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环评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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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环评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违反环评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表格

(一)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5000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或者排污设施。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给予5万元至6万元(辐射类建设项目,1万元至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B01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给予6万元至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B020

未报批环评文件且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7万元至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C000

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

给予2万元至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5C000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同上。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给予7万元至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B01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给予9万元至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B020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11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C000

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

给予6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5C000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同上。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给予8万元至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B01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给予11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B020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5A000

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设施

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表格

(二)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21C000C13022C000C13023C000C13024C000C13027C000C13033C000

C13025C000

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5万元至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21B000C13022B000C13023B000C13024B000C13027B000C13033B000

C13025B000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7万元至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5万元至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21A000C13022A000C13023A000C13024A000C13027A000C13033A000

C13025A000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9万元至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给予2万元至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2万元至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6万元至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21C000C13022C000C13023C000C13024C000C13027C000C13033C000

C13025C000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同上。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0万元至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2万元至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6万元至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21B000C13022B000C13023B000C13024B000C13027B000C13033B000

C13025B000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3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3万元至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7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21A000C13022A000C13023A000C13024A000C13027A000C13033A000

C13025A000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5万元至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0万元至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21C000C13022C000C13023C000C13024C000C13027C000C13033C000

C13025C000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同上。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5万元至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0万元至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21B000C13022B000C13023B000C13024B000C13027B000C13033B000

C13025B000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6万元至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2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21A000C13022A000C13023A000C13024A000C13027A000C13033A000

C13025A000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水污染防治设施,给予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给予8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污染物处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表格(三)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36C000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日排量≤25

给予应缴纳排污费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6B010

25<日排量≤50

给予应缴纳排污费1.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6B020

50<日排量≤75

给予应缴纳排污费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6B030

75<日排量≤100

给予应缴纳排污费2.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6A000

日排量>100

给予应缴纳排污费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39C000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月处理量≤25

给予1万元至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9B010

25<月处理量≤50

给予2万元至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9B020

50<月处理量≤75

给予4万元至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9B030

 

75<月处理量≤100

给予6万元至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39A000

 

月处理量>100

给予8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40C000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月处理量≤25

给予2万元至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40B010

25<月处理量≤50

给予4万元至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40B020

50<月处理量≤75

给予7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40B030

75<月处理量≤100

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40A000

月处理量>100

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表格(四)1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235C000

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的橙色预警信息,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时间≤3小时

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B010

3<时间≤4小时

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B020

4<时间≤5小时

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B030

5<时间≤6小时

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A000

时间>6小时

给予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235C000

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重污染的红色预警信息,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

 

同上。

 

2<时间≤3小时

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B010

3<时间≤4小时

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B020

4<时间≤5小时

给予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B030

5<时间≤6小时

给予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235A000

时间>6小时

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表格(四)2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7兆瓦及以下≤额定功率≤14兆瓦的锅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7兆瓦及以下≤额定功率≤14兆瓦的锅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12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15万元至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18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14<额定功率≤35兆瓦的锅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14<额定功率≤35兆瓦的锅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同上。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20万元至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25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35<额定功率≤63兆瓦的锅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35<额定功率≤63兆瓦的锅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同上。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额定功率>63兆瓦的锅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额定功率>63兆瓦的锅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同上。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50万元至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8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额定处理量≤50m3/小时的加油站、储油库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额定处理量≤50m3/小时的加油站、储油库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同上。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15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20万元至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25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50m3/小时<额定处理量≤300m3/小时的加油站、储油库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50m3/小时<额定处理量≤300m3/小时的加油站、储油库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同上。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13003C000

 

额定处理量﹥300m3/小时的加油站、储油库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额定处理量﹥300m3/小时的加油站、储油库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同上。

 

超标倍数≤3

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10

 

3<超标倍数≤5

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20

 

5<超标倍数≤8

给予50万元至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B030

 

超标倍数>8

给予8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C13003A000

情节严重

报经政府批准后给予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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