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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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1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颅骨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Ill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过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屡,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n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健侧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

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哭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血压收缩压:

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的;

(二)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病症,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

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别侧不低于3m,除小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它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

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度,外隐斜不超过5度,上隐斜超过2度,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

第三十七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功能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合格。

第三十八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产科项目

第四十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

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的。

第四十六条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拔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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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的9次方/L(4000—10000/每立方毫米);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马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的12次方/L(400—550万/每立方毫米)、女性3.5—5.0×10的12次方/L(350—500万/每立方毫米);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的12次方/L(10—30万/每立方毫米);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到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到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血清艾滋病抗体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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