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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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责
法律援助三级网络
配套管理制度
遂溪县法律援助处
2012年5月
1、县法律援助处建设要求…………………………………………1
2、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要求……………………………………2
3、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要求………………………2
4、县法律援助处工作制度…………………………………………3
5、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7
6、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制度………………………9
7、县法律援助处工作职责…………………………………………9
8、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10
9、村(居)委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职责…………………………11
县法律援助处建设要求
1、机构建设标准。
法律援助处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依法设立,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能。
2、队伍建设标准。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文化素质高、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法律援助队伍。
3、制度建设标准。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经费保障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案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经费数额能够基本满足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5、业务工作标准。
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能,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6、信息化建设标准。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应用,加快法律援助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发展,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7、办公设施标准。
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逐步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照相、复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以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要求
1、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统一规范为:
遂溪县××镇法律援助工作站;
2、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联络员由各司法所和镇综治办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镇综治办或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由各司法所所长担任;
3、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方便群众来访,援务公示,配备电话、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档案柜、法律法规数据库。
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要求
1、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点名称统一规范为:
遂溪县法律援助处××村(居)委会联络点。
2、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的联络员由村(居)委会主任或调解主任兼任,办公地点设在村(居)委会。
3、法律援助联络点在硬件设施上应当具备:
一块牌匾、一幅申请法律援助指南板报、文件档案柜、联络电话、申请法律援助登记簿和统一制定相关证明、材料表格。
县法律援助处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县法律援助处全面工作;
2、指导、检查全县法律援助处对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3、主持制定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4、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
5、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县法律援助处受理案件的审批工作;
7、抓好信息、新闻报道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钻研法律援助业务;
2、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
3、严格遵守司法部“四统一”原则,按规定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检查;
4、热情服务,文明接待,依法解答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援助事项;
5、接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尽力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6、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7、挂牌上岗,配证服务;
8、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9、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本处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凡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负责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接待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请的相关事项。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等问题。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法律援助处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本单位受理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对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处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承办人员)。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本法援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或承办律师(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的,不能按办结时间内办结的,应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结的时限、原因、情况说明和及时告知当事人。
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制度是法援处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一、接访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5:
30接待来访。
特殊情况,不受接待时间限制。
二、优先接访
1.60岁以上老人;
2.残疾人或重大疾病患者;
3、军人军属。
三、受理期限
本法援处受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异议期限
申请人对本处作出不符合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处或县司法局提出,本处或县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五、接访规范
1、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2、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规范;
3、工作场所标志醒目、整洁,提供援助方便、有序。
六、公正廉洁
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来访和申请法律援助;
2.不得向来访人作虚假承诺;
3.不得接受、索取来访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来访接访制度
一、接访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二、接访人员要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待人、耐心细致、热情接待。
三、对当事人咨询要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问题要耐心、细致、全面、准确。
四、要认真做好来访咨询记录。
五、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详尽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及援助的工作流程。
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理手续。
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
八、对群体性来访,应先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建议当事人推举代表进行咨询,耐心听取陈述,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九、对来访接待过程中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群体性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接访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持证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访登记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访工作,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接访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
来访记录应定期整理、录入归档。
(二)日常值班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办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工作,解答法律咨询。
(三)预警预报制度:
积极收集、调研法律援助一线资料,对援助需求较集中的地区和人群或者突发事件建立预警预报制度,及时上报县法援处。
(四)信息上报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准确地向县法律援助处报送各种业务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件。
(五)例会分析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召开例会,对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进行讨论分析。
(六)业务学习制度:
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 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察活动,并积极开展自学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七)专人联系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系工作。
(八)台帐、档案管理制度:
对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建立台帐制度,健全台帐内容。
对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由工作站暂时集中和妥善管理,结案后一并将案卷交给县法律援助处。
(九)限时初审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县法律援助处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法律援助处审批。
(十)公示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求助电话公示于显著位置。
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联络点要对来电来访人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来电来访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要告知有关规定,指引来电来访人寻找其他正确解决渠道。
对疑难问题可实行预约解答,并认真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2、法律援助联络管理。
从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环节,对案件实行全程跟踪,完善法律援助联络监控体系,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3、各法律援助联络点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协助县法律援助处核查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证明、调查取证、代为送达文书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
4、告知制度。
法律援助联络点联络员应当告之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法律援助为诉讼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县法律援助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工作;
三、统一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按统一的标准审查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和质量;
四、组织协调法律援助的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六、根据法律规定接受法院指定,指派律师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如实申报法律援助办案补助,按照办案类型、数量、质量等标准严格把关;
八、负责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统计上报,推广先进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加快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1、组织、管理、协调本镇的法律援助工作;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民事法律援助事项;3、解答法律咨询;4、代写法律文书;5、接受县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办理民事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本辖区群众(外来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向公民解释说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交县法律援助处审查,由县法律援助处决定是否予以援助。
村(居)委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和提供法律咨询;
2、了解、掌握本辖区老、弱、病、残、未成年人和外来工(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3、指导本辖区群众和外来工(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4、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5、对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批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