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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一审程序

第七章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引言: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总体介绍

第一节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予以救济的行为。

对起诉概念的把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起诉是原告行使诉权的行为;

第二,起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

第三,起诉时原告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适格

《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规定: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合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与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关系——

四、起诉的期限(略)

(一)、一般期限

(二)、特殊期限

第二节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相对人的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立案予以审理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

第二,受理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

第三,受理是对起诉的回应;

二、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1、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复议前置程序是否完结;

3、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4、是否重复诉讼;

5、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

(二)、对起诉的处理

1、对起诉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

2、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材料;

3、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受理,并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4、对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以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受理的法律后果(略)

第三节审理

一、审理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

2、送达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诉行政机关。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期10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审阅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

4、更换和追加诉讼当事人;

5、其它准备工作;

(二)、开庭审理

1、开庭准备;

2、宣布开庭;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合议庭评议;

6、宣告判决;

(三)、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期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审限。

二、审理对象

(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不同——

(二)、受审查的其它行为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抽象行政行为

2、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节裁判

一、行政判决概说

(一)、行政判决的涵义及特点

(二)、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区别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四种判决

1、维持判决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1)、撤销判决的类型——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

(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第三、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超越职权;

第五、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

(1)、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2)、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正当理由;

(4)、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然有意义;

4、变更判决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二)、《行诉解释》增加规定的判决类型

1、确认判决

(1)、确认判决的两种类型

“确认合法判决”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无实际意义;

第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第二,起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第四,其它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情况判决

(1)、情况判决的涵义

所谓情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撤销,责令行政机关做其它补救的判决形式。

(2)、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

《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判决

三、行政裁定

(一)、行政裁定的涵义

所谓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其程序问题所做的处理。

(二)、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环节不同;

3、表现的形式不同;

4、受监督的程度不同(可否提起上诉不同);

5、上诉期限不同;

(三)、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略)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略)

四、行政诉讼中的决定

(一)、决定的涵义

(二)、决定的适用范围(略)

(三)、决定于裁定的区别

第五节第一审程序中的其它制度

一、撤诉

1.撤诉的概念

所谓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或上诉人)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撒诉经法院批准将导致诉讼终结。

2、撤诉的条件

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

(1)、申请撤诉的条件。

A.申请撤诉是原告(或上诉人)的专属权利,被告或第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请求;

B.撤诉申请必须是自愿并明确提出。

C.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D.撤诉申请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宣判前提出。

E.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按撤诉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A.经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拒不返回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C.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挂自动撤诉处理。

3.撤诉的法律后果

依据《行诉解释》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或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后,将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点与民事诉讼不同;

(2)如果原告以不同事实或理由重新起诉或重新起诉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如果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4)对于原告是因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限内再次起诉时,法院应予受理;

二、缺席判决

所谓缺席判决,是指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行诉解释》第48条第1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据此,法院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

(2)、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或者难以执行。

(二)、先予执行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①对判决的先予执行;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对判决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之前裁定有给付义务的人(通常是被诉行政机关)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

依据《行诉解释》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对判决的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

应当注意:

此种情形下的先予执行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行诉解释第90条、94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执行。

但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A.申请人是被告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B.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不能自行强制执行。

C.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前,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目的是为了在先予执行错误的情况下,便于责令申请人赔偿桩执行人因先于执行而遭受的损失。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利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

应当注意: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机关应提供相应担保。

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是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且行政机关对其所管理的公共财产没有完全的处分权。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审理程序的延阻

1.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按期或继续进行,而将审理推延至另一期日进行的诉讼制度。

具体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

2.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而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1)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

《行诉解释》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力义务承受人的。

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法律效果。

A.在诉讼中止期间,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暂时停止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

B.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则恢复诉讼程序。

恢复诉讼后,诉讼中止前业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应当注童:

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诉讼中止的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3.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定的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而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行诉解释》第52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屑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五、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需经人民法院同意,但在二审期间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根据(行诉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或第三人没有意见.提出撤诉要求的,应由人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2)、如果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如果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被告的不作为是否合法。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舶;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应当注意:

在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上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并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对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并不适用。

因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为前提的。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

只有在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才可采取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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