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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事细则

【法规名称】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3-09-15

【正  文】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会设各处、室分掌本会组织条例规定之有关事务。

  

  第4条 

  

  本会各处、室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

  

  第5条 

  

  企划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各机关及省(市)政府推动大陆工作之综合协调、联系事项。

  

  (三)关于大陆工作人才之培训事项。

  

  (四)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会专案研究及民意调查之综合研拟、规划及协调事项。

  

  

(二)关于舆情及民意调查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三)关于辅导国内外学术团体办理大陆问题之研究及补助事项。

  

  (四)关于台湾地区大陆问题研究机构之联系事项。

  

  (五)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资源利用、开发之综合规划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大陆政策之研究及综合规划、协调事项。

  

  

(二)关于大陆情势资讯之搜集、研判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大陆工作组织健全方案之研议及推动事项。

  

  (四)其他有关整体大陆政策之专案规划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大陆工作资讯体系之规划及统筹管理事项。

  

  

(二)关于本会出版品统一管理事项。

  

  (三)关于大陆问题人才档之搜集及整理事项。

  

  (四)关于大陆相关资讯之搜集及出版事项。

  

  (五)关于大陆问题研究资料目录之编印事项。

  

  (六)关于与国外大陆问题研究机构之联系事项。

  

  (七)其他有关资料搜集及出版事项。

  

  第6条 

  

  文教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文教方面大陆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监督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文教方面大陆事务财团法人交流活动之审议及辅导事项。

  

  (四)关于文教会报议事、纪录及决议之追踪事项。

  

  (五)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学术、教育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文化、宗教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学术、教育、文化、宗教交流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科技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体育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科技、体育交流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大众传播媒体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出版品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其他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大众传播媒体及出版品交流事项。

  

  第7条 

  

  经济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经贸交流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台商赴大陆地区投资辅导与管理之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经贸方面大陆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监督、辅导及补助事项。

  

  (五)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经贸法规之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六)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经贸交流相关资料之搜集、分析及委讬专研究事项。

  

  (七)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农林渔牧、环境保护相关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农林渔牧与环境保护方面大陆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监督、辅导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农林渔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之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农林渔牧、环境保护相关资料之搜集、分析及委讬专案研究事项。

  

  (五)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上渔事纠纷涉案至大陆地区与海外地区业务之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财税、金融、保险与证券相关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财税、金融、保险与证券方面大陆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监督、辅导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财税、金融、保险与证券相关资料之搜集、分析及委讬专案研究事项。

  

  (四)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货物进出口通关与关税业务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五)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经济统计报告之编撰与分析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通、邮电、探亲、旅行相关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交通与旅行方面大陆事务财团法人之设立许可、监督、辅导及补助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交通、邮电、探亲与旅行相关资料之搜集、分析及委讬专案研究事项。

  

  第8条 

  

  法政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卫生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卫生业务交流相关资料之搜集、分析及委讬专案研究事项。

  

  (四)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涉外业务之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涉及蒙藏业务之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劳工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退辅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五)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事行政业务之审议、协调、联系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对授权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各项业务交流之中介团体委讬、监督等法制事项。

  

  

(二)关于大陆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等法制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共同防制犯罪业务之研拟、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大陆事务之其他法制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法务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往来法规之研拟、审议及协调事项。

  

  (三)关于大陆法制问题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本会之其他法制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内政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二)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国防业务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三)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社会交流之研拟、审议、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四)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上渔事纠纷及其涉案来台业务之协调、联系及处理事项。

  

  第9条 

  

  港澳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港澳会报议事、纪录及决议之追踪事项。

  

  (三)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相关业务会议之召开事项。

  

  (四)关于港澳月报之编印及分发事项。

  

  (五)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民间团体、人士及邀访及接待事项。

  

  

(二)关于与香港及澳门地区民间团体交流活动之推动事项。

  

  (三)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大陆政策之宣导事项。

  

  (四)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同胞来台定居、就学、投资与其他活动之联系及服务事项。

  

  (五)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法令规章之汇编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政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二)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有关事务之专案研究及民意调查委办事项。

  

  (三)关于与香港及澳门地区学术研究机构之联系事项。

  

  (四)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情势、资讯之搜集、研判及编印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香港与澳门地区事务与各机关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二)关于驻香港与澳门地区机构之协调及联系事项。

  

  (三)关于港澳资讯中心之规划及管理事项。

  

  (四)关于处理港澳事务民间团体会务发展之辅导事项。

  

  (五)关于辅导中华港澳之友协会及中华民国港澳协会之会务发展事项。

  

  第10条 

  

  联络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大陆事务相关资讯之谘询及服务事项。

  

  (三)关于本会与国会之联系及服务事项。

  

  (四)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会之新闻发布、新闻联系及记者会安排事项。

  

  

(二)关于国外新闻界人士来会采访之安排事项。

  

  (三)关于大陆地区新闻资讯之搜集事项。

  

  (四)关于大陆政策舆情之反应事项。

  

  (五)关于外宾拜会访问之接待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大陆政策宣导计划之研拟事项。

  

  

(二)关于大陆政策教育、宣导活动之规划、协调及安排事项。

  

  (三)关于大陆政策宣导资料之编订事项。

  

  (四)关于委讬民间团体办理大陆政策宣导之规划及审核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旅居国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团体之联系事项。

  

  

(二)关于旅居国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其团体所需大陆事务相关资讯之提供事项。

  

  (三)关于旅居国外之大陆地区人民来访之安排事项。

  

  (四)关于民间团体办理旅居国外之大陆地区人民联系及协调事项。

  

  第11条 

  

  秘书处分设五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及执行情形之管制事项。

  

  

(二)关于委员会议、业务协调会报、主管会报、行政管理会报与扩大业务会报等重要会议议事及纪录事项。

  

  (三)关于本会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及工作报告汇编事项。

  

  (四)关于重要施政项目、长官交办案件之追踪、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公文列管、稽催及办理绩效分析填报事项。

  

  (六)关于立法委员质询问题之汇复事项。

  

  (七)关于本会公报之编行及发行事项。

  

  (八)关于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九)关于其他不属各处、室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营缮工程、设备、物品与印刷品之估价、招标及采购验收事项。

  

  

(二)关于款项出纳、票据保管事项。

  

  (三)关于财产、物品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公务车辆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关于办公处所管理及安全事项。

  

  (六)关于警卫、驾驶、技工、工友之调配、训练及管理事项。

  

  (七)关于有关事务工作之处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文收发、缮校事项。

  

  

(二)关于印信之使用、典守事项。

  

  (三)关于文书行政及公文改革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本会档案管理事项。

  

  (五)关于档案管理技术研究及改进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资讯相关业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关于电脑作业应用系统之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程式设计及绩效评估事项。

  

  (三)关于电脑与周边设备之管理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资料库管理、作业系统及应用系统之维护事项。

  

  (五)关于资料之安全及保密措施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机要公文、密电、信函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撰拟事项。

  

  (三)关于首长、副首长每日行程安排事项。

  

  (四)关于交办案件之联系事项。

  

  第12条 

  

  人事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会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会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办事项。

  

  (三)关于本会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动态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会人员进用、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本会人事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人事行政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会职员薪给、待遇、补助费、福利互助、辅建贷款及自强活动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本会职员差假、勤惰、奖惩及考绩事项。

  

  (三)关于本会职员训练、进修之拟办事项。

  

  (四)关于本会职员退休、资遣、抚恤、公保及券属疾病保险之拟办事项。

  

  (五)关于本会职员出入境之拟办事项。

  

  (六)关于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第13条 

  

  会计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左:

  

  一第一科:

  

  

(一)关于本会预(概)算之编制及分配执行事项。

  

  

(二)关于本会财务之内部审核工作执行事项。

  

  (三)关于本会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四)关于本会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本会岁计、会计等综合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本会决算之编制事项。

  

  

(二)关于本会各项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送事项。

  

  (三)关于本会经费之处理、帐目之核对及公款支付时限查核事项。

  

  (四)关于本会原始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五)关于本会统计表册格式之拟订事项。

  

  (六)关于本会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事项。

  

  (七)关于本会会计资讯系统处理事项。

  

  第14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会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本会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本会政风状况之调查及兴革建议事项。

  

  四关于本会政风督导考核及奖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会公务机密维护法令之拟订、宣导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本会资讯保密措施之推动事项。

  

  七关于本会泄密案件之查处事项。

  

  八关于本会设施安全维护工作之规划、协调及推动事项。

  

  九关于陈情请愿事件之协助处理事项。

  

  一○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15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16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各处、室文稿核判。

  

  二机密文件撰拟。

  

  三长官授权文件代判。

  

  四计划报告核阅处理。

  

  五各处、室业务之协调及权责划分之核议。

  

  六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七长官交办事项。

  

  第17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处、室业务,其权责如左: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拟办及审核。

  

  三长官授权文件代判。

  

  四主管范围内有关法令规章之研拟。

  

  五主管范围内各种重要业务报告及审核。

  

  六主管业务之接洽、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七本处、室日常业务处理。

  

  八长官交办事项。

  

  第18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19条 

  

  本会实施分层负责,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0条 

  

  各处、室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之文稿或以处、室名义决行之文件,由代判人或决行人员负其责任。

  

  第21条 

  

  各处、室处理事务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

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该处、室主管决定。

  

  第22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左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超出代行范围者,由核判人员负责。

  

  二重要案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普通文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四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公文字号、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五会计、统计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续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七文件缮、校错误者,由缮、校人员负责;盖印错误者,由盖印人员负责;收发错误者,由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八款项、物品收发之遗漏或错误者,由经手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九财产处理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处理错误或失当之文件,经会签者,会签人员应共同负责。

  

  一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二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23条 

  

  本会主管会报每周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及各处、室主管出席。

  

  前项会报每月得扩大举行一次,由科长以上人员出席。

  

  第24条 

  

  本会每半年举行一次扩大业务会报,由主任委员主持,书记以上人员出席。

  

  前项会报,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

  

  第25条 

  

  本会得不定期召开行政管理会报,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主持,秘书处处长、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主任与各处科长以上主管及职员代表各一人出席。

  

  第26条 

  

  各处、室得需要举行处、室务会报,由处、室主管主持,全体职员出席。

  

  第27条 

  

  本会职员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8条 

  

  本会职员对于机密事件之处理,应依有关法令规定为之。

  

  第29条 

  

  本会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到会办公,并应亲自签到(退)。

  

  第30条 

  

  本会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31条 

  

  本会职员因辞(免)职、退休或解聘(雇)而离职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生效日期离职。

  

  前项人员离职时,应将经管业务交代清楚,并办理离职手续;交代不清者,不发离职证明书。

  

  第32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3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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