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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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支持工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属于工业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

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

(二)上年结余的技术改造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

(一)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财源。

(二)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三)对同一企业,每个年度内自治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1个。

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

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四)技术改造资金对同一个项目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1次,已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包括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费,组织重点产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等。

具体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

(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六)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掌握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另行制定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财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一)贷款贴息。

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实际支付的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无偿补助。

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方式。

补助数额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研发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20%。

(三)财政奖励。

对进行技术改造且已完工的项目、技术目标明确、效益良好且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研发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其他。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如资本金注入、有偿使用等。

第四章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近两年使用技术改造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含量、投资额、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条件:

1.项目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

2.项目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可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3.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超过10%(含10%)或缴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一般项目条件:

1.项目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经济效益显著,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2.以企业为依托,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中心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财政做出贡献的企业。

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申请支持的企业项目要求已完成项目核准备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完善土地、环保手续,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且已开工实施。

第九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工作。

每年10月份,企业按照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组织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工信委(局)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条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相关行业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已纳入财政信息统计(含年报、快报)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定)。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等)。

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组织行业和财务专家对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计划落实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自治区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后半年内不具备条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的,自治区将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十三条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技术改造项目执行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投产后,由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共同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计划目标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验收的具体标准和评分细则由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以下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提出拨款申请。

(一)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际投入、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填制《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见附表3)。

第十六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属地管理拨付,项目拨款申请材料送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拨和清算拨付相结合的办法,审核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对达到拨款条件的项目可先予预拨扶持金额的80%,余下的2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清算拨付。

第十八条技术改造资金区别以下方式进行预拨:

(一)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当项目实际投入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并且实际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超过扶持计划贴息资金的30%时,经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扶持计划的80%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二)通过无偿补助方式扶持的项目,当项目实际投入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达到计划补助金额1倍以上时,经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扶持计划的80%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清算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期限内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计划扶持额度余下的20%部分;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下的20%部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通过财政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企业提供税收情况一次性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拨入资金的性质,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技术改造资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自治区将调整对该市、县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对项目管理较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县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较多的企业,自治区将直接或责成市、县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一定期限内申报技术改造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07〕22号)自行废止。

附表: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单位:

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所属地区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人)

 

其中:

技术人员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信用等级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类型

 

隶属关系

 

有无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技术中心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其中:

流动负债

 

贷款余额

 

其中:

中长期贷款余额

 

 

 

应收帐款

 

应付帐款

 

产成品资金占用

 

企业产权、股权构成情况

上年经营状况

主要产品现有生产能力

年生产量

产销率

国内市场占有率

出口量

产品名称

 

 

 

 

 

 

 

 

 

 

 

 

 

 

 

 

 

 

 

备注

 

年度

企业情况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出口创汇

行业排名(按销售收入)

 

 

 

 

 

 

 

 

 

 

 

 

 

 

 

附表2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

万元、万美元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联系电话

 

当前存在的问题:

1、产品现状(能力、水平、市场占有率、国内每年进口总量)等;2、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指主要生产环节存在的工艺、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差距)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要求与以上存在问题相对应,具体落实到各主要生产环节并分别叙述)

 

项目达到的主要目标:

(要有具体产品的生产能力、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能降耗、扩大出口、扩大市场占有率、消化吸收国产化、污染治理等方面的目标,尽可能用数据表示)

 

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包括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情况、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项目环评情况、土地落实情况等)

 

项目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其中

申请银行贷款

备注

自有资金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

用外汇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金

新增出口创汇

 

承贷银行意向性意见

银行名称

承贷金额

银行意见

 

 

 

 

 

 

 

 

 

 

附表3

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计划

总投资

计划数(万元)

到位数(万元)

合计

 

 

银行贷款

 

 

自筹及其它

 

 

财政资金

财政补助

 

 

财政贴息

 

 

完成情况

项目进度

计划数(万元)

完成数(万元)

完成(%)

合计

 

 

 

土建

 

 

 

设备安装

 

 

 

公用工程

 

 

 

建成试产时间

 

预计竣工验收时间

 

上缴税金(万元)

20年(前一年)

20年(前二年)

增幅(%)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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