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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点

1、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种,法律是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但又明显和其它社会规范有区别。

2、法的最根本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效力:

A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的是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B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1)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3)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4、法的特征:

A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B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C法具有国家强制性D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5、法人分类A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B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可划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C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D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可分为宪法法律和普通法律E按照法律效力范围可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律。

6、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7、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9、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

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0、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

11、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A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B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C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D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E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12、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

A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B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C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传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D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13、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A《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建设B《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D《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E《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F《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G《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H《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A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B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C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1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A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律>法规>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注: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B从同一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注:

特殊法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C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单行法。

16、2002年6月29日通过审议,于2002年11月1日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7、《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A人身安全第一原则B预防为主的原则C权责一致的原则D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E依法人重处理的原则。

18、《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的目的A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责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B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C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安全生产与生产运营要同步;D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E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19、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适用《安全生产法》。

20、《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1、预防为主主要表现在A安全意识在先;B安全投入在先;C安全责任在先;D建章立制在先;E隐患预防在先;F监督执法在先。

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

是指必须是实际领导,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A依法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E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望应急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元的罚款。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自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C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罚款;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还要处15日以下的拘留。

24、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A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B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研究答复;C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D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5、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26、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27、现有的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绝大多数是人为责任事故,常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有关。

28、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9、国家在抢险救护方面可奖励的行为A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B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C抢险救护方面在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方式:

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升职务三种)。

30、个体工商户是雇工在6人以下的。

3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它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也应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低于300人的,也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3、特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4、安全培训的要求:

A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B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C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36、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A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B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C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E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3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B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用品的义务;C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D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3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发现以下情况: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B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C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D审批不得收取费用。

3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查封扣押的设施等应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A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B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C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D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41、遍及城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量。

42、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置规定:

A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43、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45、行政责任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46、民事责任主要是进行民事赔偿。

47、刑事责任中的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是行政执法的主体。

4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唯一能将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的部门。

50、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公民均无机擅自实施(行政拘留)这一行政处罚权。

5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会处以降职、撤职、罚款和拘留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

5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会处以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审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55、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6、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57、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58、矿山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9、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及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60、矿山企业的安全费用由矿山企业措施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企业措施维简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

61、矿山事故A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追究刑事责任;B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追究刑事责任;C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审议通过。

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器材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63、必须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包括:

A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B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C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D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E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64、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

A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设计及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不按照消防技术指标施工或弄虚作假的应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C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有损坏、挪用、封堵疏散通道、埋压、圈占、封闭消火栓或消防通道的处于5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如违反的处5000-50000元罚款。

6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订,2008年5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5月1日施行。

66、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行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人不得拦截检查在高速公路行驶中的车辆。

6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8、突发事件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其中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9、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70、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所在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

其中影响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

71、突发事件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代表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三级和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五种措施:

A启动应急预案;B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C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D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E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一级警报应采取的措施A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B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C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E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

劝告;F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G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72、刑事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7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74、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6、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8、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9、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A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任三人以上的;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的;C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情况特别恶劣的标准A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任十人以上的;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以上的;C造成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

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审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81、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

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82、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83、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D权利保障原则(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E一事不再罚原则。

84、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人大及常委会。

国务院规定部门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8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86、行政处罚的职能管辖: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同实施。

87、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88、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

只能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机实施行政处罚。

89、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条件: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0、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A已满14周岁的人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E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91、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9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判处罚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9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94、简易程序是指: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工作流程:

A表明身份B说明处罚理由C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D制作笔录E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F备案。

95、一般程序的工作流程:

A立案B调查取证C审查调查结果,在决定作出前依法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D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7、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以下情况可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C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

98、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B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00、行政许可的特征:

A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B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101、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

A一般许可B特许C认可D核准E登记

102、行政许可还可分为A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B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C长期许可(有效期为3年)、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

103、行政许可的原则:

A许可法定原则B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C许可便民、效率原则D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的原则E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05、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06、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07、女工保护:

A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禁止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C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D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8、未成年工的保护:

A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B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10、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制度: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C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D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E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F加强社会监督

11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112、用人单位提供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14、职业病的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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