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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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四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实务

 

  第四节 案说适用依据正确的鉴证标准

  一、从建筑企业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了解违反法律冲突适用规则的发生

  

(一)问题的提出

  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纳税争议是比较普遍的。

有事务所向我咨询,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400多万元人民币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事务所在2010年审理2008年、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应比较稽查局的做法对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做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我回复的意见是:

事务所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税法规定进行鉴证,而不应仿照税务稽查部门的错误做法。

  

(二)所得税法与建筑法的关系

  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共有七个:

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7.有利于纳税人原则。

本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或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关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税法有原则的规定,建筑法有具体规定。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所得税法讲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一般法,建筑法是关于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建筑企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税前扣除,应优先适用建筑法。

  (三)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内部和税务师事务所内部,对于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都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不允许扣除,理由是:

税务局没有转发与这个保险有关的文件,不允许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税前计提列支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种允许税前扣除,理由是:

应根据险种的内涵实质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而不能因建筑法与税法在险种名称上的形式差异而判断是否抵扣。

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税务局转发不转发并不影响该法律的法律效力。

  (四)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仅规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但是具体哪些种类,有哪些行业在交纳没有做具体介绍。

在实际执行当中,纳税纠纷时有发生。

  (五)建筑行业法规的规定

  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政策,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款5的规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计提比例国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省市各自制定,现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申报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六)结论

  建筑企业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允许扣除的商业保险范围。

该险种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不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行为,允许扣除属于适用依据正确的行为。

  二、从偷税争议案,了解仅考虑一般情况而忽视特殊情况的情形发生

  2011年12月我接受A市个体工商业户杨某的委托,代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业务。

当时该案被定性为偷税案,经评估我认为该案是冤案,确定的听证目标是:

不偷税、不发生滞纳金、不发生罚款,少缴税款只能追征三年。

该案争议的核心: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事实是否发生。

听证后,税务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实现了既定目标,现将申辩意见介绍如下:

  2011年A市地税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杨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所称“你于2005年4月19日办理税务登记证”,目的是认定纳税人杨某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再依据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的规定确认“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事实已经发生了,据此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确认杨某采用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

  在实际操作当中,参与本案的稽查人员存在适用依据错误的行为。

具体理由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的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根据有关专项规定确认税务机关是否履行有关告知义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程序,该项程序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执行下达定额程序,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第16号令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确认是否“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而不是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是部门规章,而国税发[2002]146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案也应适用第16号令而不是146号文件。

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鉴证程序

  第一节 目前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相关的申报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据纳税义务人的划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也相应分为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

  本讲义仅涉及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体系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不涉及核定征收申报、预缴申报、扣缴报告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有关内容,按逻辑关系分为以下类型:

  一、申报表体系,按主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级为主表,二级为主表的附表,三级为二级附表的附表;

  二、申报表栏次,按表间关系可分为:

表内计算栏次、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和直接填报的栏次;

  三、申报表栏次,按数据来源可分为:

一是按会计数据填报栏次,二是按税收数据填报栏次。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鉴证证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鉴证的证据资料,包括会计证据和税收证据两种。

  一、会计证据

  

(一)鉴证人员根据账、证、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

  

(二)鉴证人员对会计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合同(协议)等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二、税收证据

  

(一)鉴证人员根据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自制证据;

  

(二)鉴证人员根据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书证资料。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鉴证要求

  复核人员应关注外勤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是否达到了下列鉴证要求:

  一、重要鉴证事项要全面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不仅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事项的鉴证,还要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记账凭证、明细账和总账所记录的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并在鉴证说明中对鉴证事项进行说明,不应该只记录有问题的事项而不记录经鉴证无问题的事项。

  二、企业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要准确真实记录

  对企业发生的组织机构变化、财务政策变化、投资事项增减、经营情况变化、资产负债情况、净资产情况以及执法部门的奖惩等等,都应在鉴证说明中准确、真实的做出记录。

  三、对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项要做重点说明

  对那些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对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费等等事项,对事务所认为有必要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事项,如:

有疑问或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

  四、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一)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10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56号文件取消了5个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目前仍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2.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地税保留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了25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文件取消了两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国税发[2008]56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进行调整,取消了20个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取消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

目前仍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大约有16项,分别是:

  1.新成立的内外销额(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4.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5.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6.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7.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8.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9.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10.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11.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12.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13.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14.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15.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16.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29号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规定: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办法》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办法》第八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权限,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减免税的备案。

  (四)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确认

  2009年0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四条规定,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委托鉴证事项不应超越委托范围或遗漏鉴证

  税务师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是依委托鉴证,在执行鉴证业务时,鉴证业务承办人员在承办鉴证项目后,应与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衔接,及时了解协议关于委托事项的签订情况。

  复核人员审核时,应关注是否存在委托事项遗漏鉴证或未委托事项越位鉴证。

无论外勤人员还是复核人员,都不能简单的套用执业规范提供的工作底稿范本,而应根据委托协议确定应使用的工作底稿范本和应补充的工作底稿。

  六、某项交易或会计事项有关的纳税权利和义务应全面关注

  在鉴证年度,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会计事项,涉及税收各种情形所产生的纳税权利和义务应全面关注,避免发生遗漏鉴证。

如:

企业在鉴证年度购进一批环保设备,一方面影响折旧,另一方面会影响税收优惠。

对于该项环保设备的购入在复核时,既要复核折旧的情况,又要复核税收优惠的情况。

又如:

企业在鉴证年度动用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的以前年度工资基金发放工资奖金,该项交易并不影响本年度会计成本和费用,但是对本年度的扣除项目会产生重大影响,包括:

工资税收金额、三项经费税收金额。

  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底稿审核内容

  

(一)鉴证事项完整性、证据确凿性的审核

  应关注两个方面:

一是鉴证事项是否完整,二是各鉴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是否确凿。

  1.审核各类鉴证事项完整性,应关注:

工作底稿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外勤人员对事务所使用工作底稿是否按规定编制。

  2.审核具体鉴证事项有关证据是否确凿,应关注:

所采用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鉴证事项有关的结论是否唯一。

  

(二)证据分类整理情况审核

  1.审核人员要求外勤人员提交工作底稿有关证据整理资料。

证据首先应按工作底稿的支持关系分类,每个证据都应按支持关系编写索引号,并编写工作底稿相关的索引目录,这样才保证在使用时方便查索。

  2.审核有关证据的分类整理是否符合证据与所支持鉴证结论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审核时,应选择若干鉴证事项,要求外勤人员提供卷内证据证明其鉴证结论,目的是查清外勤人员分类整理是否存在逻辑错误。

对于未按工作底稿分类或分类有错误,或者未编索引号,以及未编制索引目录,应要求追加程序。

第三讲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鉴证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的鉴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的申报事项,有关的证据有两类,一是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是中税协统一设计的鉴证表。

  一、纳税申报表附表,包括:

附表一收入类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类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审核纳税申报表附表,应关注两点:

附表类型收集是否齐全,表内填报事项是否按规定填报。

附表一、附表二根据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确认应收集的类型,附表三则是必须收集的证据。

  二、中税协统一设计的鉴证表,包括:

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鉴证表、投资收益鉴证表、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主表附列资料鉴证表。

审核鉴证表应关注两点:

事务所是否按规定使用,表内填报事项是否按规定填报。

  第二节 利润总额计算类应取得证据资料

  一、科目余额表;

  二、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和应纳税额计算类应取得的证据资料

  一、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四节 主表附列资料应取得的证据资料

  一、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的证明资料

  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的证明资料

第四讲 利润总额计算类鉴证——工作底稿审核之一

  第一节 利润总额计算类审核

  一、利润总额计算类工作底稿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中税协统一设计的利润总额计算类工作底稿共计29张,这些工作底稿是必须使用的,不能有遗漏。

如果事务所计划使用的利润总额计算类工作底稿,少于中税协统一设计29张工作底稿的内容,就应当认定为事务所利润总额计算类工作底稿存在设计缺陷。

中税协设计的工作底稿,具体明细如下:

  

(一)鉴证一般工商企业时,需要填制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营业外支出鉴证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管理费用鉴证表、财务费用鉴证表、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鉴证表、投资收益鉴证表;

  

(二)鉴证金融企业时,需要填制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营业外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成本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营业外支出鉴证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鉴证表、投资收益鉴证表

  (三)鉴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时,需要填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不准予扣除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利润总额计算类工作底稿是否按规定填制

  

(一)审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是否全面填制,对漏项的应追加鉴证程序。

  

(二)审核工作底稿披露的鉴证事项在鉴证年度实际发生情况。

  (三)审核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鉴证情况。

  (四)审核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鉴证情况。

  (五)审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鉴证情况。

  三、鉴证程序审核

  

(一)收入类工作底稿审核

  审核收入类工作底稿,应关注外勤人员是否执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第六条规定的鉴证程序。

下面介绍第六条规定利润总额计算类中的收入项目鉴证程序:

  第六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

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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