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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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

LX-FS-A17342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标准范本

InTheDailyWorkEnvironment,TheOperationStandardsAreRestricted,AndRelevantPersonnelAreRequiredToAbideByTheCorrespondingProceduresAndCodesOfConduct,SoThatTheOverallBehaviorCanReachTheSpecifiedStandards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新修订/完整/内容可编辑

 

编写:

xxxxx

审核:

xxxxx

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加速与国际惯例及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水电、火电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统称相关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相关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企业经营理念,坚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为员工提供防护保险措施”的安全防护指导思想,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规范职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第六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第七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负责,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坚决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特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安全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水电项目单位安全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二条火电项目单位安全目标:

  1.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水电、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树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品牌工程。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职责:

  1.负责在工程建设中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3.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4.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

  6.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落实。

  7.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保证有关安全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

  8.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提出工程建设安全考核和奖惩意见。

  10.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3.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4.定期主持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总结和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督促所属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

  6.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7.审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

  8.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9.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电源发展部(工程建设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建设安全工作。

  2.制订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

  4.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

  5.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负责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工作的条款及奖罚条款。

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

  6.督促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状况,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7.必须按照原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提取使用状况。

  8.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库;负责及时识别、更新与获得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信息传达给项目单位和相关方。

  9.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职责:

  1.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管理模式,其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项目单位为核心,施工承包商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实现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

  3.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并在施工准备阶段提交给施工承包商及相关方。

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安全工作方针目标、政策声明;

  ⑵安全管理体系和模式,

  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⑷现场总体布局(含场容场貌、视觉识别系统);

  ⑸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标准;

  ⑹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⑺工程开工条件;

  ⑻施工阶段主要控制措施;

  (9)应急准备和响应;

  ⑽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表。

  4.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⑴设计承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总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预留,预留标准:

  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3%;

  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1%;

  合同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5%;

  合同价在50000万元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3%;

  合同价在50000万元及以上,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3~0.5%。

  ⑵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里程碑计划,按年度预留、考核予以奖惩兑现。

  ⑶对承包商的违规违制行为,应依据现场违章处罚标准,扣罚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⑷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特大事故,应按照规定的事故罚款数额,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5.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

  7.负责向相关方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8.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10.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连带责任。

  11.对在安全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12.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3.总经理主持工程安委会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工作例会,直接领导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

  4.审定工程年度安全工作  计划,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

  6.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的提取与使用。

  7.组织或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2.在组织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同时审查其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监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工作的条款及奖罚条款。

  5.参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6.组织重大安全设施项目的立项技术审查工作。

  7.在组织科技攻关活动时,应确保科研成果的应用有利于安全施工。

  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10.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计划部门职责:

  1.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

  2.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4.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帐面管理,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

  5.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职责:

  1.按照已批准的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及时提供资金。

  2.及时承付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水电)移民环保部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环境保护专业检查,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审查和组织实施工程以及项目单位办公区、生活区环境绿化措施。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安委会职责:

  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5.安委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两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职责:

  1.安全管理部作为安委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和项目单位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2.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和对承包商的安全考核与奖惩提出意见交安委会决定。

  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立项审查和其它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4.组织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防爆、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建立现场安全管理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和专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

  6.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7.负责组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8.参加承包商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及时识别、更新与获得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信息传达给相关方。

  10.负责建立工程安全信息库,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六条设计承包商职责:

  1.工程设计承包商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工作责任,根据项目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对水电工程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对水电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与设计有关的险情,应做好监测预报工作。

  5.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6.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建成厂区围墙及时提供设计图纸。

  7.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8.在施工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以及其它“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9.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员工的安全健康为前提,充分应用安全卫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承包商职责:

  1.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安全监理效能以及控制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效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3.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1~2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过电力施工、生产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5.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单位批准后方可编制“监理细则”。

  6.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7.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0.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1.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2.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3.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5.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监理人员的权力:

  ⑴在施工现场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⑵有权仲裁施工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⑶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建议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承包合同。

  ⑷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后作研究处理,并补发停工指令。

  ⑸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督促监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2.审查施工承包商供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措施。

  3.审查施工承包商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4.协助审查施工承包商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6.负责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机组整套启动、移交运行应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监理签证工作。

  7.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做好与项目单位、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络,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0.参加施工承包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审查和监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承包商职责:

  1.必须服从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全面遵守项目单位在发包合同中及现场规定的各项条款。

  2.承包商现场项目经理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工作以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3.建立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4.按项目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承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和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

  5.建立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相关方规定的要求,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6.按项目单位规定的现场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参考附录C),编制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程序经批准后,工程方可开工。

  7.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8.以施工承包项目作为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9.严格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审查,严格控制分包范围(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程及分包单位资质,必须报监理承包商审查批准后方可分包工程项目。

  10.接受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11.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安全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做到以下要求:

  1.项目单位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封闭管理,制订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2.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砼路面(火电)或泥结石路面(水电);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3.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划一,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4.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

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5.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

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母公司的分支机构(控股公  司)在授权范围内对子公司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管理机构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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