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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一、通则

索引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1.2 适用范围

   1.3 适用规则

   1.4 行业自律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3 资格预审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5 招标文件

   2.6 投标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2.8 投标保证金

   2.9 签收凭证

   2.10 开标

   2.11 评审报告

   2.12 中标人

   2.13 合同

   2.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15 招标采购代理

   2.16 电子招标投标

   2.17 企业集中采购

  3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以及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2 招标师职业能力标准

   3.3 招标师职业道德规范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与工作程序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

   5.1 承接业务以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6 资格预审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6 组织资格审查

   6.7 通知资格预审结果

  7 招标投标

   7.1 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资格预审)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3 发售招标文件

   7.4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7.8 接收投标文件

  8 开标、评标与定标

   8.1 组织开标

   8.2 组织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8.4 协助定标

   8.5 发出中标结果

  9 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9.1 协助签订合同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4 招标资料收集以及移交

   9.5 协助处理异议

   9.6 协助处理投诉

   9.7 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服务

  10 招标代理服务满意度调查

   10.1 调查基本原则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11 电子招标投标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11.3 电子招标投标运用范围

   11.4 工作职责划分

   11.5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12.2 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计算规则

   12.3 招标代理增值或者额外服务费计算规则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以及补偿规则

   12.5 价格监督机制

  附录A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附录B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以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附录C 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1 总则

1.1 性质用途

  为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自律,提升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专业水平,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引导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采购服务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属于行业自律推荐性服务标准,用于指导实施和评价招标采购服务工作。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为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和非招标采购提供的代理服务工作;也适用于招标人自行设立专职部门的招标采购工作。

其中,关于非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服务,另行制定本规范续册。

  1.2.2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工作规程。

招标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招标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以本规范为基础,依法约定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标准和职责权限。

1.3 适用规则

  1.3.1 本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

《通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共性要求制定;《分则》针对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项目以及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类特殊项目招标采购的个性要求制定。

  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

  1.3.2 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分则》与《通则》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为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应当同时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特许经营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

  采用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的,应当遵守本规范《通则》以及相应工程、货物和服务《专业分则》共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并同时遵守《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凡《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存在不一致的,以《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为准。

1.4 行业自律

  本规范是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指导、评价和监督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以及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诚信、规范服务的主要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1.1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2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格,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3 资格预审申请人

  响应资格预审、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自然人。

  2.1.4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

  2.1.5 资格审查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的工作组。

  2.1.6 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组。

2.2 招标项目以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2.1 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

  2.2.2 招标项目组

  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提供招标采购代理服务的团队或者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

  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取得招标师证书,具有相应招标采购经验,负责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3 资格预审文件

  2.3.1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公告。

  2.3.2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等事项的文件。

  2.3.3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的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5 招标文件

  2.5.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规定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公告。

  2.5.2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的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通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5.3 招标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2.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文件。

  2.5.5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

  2.5.6 标底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招标文件约定条件测算编制的招标项目预期参考价格。

2.6 投标文件

  2.6.1 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者说明的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有效的期限。

2.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

2.9 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

2.10 开标

  2.10.1 开标会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约定要素情况的会议。

  2.10.2 开标记录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投标文件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和确认文件。

2.11 评审报告

  2.11.1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1.2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2 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2.13 合同

  2.13.1 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3.2 合同实质性内容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2.13.3 履约保证金

  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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