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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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8〕6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9〕10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投资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其它资源性资产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投资主要是指: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外地在长的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要精简程序,优化服务,依项目单位申请,报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其项目招标方式选择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人持《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附件一)及相关资料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入场交易登记。
第五条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实行自行招标。
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及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作为业主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自行组织招标。
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从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按资质等级和类别随机抽取。
第六条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经行政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一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
市政府招标办对备查项目要按照不少于30%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国家和湖南省指定媒体、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同步发布。
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上发布,并实现免费下载。
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即为该项目投标人。
资格后审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等的质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
招标人应将形成的答疑纪要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内在“答疑专区”发布。
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依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
除勘察、设计外取消纸质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所有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须进行书面投标承诺,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现场提交统一格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投标承诺书》(附件二),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十二条为保证项目开、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前,与交易中心共同确定项目开、评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应经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10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为了提供评标过程中查询各类信息的需要,建立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各类资料由各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提供。
交易中心根据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
第十五条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管理和考核。
(一)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的经办人应携带单位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的《湖南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在开标前24小时内在交易中心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二)重大项目或因技术复杂,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难以满足评标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从国家部属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以及省会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招标人可派一名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
专家考核评价要严格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行政监督人员、监委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进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参会人数原则上各不超过2人,且入场前须在会议签到处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未经验证者不得进入会场。
开标会议时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身份核实;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承诺书》。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招标人按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遵守开标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加强评标区管理
(一)当日上午或下午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交易项目,方可安排项目评标。
(二)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专家通过身份验证后,由“专家通道”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入其它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公共区域聚集闲谈。
(四)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
(五)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及其它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投标样品除外)。
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评标区内设置的录音电话。
(六)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后,所有人员应即刻离开评标区。
第十八条规范评标过程管理
(一)评标正式开始前,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要介绍或说明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招标人可到评标现场简要介绍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或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干预和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
(二)评标开始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专家播放告知评标流程、评标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标准影像;评标开始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评标区内休息室等候,当评标委员会提出需要帮助或工作协调要求时(通过评标室呼叫系统),应当即时提供服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投标人在澄清室进行澄清。
投标人应将澄清内容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结束前,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等候,以便评标委员会对项目有关疑问的解答。
(四)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审查投标人资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审现场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它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五)评标过程中,行政监管和平台监管人员、监委在交易中心监控室通过音视频系统对责任项目的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管,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原则上通过对讲系统及时制止,如情节严重的确需现场解决时或评标委员会提出现场处理要求时,由该项目的监管人员和监委同时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处理。
(六)评标结束后,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在行政监管部门监督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标人共同封存。
中标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有投诉的,由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启封;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交易各方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标人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启封。
第十九条评标时间需要1天以上的项目由交易中心会同招标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标场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担。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在评标室统一发放,不得在其它时间、场所发放。
除评标专家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评审费。
评审费发放基本标准按照《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基本标准表》(附件三)执行。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政监管人员、监委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私自传递和泄漏评标秘密;不得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活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政监管人员、监委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后,必须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媒体依法进行公示。
发现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等违规、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有投标保证金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上交国库。
第二十三条 各类交易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由市政府招标办规范格式并统一监制。
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交易中心提供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相关行政部门凭此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方可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二十四条评委、行政监管人员、监委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交易各方有围标串标行为认定依据所列情形的,可直接认定围标串标,应当场取消有关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以上人员在交易活动中不作为,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处理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企业、代理机构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处罚情况应报市政府招标办。
同时,应将处罚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及时公布,未及时处理或公布的,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标后实施阶段的监督检查,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是否一致;严格工程款项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制度;项目建造师和项目部关键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如发现上述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理,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
2、投标承诺书
3、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基本标准表
附件1:
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
项目交易编号:
时间:
项目类别
□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医药器械类
□产权交易类□其它类
项目名称
招标人
(采购人、转让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项目批准文号
项目
审批单位
项目概况
(项目投资规模、建筑面积、道路长幅、标段数量、交易种类、交易量等内容)
交易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协议转让□其它
组织形式
□委托□自行
行政监管部门名称
监管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中介代理机构名称
中介代理经办
人及联系电话
招标人(印章)
(采购人、转让人)
年月日
中介代理机构(印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入场交易申请。
2、申请人根据项目类别对应的相关内容项进行填写。
3、建设工程类含交通、水利项目。
4、需要提供相关审批文件的,按项目类别要求办理。
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附件2: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项目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且申报的注册建造师没有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长沙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三、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四、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五、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让他人挂靠投标。
六、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七、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并投入机械设备,不转包及使用挂靠队伍施工。
八、若中标,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人员以及行政监管人员的管理。
九、若中标,将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履约,不发生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
十、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单位: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注:
此承诺书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与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
附件3:
评标专家评审费发放基本标准表
类别
评审时间(H)
评审费用(Y)
单位:
元/人
情况说明
本地
评标
专家
4小时以内(含)
600
4小时以上
Y=600+(H-4)×100
4小时以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递增,不足1小时部分按1小时计算。
外地
评标
专家
一天
1500
(或2000)
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计算。
当天法定工作时间后继续工作的
(加班时间为A)
Y=1500+A×200
(或Y=2000+A×200)
加班时间内,按200元/小时的标准递增,不足1小时部分按1小时计算。
备注
1、评审时间从“评标专家抽取通知系统”要求的专家到达时间起算。
2、评标专家已到达评标地点,但项目因故导致流标,评审工作没有开始或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提出回避要求,经核实属实的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交通费。
标准为本地评标专家200元/人,外地评标专家1000元/人。
3、外地评标专家往返的交通费按实际开支额,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担。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外地评标专家路途时间长短,按照外地评标专家的评审计费标准给予一天或半天误工补助。
5、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