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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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1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2、法律效力:

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③、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两者对单位具有同样约束力。

④、不同规定,以上位法为准。

⑤、同一层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适用。

3、《安全生产法》的5项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2、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3、今后制定和修订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

4、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主要负责人:

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经营活动、能够承担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直接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

7、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⑤、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⑦、报告事故。

8、安全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9、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矿山、冶炼、建筑、运输和危化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其他企业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10、危化、矿山、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①、组织或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②、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③、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⑤、排查隐患,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2、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并进行规程和技能培训。

实习生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劳保。

13、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

14、矿山、冶炼和危险品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15、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6、从业人员的权利:

①知情权;②建议权;③批评检举控告权;④拒绝权;⑤紧急避险权;⑥赔偿权。

17、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穿戴劳保、报告隐患。

18、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

①检查,调阅资料,向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②当场纠正或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③责令排除隐患,撤出人员,停产;④查封或扣押。

19、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可采取停电停供措施。

停电措施应提前24小时通知单位。

21、国务院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22、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组织建立辖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23、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组织,但应指定兼职人员。

24、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

降级或撤职、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

罚款数额

10万以上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0万以下

10万-20万

25、中介机构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刑事责任

26、中介机构主管和责任者的处罚:

2万-5万

27、投入不足:

★主要负责人撤职。

★投资人2万-20万罚款。

28、主要负责人受刑事或撤职处分:

5年内不得任职,重特大责任,终身不得任职。

29、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及单位处罚一览表:

事故大小

主要负责人

事故责任单位

未发生事故

2万-5万,停产

一般事故

上年收入的30%

20万-50万

较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40%

50-100万

重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60%

100万-500万

特大事故

上年收入的80%

500万-1000万-2000万

30、安全管理员未履职:

改正、暂停或撤销资格、刑事责任

31、其他处罚

违法行为

处罚

逾期未改

单位

责任人

无机构或人员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停产停业

5万-10万

1万-2万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无证

未做安全教育或记录不实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不实或未通报

预案和演练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

未安全评价

①、停建停产

②、限期改正

50万-100万

2万-5万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未审查

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

安全警示标志

①、限期改正

②、5万以下

5万-20万

1万-2万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

未提供劳保

特种设备无安全使用证或标志

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危险物品无制度无措施

①、限期改正

②、10万以下

停产停业

10万-20万

2万-5万

重大危险源

危险作业无现场管理

无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

立即或限期消除

10万-50万

2万-5万

3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降级撤职,罚款60%-100%。

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

33、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和其他部门分工执行。

关闭由县级以上政府执行。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章安全生产单行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改为安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7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

2、未经消防验收不得使用。

3、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产品实现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

5、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乡镇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6、消防队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有承担其他以救人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大型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大型危化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企业、全国重点古建筑群。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

2、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事实清楚无争议,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

3、事故损失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交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诉讼。

4、医疗机构应对伤员及时抢救。

5、抢救费用: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责任者

6、事故赔偿:

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

车辆之间

一方过错

过错方赔偿

双方过错

按比例分担

车辆与非机人

机动车无过错

<10%的赔偿责任

非机人有过错

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

非机人无过错

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遇行人应停车让行。

9、运载危险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10、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靠右侧行驶。

11、低于70公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

12、在高速路发生故障时,警示标志来车方向150米以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突发事件四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的特征:

公共性、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3、突发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应急机制: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

6、国家应急预案分两个层次:

国家级应急预案、地方级应急预案。

7、预警级别:

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颁布)

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2、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员、检查人员和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

3、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随附设计文件、合格证明、安装和维护保养说明、检验证明、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4、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5、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另有约定除外。

6、特种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显着位置。

7、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8、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①、设计文件、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自查和定检记录;

③、维护保养记录;

④、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9、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

定检标志置于设备显着位置。

10、特种设备达到保费条件,使用单位应履行报废义务,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11、达到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12、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考核,取得检验检测资格,不得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

13、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1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最低市一级开始):

★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

★重大: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监管的部门

★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一般:

市级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16、事故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与安全生产法相同,对单位的罚款不同)

事故等级(没有特大)

对单位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罚款

一般事故

10万-20万

年收入的30%

较大事故

20万-50万

年收入的40%

重大事故

50万-200万

年收入的60%

17、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适用本法。

第4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适用平等、罪刑相适应

2、有关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职务犯罪等。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犯罪

罪名

刑罚

构成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②、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后果

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年以下

5年以上

①、侵犯客体是作业安全

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生产安全

②、设施或条件不足,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③、一般主体

④、过失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3年以下

3-7年

①、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

②、举办大型活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后果

③、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人员

④、过失

不报谎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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