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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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项目概况及工程特点

1.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2.1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已论证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2.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2.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2.4《岩土锚杆(索)技术规程》(CECS22-2005)

2.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2.6《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BJ/T111-98)

2.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8重庆市《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

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及目标

3.1安全监理的工作方针

3.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施工标准。

3.1.2重点监控施工单位建立有效的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来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3.1.3协助、督促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落实现场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起重吊装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3.2工程的安全监理目标

(1)确保自身职工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

(2)确保不出现与监理有关责任事故;

(3)督促施工单位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查验100%;

(5)对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100%;

(6)督促施工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达到100%,一般隐患达到90%;

4安全监理工作要求

4.1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1.1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污水收集池基坑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4.1.2.该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1.3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4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1.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4.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

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1.7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

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上。

4.1.8 监理单位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企业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1.9审核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4.2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检查要求

4.2.1日常巡视。

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起重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2.2旁站检查。

1.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监理单位针对污水收集池基坑开挖,由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总监进行旁站式监理。

2.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立即发出口头指令,对于危险较大的隐患,按隐患处理流程进行。

旁站监理相关内容记入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中。

4.2.2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对现场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联合检查,同时监理人员应参加。

(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每月开展1次安全监理联合检查,尤其对起重设备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4)项目监理部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4.2.3安全专题会议

1.必要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应及时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4.2.4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安全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予以指出,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汇报,在监理工程师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理人员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或施工单位对《工作联系单》所提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

《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4.2.5监理报告

1.停工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安全专题报告

在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专题报告。

4.3安全监理工作流程

 

4.3.1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流程图

 

 

4.3.2.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情况的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部。

2.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会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1)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当现场发生了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监理工程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指定单位主管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由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复工手续,并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经安全监理人员核查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5监理安全责任规定和职责分工

5.1项目监理部的安全职责:

5.1.1审核土石方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报业主并对入场机械验收发证;

5.1.2审核场内机动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1.3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1.4监督深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5.1.5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1.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2监理人员职责分工

5.2.1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职责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组织全体项目监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在本工程项目中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并参加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3、明确各管理岗位、各职能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和考核指标,领导并支持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4、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项目安全应急预案》等。

5、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有关安全技术和管理的规定。

6、严格对现场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审查,并审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施工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8、审查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对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手续。

9、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10、参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巡视检查及旁站监理。

11、组织本工程项目的业主、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监理人员等各参建单位,按现行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定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整改,并对整改结果组织检查认定。

12、对施工单位在结构工程中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应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论证,并签署具体意见,报公司审批。

13、对本项目的一般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组织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分析,按规定的事故及安全隐患处理程序执行,并作好记录。

14、参加本工程项目发生的特大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

同时应安排项目监理人员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善后工作。

15、加强安全巡视,及时下发《安全监理通知》。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2安全监理工程师

1、安全监理工程师对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负直接责任。

2、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管工作,督促承建商必须重视安全生产,贯彻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体系。

4、对特殊工种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督促承包商对各种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每天进行现场安全巡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必需时下发安全整改指令、《安全监理通知》,并对整改情况予以验收。

6、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伤亡事故,要参与调查处理。

7、负责项目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归档工作。

8、完成总监代表或总监交给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9、做好安全监理日记和相关记录。

10、参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巡视检查及旁站监理。

11、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2.3专业监理工程师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安全监理负直接责任。

2、负责监督本专业有关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有权责令整改。

3、在日常巡视施工现场时,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符合文明施工的现象,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要求有关单位整改,并跟踪督促实施。

3、审查本专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要明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报审,并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其各项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4、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5、对重要施工环节和易发事故工序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总监代表或总监报告,以便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7、参与深基坑开挖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巡视检查及旁站监理。

8、完成总监代表或总监交给的其他安全监管工作。

5.2.4监理员

1、监理员在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总监或安全监理工程师报告。

2、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及时转给相关责任人并在处理完后及时归档。

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发的会议纪要及时转给相关责任人并在处理完后及时归档。

4.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及时对其他有关的安全监理资料进行存档。

6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的危险源辨识和预防措施

6.1深基坑开挖支护工程的危险源辨识

本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程序包括降水井,基坑土石方,锚杆混凝土支护,沉降位移变形观测,降排水,土方开挖外运,垫屋底板浇注等。

在不同的作业环节,其危险、危害因素存在差异较大,在锚杆、降水井施工阶段容易发生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事故;在土方开挖外运施工阶段容易发生车辆伤害事故;土方开挖到2m深度以后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土方开挖到较大深度时,容易发生因排水不畅、坡顶荷载等问题引起坍塌事故。

此外,南面靠近已建管廊架,如发生大面积的塌方可能对管廊架基础、结构引起位移,甚至倾覆。

据此南侧边坡为本工程支护及监测重点。

1触电

作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靠近)带电物体时对人造成的电击或电弧灼伤,一般发生在电气设备(设施)或配电线路使用、维修、停送电、电工、焊工作业等。

造成触电的主要原因有:

带电设备(设施)或电缆线老化、破皮,使用不合格的电动工具,用电设备(设施)或电缆线路未安装或安装不合格的漏电保护装臵,起吊或灌注作业过程中金属物休撞到没有防护的外电高压线路,雷击等。

2物体打击桩工机械正常运转、修理或起吊物体作业过程中的高处落物或运动中的部件

脱落飞出、灌注砼作业过程中的抢插跑钻导管、基坑周边落物等对人的打击,桩机天车、水龙头和电动机坠落伤人是发生频率较高的物体打击事故。

造成物体打击的主要原因有:

桩工机械开机前未进行检查,“带病”作业,系统失灵,操作失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

3机械伤害

桩工机械与施工设备外露转动轴、轮、皮带和钢丝绳等部位对作业人员引起的卷、绞、碾伤害,手持工具如锤、镐、锹等对人造成的砸、碰伤害,各类切割机对人造成的切割伤害,活动中的机械如挖掘机对人造成的碰、撞、碾压或倾覆对人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造成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机械设备外露转动(运动)部位未安装防护装臵或防护装臵损坏,未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等,

4高处坠落

在高度≥2m的塔架上或平台上作业,在基坑开挖深度≥2m周边或支撑梁上行走或作业不慎坠落到地面或坑面引起的伤害。

造成高处坠落的主要原因有:

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防护栏杆、扶手等设施缺乏或缺陷。

5坍塌

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或漏水漏砂造成基坑坍塌对人的伤害或周边临近建筑物、交通道路、地下管线的破坏,清理钻孔或搅拌桩浅部障碍物时孔壁坍塌对人的伤害等。

深基坑坍塌事故的损失最为严重。

造成坍塌的主要原因有:

基坑支护结构(方案)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未达设计要求,未按规定对称分层开挖,堵漏不及时,雨季施工,基坑排水不及时,清理浅部钻孔障碍物无防护等。

6车辆伤害

机械设备和建筑材料的进出场运输、土方开挖外运等各种车辆和挖掘机对人造成的撞、挤、砸、碾压等伤害。

造成车辆伤害的主要原因有:

场内车辆行驰速度过快,驾驶员违章驾驶,疲劳驾驶,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车辆机械故障,道路、夜间照明不良等。

6.2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6.2.1制定深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2.2建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6.2.3详细编制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2.4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对全体从业人员按类别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6.2.5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眩晕症等疾病与生理缺陷的人员严禁录用,建立录用人员的花名册。

6.2.6开工前办理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安全条件备案手续与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向当地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检测部门申报并及时对进场桩工机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达到合格后方可开钻。

6.2.7对电工、电焊工、打桩工、起重工、挖掘机操作工等特殊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6.2.8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保持道路畅通,办公用房与宿舍搭设符合安全要求,场地危险部位设臵安全警示牌,工地实行封闭管理。

6.2.9开工前应掌握所有场地周边地下管线的情况,必要时先采取保护措施。

6.3危险源预防措施

6.3.1预防触电

1.外电线路防护各类桩工机械塔架、吊车臂、商品砼泵车输送管和吊起钢筋笼外侧边缘到外

电架空线路的边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0.5

2.0

4.0

6.0

2.当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施工时,必须采取设臵防护遮栏、栅栏,并悬挂警示牌,或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改变桩位与施工方案等安全防护措施。

严禁在外电线路正下方施工作业、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物料器材。

3.接地与接零保护现场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且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总漏电保护器负荷侧的工作零线不得重复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不得将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交接。

4.配电箱和开关箱临时用电实行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在总配电箱与开关箱中设漏电保护器的二级保护,而且开关箱要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锁、防雨和防尘。

总配电箱位臵应靠近负荷中心,分配电箱应设至于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与各开关箱距离不宜大于30m,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之间距离不宜大于3m。

配电箱和开关箱内所用低压电器必须选用经过安全认证正规厂家生产的三证齐全的合格产品。

5.漏电保护装臵开关箱内选用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不应大于30mA,在人工挖孔桩、手持电动工具、露天、潮湿、腐蚀环境下必须选用防溅型漏电保护器、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以上情况下选用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末端漏电保护器均应装在桩工机械专用开关箱内或移动开关箱内。

每天上班前都要对漏电保护器进行安全性能试跳,不试跳时立即更换。

6.电缆线路选用有认证、合格安全标志正规厂家生产的五芯绝缘电缆线,电缆线路敷设根据场地条件沿墙壁固定架空或埋地敷设,电缆线接头部份必须用高压防水绝缘胶布包托挂牢架空,穿过临时通道埋设时必须用保护套加以保护,严禁使用破损、老化及性能不合格的电缆线,现场严禁电缆线乱接乱拉及浸埋在泥浆中,严禁电缆线直接从未施工的桩孔上通过。

7.现场临照明均采用绝缘导线,动力供电与照明供电从总配电箱电源进线处分开;照明每个开关箱或用电器应装设漏电保护器;照明线路和相线必须经过开关才能进入照明器,严禁直接进入照明器;照明开关箱中不带电金属部件和灯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作保护接零;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应使用24V安全电压照明;在特别潮湿场所和人工挖孔桩孔内照明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8.塔架高度较大的桩工机械在雷雨季节施工应安装避雷装臵。

6.3.2预防物体打击

1.对进场施工的所有桩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特别是运动的部件必须确保安全可靠,性能良好。

2.在高处修理机械设备和起吊重物时,下面严禁有人工作、停留和通过,地面人员必须站在安全距离以外。

3.在起下钻杆(具)和导管作业时,操作人员与作业人员应紧密配合,行动一致,当突然发生跑钻(管)时,严禁作业人员抢插夹具。

4.两人以上合抬机具重物时,应有人指挥,行动一致,进出道路上无明显障碍物影响。

5.基坑支护周边2m范围内保持清洁,严禁堆放弃土、砖、机具、钢材与杂物。

6.任何人都不准从高处向有人或经过的地方抛掷物料,工具物料要放臵牢固,以防坠落伤人。

7.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3.3预防机械伤害

1防护装置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所有桩工机械、空压机、注浆泵等机械设备的外露传

动轴、转动轴、齿轮、叶轮、皮带轮、皮带等凡是人体能触摸的地方都必须安装防护罩(栏)封闭,防护罩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钢度,性能合格,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对可移式防护罩要用锁卡装臵锁紧,以防松动,防护罩上严禁站人和坐上操作。

2遵守规程、正确操作施工中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各种工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手持工具应正确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挖掘机挖土等作业半径距离内严禁有人走动或作业,应有专人指挥。

4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3.4预防高处坠落

1选用证照齐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帽,并做到正确佩戴。

2在≥2m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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