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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专业审图要点.docx

建筑专业审图要点

建筑专业审图要点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编制依据:

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节能设计: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

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并、防火门、防火眷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

人防丁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则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

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

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

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

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

设计

  (l)《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

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

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

  (3)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l)《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l条、4.3.4条、4.4.6条。

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l条、4.l.4条。

4.3.6条及5.3.4条、6.1.1条。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

(二)条。

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

  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

  (3)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21第5.2.2条、7.2.4条、7.5.1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人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

  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

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l.7条、3.1.8(表3.1.8)条、3.7.3

(一)条、4.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3.2.1

(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

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

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1.7

(二)、(三)条、3.4.1条。

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4.1.13条、4.1.19条、4.2.14条。

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

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l.5

(二)、(三)条、3.6.5(三)条。

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

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第5.1.2条。

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2)第5.2.3条。

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

  (3)第6.0.1条。

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4)第7.1.1条。

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刀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5)第7.1.5条。

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6)第10.3.3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第3.0.l条。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2)第3.0.8(2、3)条。

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幕墙与楼板。

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第4.1.4条。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4.1.9条。

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直靠外墙设置。

  (5)第4.3.1条。

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

  (6)第5、2.l条。

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第5.2.3条。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第5.2.8条。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9)第5.4.4条。

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10)第6.2.7条。

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11)第6、3、3(2、3、6、11)条。

消防电梯前室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2。

  消防电梯前宝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12)第7.5.1条、7.5.2条。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宜通安全出口。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第5.3.3条。

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人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2)第6.09条、0.10条。

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

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

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l.2条、8.l.3条、8.1.4条。

8.1.5条、8.l.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

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

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

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又件远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3)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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