迁安置房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协助县维稳办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的所有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老城区改建补偿工作的监察;

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房管中心、城管局负责搞好未确权房屋及违法建筑的认定;

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局、工商局、税务局、民政局、房管中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老城区房屋的搬迁补偿的相关工作;

被征收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是群众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有房屋征收任务的单位,直接参与一线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四个片区指挥部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做好所有房屋征收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法制办审阅修订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备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县人民政府组织片区征收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对于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补偿方式有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产权人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平房:

独院内的平房,按院落面积1㎡置换0.9㎡建筑面积的安置楼房;通院内的平房,按现有房屋建筑面积1㎡置换1㎡建筑面积的安置楼房。

2、两层独院:

建房时规划为两层的,按正房两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1㎡置换1㎡建筑面积的安置楼房,剩余院落面积(含院落内的建筑物)按照2㎡置换1㎡建筑面积的安置楼房。

平房和两层独院的每套安置楼房配建1个储藏室,储藏室在安置楼房面积中按照1:

2的比例先于置换安置楼房前进行置换。

3、多层楼房:

按被征拆房屋套内面积1㎡置换1㎡套内面积的安置楼房。

一层楼房的院落面积(含院落内的建筑物),按照2㎡置换1㎡建筑面积的安置楼房,若无储藏室的,储藏室在安置楼房面积中按照1:

2的比例先于置换安置楼房前进行置换。

4、车库、储藏室

(1)车库:

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2)储藏室:

被征拆人房屋有储藏室的,按套内面积1㎡置换1㎡套内面积储藏室。

回迁时储藏室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拆储藏室套内面积部分的,大于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购买;回迁时储藏室套内面积小于被征拆人储藏室套内面积部分的,按原储藏室套内面积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5、商业用房:

规划为商业用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商业用房,给予1㎡置换1㎡的商业建筑面积。

6、被征拆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只有1套住宅房屋(需开具房屋权属证明),且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6㎡的,按照建筑面积46㎡予以安置,多余安置面积按新建商品房价格购买。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平房。

住宅房屋补偿按房屋产权证或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其中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院落面积90%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超出院落面积90%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成本价予以货币补偿。

2、两层独院、多层楼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产权证或实际测量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后予以货币补偿。

3、被征拆房屋所有权人家庭只有1套住宅房屋(需开具房屋权属证明),且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6㎡的,按照建筑面积46㎡和该区域评估均价予以货币补偿。

4、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性用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5、沿已开通的主次干道被征拆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其实际正在经营的面积为参考,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补偿,条件为:

一是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二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6、工业厂房。

本着“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工厂占地原则上依据省定片区价格予以征拆,地上构造物依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工厂被征拆收益用于平衡解决企业问题。

7、办公用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附着物、装饰装修、移装费的补偿及搬迁费在实际征收方案中体现。

第十七条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临时安置费:

自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缴纳钥匙之日起(县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计算日期。

其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0元/㎡标准支付,回迁住房为高层的按36个月分3次计发,每次12个月,其中第一次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予以支付,后2次分别于次年度相同时期予以支付;回迁住房为多层的按18个月计发,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予以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18元/㎡标准一次性支付。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被征拆的合法运营企业、合法经营商业用房,其停产停业损失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奖励政策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给予被征拆人奖励。

具体奖励政策在实际征拆方案中体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十九条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评估机构评估。

(1)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征收部门提供三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其中一家。

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开公布评估的房屋信息,现场负责相关的解释工作。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德州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签订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

协议签订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或所在单位认定的房屋产权人为准,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如产权人已经死亡的,则由合法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

(二)安置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要保持原房屋结构设施完好无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其残值主要用于旧房搬迁验收、看护、拆除及垃圾清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拆人在征拆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拆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拆部门报请县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按照征拆补偿方案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拆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拆人对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拆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补偿费用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局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办公室设立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专门账户,并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章 回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拆时,具备合法产权手续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及维修基金。

水、电、暖、气开口费用及房屋契税列入征拆成本,均不再向被征拆人收取。

第二十六条老城区改建范围内所涉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屋以及其它资产、职工社保等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主管单位、财政局、国资局、人社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房屋搬迁涉及到特种行业问题一事一议,必要时可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安置房的安置和程序由各项目指挥部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安置房挑选时,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的顺序依次挑选楼房。

其中第一轮选房每户仅限1套,剩余楼房在第二、三轮依次挑选。

实际回迁总安置面积超出或不足应回迁安置面积,实行多退少补,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超出应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现有市场价格购买;不足应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均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选择安置楼1层的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内政府补贴每平方米60元,顶层的应安置面积内政府补贴每平方米150元,其它楼层不予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中所指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均以房屋产权证或以实际测量为准,建安成本均以审计部门核定价格为准。

第三十条房屋产权已做抵押的,由被征拆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负责通知房屋产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安置房的标准:

地面铺设地板砖,墙体涂料粉刷,厨房及卫生间贴釉面砖,安装内门及卫生洁具,安装防盗门及楼宇门。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实施办法由齐河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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