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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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

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以下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供受油作业”是指以水上过驳方式或通过水上加油站为船舶加载船舶自用的燃油和润滑油的作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和公布。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和油品质量控制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经主管机关备案。

第八条供油单位应当拥有与作业品种和作业航区相适应的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九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持有相应的证书和文书,并按照规定载运油品。

供油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配备的橡胶输液软管,每六个月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有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供油船舶应当配备与作业风险相适应的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生物型消油剂等溢油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条供油单位应当保证所供油品质量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关标准的要求,采购燃油应当留样封存,并随船携带油品质量检测报告。

对每批次燃油样品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一条供油单位应当编制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应急演练,演习前应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报告,演习后应做好评估和记录,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涉及重大修订的应当将应急预案重新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供油单位应当与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在洋山深水港区和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国内航行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应当使用300总吨以上的沿海作业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应当使用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作业船舶;所配备的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证书或者经长江至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船员签注;

(二)供油船舶应当配备风向风力测定装置和适合海上使用的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和器材;其中消油剂至少达到能连续喷洒2小时以上,充气式橡胶围油栏至少200米以上。

(三)一年内未发生过任何操作性污染事故和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水上加油站应当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规定的各项适用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保税油供油作业的单位,如因特殊困难确需租用船舶进行保税油供油作业的,应当采取以下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一)租用的船舶应当是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供油船舶;

(二)

(二)签订船舶租赁协议,承担租用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责任。

(三)制定和实施租用船舶的燃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保证燃油质量的责任。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供油单位应当向辖区海事处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情况表(见附表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限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供油单位);从事保税油供受作业的,还应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四)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或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如适用);

(五)燃油质量承诺书;

(六)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公司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七)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及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报告;橡胶输油软管检测合格证明;

(八)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油品质量控制人员名单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编号;船员和供油作业人员名册及其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证书或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明编号;

(九)供油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如适用)、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者智能导航仪安装证明及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号码;

(十)与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十一)符合供油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材料或与符合供油船舶停靠条件的码头签订的靠泊协议;。

在洋山深水港区或者杭州湾北岸水域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满足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书面材料。

从事保税油供油作业的单位租用船舶进行保税油供受作业的,还应提交满足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水上加油站备案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作业地点说明和满足《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的声明书。

使用岸上储罐作为储油装置的水上加油站,可以免予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第十八条油品检测单位应当向主管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情况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油品检测资质证明文件;

(四)船舶燃油检测工作制度及保证检测质量的管理文件;

(五)证明其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燃油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人员的书面材料;

(六)公正开展油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对供油单位和油品检测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见附表二)或《油品检测单位备案表》(见附表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经备案的供油单位应当保持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相符,单位、船舶、设备、器材、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递交备案变更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备案的供油单位和油品检测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供油作业报表或油品检测报表报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主管机关对经备案的供油单位实施年度核查。

年度核查时,经备案的供油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海事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年度核查表(见附表四);

(二)上年度安全和防污染及油品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总结(包括保税油供应单位租用船舶的管理);

(三)上年度燃油检测报告;

(四)上年度《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的原件;

(五)本年度与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六)最近一次橡胶输油软管检测报告;

(七)本年度供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第二十三条 主管机关对供油单位提交的年度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供油单位,发放新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备案表》。

 

第四章作业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供油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辖区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经辖区海事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船舶供油作业,申报资料应包括:

(一)船舶供油作业申请书;

(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至(十一)项、第二款(如适用)、第三款(如适用)要求的各项资料;

(三)受油船委托书或相关协议。

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供油单位可以在开始供受油作业的2小时前,通过主管机关网上申报平台向辖区海事处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船舶供受油作业。

主管机关受理申报后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水上加油站的作业申报,可以在供油作业结束后2小时内通过主管机关网上申报平台予以补报。

保税油供应单位租用的供油船舶从事保税油供受油作业的,应当由保税油供应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船舶供受油作业:

(一)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供油船舶被发现存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隐患、缺陷,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的;

(三)作业地点的气象水文条件不满足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认真填写和落实《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表五),明确供受双方的责任,并由供油船负责向辖区海事处报告作业动态。

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做好船舶溢油应急防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在供受油作业过程中按相关规定对所供燃油进行取样,并由双方共同加封和签字后各自妥善保存一年,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供油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应单证,并将燃油供应单证提供给受油船舶。

燃油供应单证应包括受油船船名和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如有)、作业地点、作业日期、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

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当将燃油供应单证保存3年,以备主管机关检查。

第二十九条供受油作业结束后,供受油作业双方应在《供油记录簿》和《油类记录簿》中如实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主管机关依法对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三十一条主管机关依法对供油单位所供油品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抽样检查时,辖区海事处执法人员与供油单位代表共同取样并加封签字,由供油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至经主管机关备案的油品检测单位检测,并在油品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反馈辖区海事处。

第三十二条供油单位和油品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并依照主管机关相关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扣分或调整信誉类别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管机关之前公布的有关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编号(如适用)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评估报告(出具单位及日期)

公司防治污染应急预案

(批准日期)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编号(如适用)

保税油经营许可证编号(如适用)

作业船舶停靠码头

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单位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姓名及培训合格证明编号

油品质量控制人员姓名及培训合格证明编号

船名

项目

船名:

船名:

船名: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名称

总吨/载重吨

航区

供油品种

□柴油

□燃料油

□润滑油

□柴油

□燃料油

□润滑油

□柴油

□燃料油

□润滑油

国籍证书编号

船舶检验证书编号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编号

油污应急计划签发日期

橡胶输液软管检测证明编号及有效期

油污责任保险有效期

AIS或智能导航仪安装证明(出具单位及日期)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

船上油污应急器材清单

船员和供油作业人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明编号

附表一:

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情况表

附表二

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备案编号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是否具备成品油供应资质

□是□否

是否具备保税油供应资质

□是□否

备案作业船舶

船名

总吨

航区

备案供油品种

备案供油对象

备注:

 

备案机关签章:

备案日期:

 

附表三

上海港油品检测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备案编号

营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油品检测种类

□柴油□燃料油□润滑油

备注:

 

备案机关签章:

备案日期:

 

附表四

上海港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年度核查表

单位名称

备案编号

公司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上年度作业量

□柴油

(共艘次,累计吨)

□燃料油

(共艘次,累计吨)

□润滑油

(共艘次,累计吨)

上年度油品采购情况

采购单位

油品种类

采购量

上年度油品检测情况

检测单位

检测次数(检测报告复印件附后)

上年度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情况

作业安全、污染事故情况

□有□无

如有,请简要说明

油品质量问题情况

□有□无

作业违章情况

□有□无

信誉管理扣分/降级情况

□有□无

应急预案更新及演练情况

□有□无

作业能力现状

作业船舶情况

供油能力

单次最大供油能力

年最大供油能力

应急设备、器材配备情况

(附清单)

备案变更情况

本年度申请信誉类别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附表五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BUNKERINGSAFETYCHECKLIST

NO.

供油船船名(车辆)受油船船名

SupplyingShipNameReceivingShipName

供油种类供油数量

KindofOilQuantityofOil

作业时间及地点

TimeandPlaceoftheBunkeringOperation

泵压泵速

PumpPressure(Mpa)PumpRate(m3/h)

检查项目

Items

供油方

Supplier

受油方

Receiver

备注

Remarks

1、输油管是否完好?

2、

Arebunkeringhosesingoodcondition?

2、输油管是否接妥,并在结合处放置了接油容器?

Arebunkeringhosescorrectlyconnected&dripcollecting

TraysinPositionatJoiningPart?

3、受油舱阀是否打开?

Isthevalveofreceivingtankopen?

4、受油舱的剩余舱容是否已检查?

Isthecapacityofreceivingtankchecked?

5、所有落水孔是否已有效堵塞?

Areallscupperseffectivelyplugged?

6、双方是否约定了联系信号?

Isthecommunicationsystemagreedonbybothparts?

7、双方是否安排了专人值班?

Aredutypersonassignedbybothparts?

8、双方的操作程序是否已商定?

IstheoperationProcedureagreedonbybothparts?

9、双方是否备妥了必要的吸附材料,以应付意外跑油事故?

Arenecessaryabsorbingmaterialsavailablefordealingwithaccidentalescapeofoil?

10、通往外部的门窗和舷窗是否都关闭?

Areexteriordoors&portholesclosed?

11、在货油管汇附近是否有手提式化学灭火器?

Isaportablechemicalfireextinguisherssightednearthecargomanifold?

12、不使用的货油管汇是否用盲板封死并上齐所有螺栓?

Areclosedmanifoldconnectionsblanked&fullybolted?

13、船舱壁、管线、阀门和船壳是否状况良好无渗漏?

Arebulkheads、pipelines、valves&hullingoodcondition&withnoleaks?

14、缆绳是否状态良好?

Areropesingoodcondition?

15、船舶是否安全系泊?

Isvesselsecurelymoored?

16、碰垫是否状况良好并布放合理?

Arefendersingoodorderandsuitablypositioned?

17、货物网兜、吊具、吊绳等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Arecargonetsorliftingcages,stropsetcingoodcondition?

18、供油管是否已安全适当的连接并上满螺丝?

Isthetransferhoseproperlyriggedandfullybolted?

19、供油方是否规定停止作业风力等级?

如果规定,风力几级时停止供、受油作业?

Istheenvironmentalthresholdforthecargooperationregulatedbysupplier?

Ifregulated,whichscaleofwindforcebunkeringoperationwillbestopped?

□级

注:

双方必须按表内所列项目检查、落实,对符合要求者用“√”,不符合要求者在备注栏内说明。

Note:

Alltheitemsofthelistmustbecheckedandimplemented,Itemsagreedtobedoneshallbemarkedwith“√”,whileitemsdisagreedshallbeexplainedinthecolumnofremarks.

 

供油船(车辆)负责人姓名受油船负责人姓名

PersoninchargePersonincharge

fromthesupplierfromthereceiver

职务职务

RankRank

签字签字

SignSign

时间时间

DateandtimeDateand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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