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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

法律顾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

第三章法律顾问单位的签约与前期工作

第四章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及维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日常法律咨询

第三节法律培训

第四节起草审查文件

第五节参与商务谈判

第六节参加项目会议

第七节其他日常维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代理和重大项目服务

第六章法律顾问单位的年度总结和合同续签工作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本所法律顾问业务工作,为顾问单位提供更专业、更深入和更全面的法律服务,并且为了开拓、维护法律顾问业务,树立律师事务所服务品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和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部作为法律顾问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法律顾问业务工作规程,并负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修改。

第三条本工作规程作为公司法律事务部指导工作规程,规范该部门日常工作,该部门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法律顾问业务工作时需严格遵照本工作规程。

第二章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

第四条事务所十分重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将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作为事务所业务拓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事务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尽可能的开拓法律顾问业务,事务所将尽可能的提供一切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对于有合作意向的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开拓的律师应当在实际接触前对于意向顾问单位及其行业进行有必要的调研,包括顾问单位所有必要的信息汇总(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行业影响、负责人情况、重大活动、法律服务需求调查等),并对所涉及的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是开拓法律顾问单位的重要文件,是与意向顾问单位初步接触时向顾问单位建立联系和沟通的重要纽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

对于意向顾问单位的初步认识、法律服务需求的简要分析、法律服务的建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顾问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等等。

第七条《法律顾问工作建议书》除了正文内容,还应附有以下内容:

事务所简介、事务所荣誉、事务所法律顾问特色服务介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范本文本、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主要负责律师的简介及主要证书、奖状、荣誉称号等,尽可能全面、客观、正面地推介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

第八条为配合法律顾问业务开拓,事务所设有特色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包括:

坐班式法律顾问、月供式法律顾问、计时制法律顾问、限期免费法律顾问、专项事务菜单式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法律顾问、同时提供管理顾问、法律事务整体外包服务、法律事务年度费用包干、VIP客户法律顾问服务。

事务所将在法律顾问业务开拓时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实际情况适时地加以推广和选择,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九条开拓法律顾问业务时,要注意避免利益冲突,并严格遵守事务所收费标准;律师个人开拓顾问单位时,应当充分与事务所沟通,充分利用事务所已有资源和条件。

第三章法律顾问单位的签约和前期工作

第十条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在与法律顾问单位确定法律服务事宜时,须参照事务所提供的范本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需要对合同范本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收费等核心条款),须事前征得事务所同意。

第十一条事务所提倡法律顾问收费以律师工作小时计费,在未能完全实现小时计费前,鼓励在可能的条件下采取年固定收费加小时计费方式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并逐渐向律师工作小时计费过渡。

第十一条事务所将根据具体情况交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律顾问单位负责律师,全权负责日常法律顾问事务,负责律师应勤勉、尽责、专业履行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法律服务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在正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之前,应了解和熟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内容,明确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范围,以及注意有关法律服务形式、要求、时限等等,严格按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要求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正式介入法律顾问单位初期,应当对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现状进行问卷调查(一般应在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问卷调查具体内容包括:

1.成立时间、经营范围、行业影响;

2.隶属关系、关联公司;

3.公司人员组成(学历、年龄、性别);

4.内部组织机构;

5.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文本等主要公司治理文件;

6.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7.以往法律服务情况;

8.近期法律事务现状,中远期法律服务需求;

9.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要的其他相关调查。

律师在上述问卷调查基础上,完成关于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现状分析报告》,分析法律顾问单位法律现状、主要法律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有关预防措施和手段建议,以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具体建议等等。

如顾问单位需要律师在前述报告基础上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评估的,应单独签订法律风险评估专项委托协议并单独收费。

第十四条律师应就《法律服务现状分析报告》与顾问单位充分沟通,认真听取顾问单位对分析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形成顾问单位法律服务的具体工作模式。

第十五条律师在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前期,应当完成对顾问单位的基本法律培训讲座,分别进行合同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相关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基本法律培训讲座应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并有针对性进行。

具体法律培训要求见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及维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日常法律咨询、法律培训、

起草审查文件、参与商务谈判、参与项目会议等。

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提交工作记录、定期回访、上门值班服务、主任接待日、团队法律会诊等。

第十七条除以上日常服务和维护工作外,事务所还将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编撰和提供有关法律资讯和法律专题研究。

有关法律资讯和法律专题研究的规定具体见事务所业务制度。

第二节日常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对于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咨询,负责律师应尽量及时予以回复。

如问题简单并且属于日常事务,并且负责律师已经处理过类似问题的,应尽量即时予以答复,最晚不超过24小时。

如问题复杂,且属于公司重要业务,或者负责律师以前尚未处理过类似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尽量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对于日常法律咨询,一般口头予以答复;如果顾问单位要求以书面答复的,或者顾问单位以书面形式(传真、电子邮件等)咨询,负责律师应以书面予以答复。

但是无论口头答复还是书面答复,负责律师应当进行登记,填写《顾问单位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第二十条对于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咨询,负责律师必须认真听取咨询事项做到全面、准确理解咨询事项,并对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了解和研究,在不能确定答复方案并确保答复不存在法律错误时,不能向顾问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于顾问单位中有权直接联系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以外的个人所提法律咨询,负责律师应该礼貌接待或接受咨询,但在得到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确认和同意前,不得提供任何咨询意见。

第三节法律培训

第二十二条顾问单位前期工作需要以及应顾问单位要求,律师可以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

律师进行法律培训前,应与顾问单位就培训的内容、形式、培训的受众、时间、地点等进行沟通确定。

第二十三条律师应根据法律培训的具体内容进行充分认真地准备,包括培训的提纲、讲稿、课件、资料等的准备。

培训应结合顾问单位需求,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寓教于乐,内容生动而易于接受。

第二十四条律师就法律培训准备的提纲、讲稿、课件、资料等可以在培训前在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门内部进行讨论,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使还可以与顾问单位的联系人及相关领导、主管提前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培训准备工作一般应提前七日完成。

对于大型单位的培训或其他重大培训,必须于培训开始前在事务所内部进行试讲,试讲效果不佳的应及时调整培训稿件或更换培训主讲人,不能如期调整和更换的应提前与顾问单位协商变更培训时间。

第二十六条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时一般由主讲律师和辅助律师同时进行。

辅助律师应做好资料/设备准备、培训协助和培训情况记录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律师在进行法律培训后应及时听取顾问单位的意见和反馈,并填写《法律培训记录》,相关的培训文件应提交事务所备案。

事务所将在一定时间对有关培训文件进行整理,推出法律培训规范文件,指导律师进行法律培训。

第四节起草审查文件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法律顾问服务中起草审查文件的范围一般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契约性文件和其他包含法律问题的文件。

顾问单位内部与法律无关工作文件和其他文件不在此列。

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注意甄别和与客户沟通。

第二十九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应当在与顾问单位充分沟通基础上,以顾问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顾问单位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起草审查依据。

第三十条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起草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及时完成。

普通文件指事务性的、常规性的或者之前已经处理过类似文件的文件。

重大、复杂文件指非事务性的、非常规性而且之前也未处理过类似文件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律师在起草审查文件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顾问单位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顾问单位不能或没有提供的,律师应在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提醒顾问单位。

第三十二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规、规章以及行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无原则的一味迎合顾问单位。

在此前提下,应当尽量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出具有关文件,并保持与顾问单位的沟通。

第三十三条律师审查文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非常简单的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写明修改意见的,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顾问单位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2.对于一般性文件或加急审查文件,在文件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或写明修改意见,不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复杂文件,应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的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填写《顾问单位服务记录》。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应提供给顾问单位工作联系人,或根据工作联系人的明确指示提交给顾问单位高层或其他人员。

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顾问单位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应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情况不允许,应在《法律顾问服务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三十四条在起草和审查文件过程中,如发现顾问单位所涉事项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如发现顾问单位在文件中选择的方案和做法有待改进、优化甚至改变的,应该制作《律师建议书》。

第三十五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顾问单位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制度等,经顾问单位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第三十六条律师起草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起草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第三十七条一般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规定范围的文件起草审查,应该纳入固定收费服务范畴,但因为起草审查文件过多导致工作量较大的,或者因起草审查文件演变为系统服务的,在固定收费的服务方式中应该考虑另行签订服务协议并单独收费。

第五节参与商务谈判

第三十八条律师参与商务谈判应当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第三十九条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

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第四十条参与重大谈判的,律师应当对谈判方案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顾问单位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应提请顾问单位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四十一条对于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

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委托人人员进行口头沟通。

第四十二条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委托人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第四十三条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顾问单位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顾问单位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顾问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第四十四条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由顾问单位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第四十五条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顾问单位,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顾问单位决策参考,并根据顾问单位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第四十六条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顾问单位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顾问单位参考。

第四十七条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顾问单位经营活动进行不适当干预,也不得对顾问单位的实体性权利在未经顾问单位授权时作出任何形式的实质性处置。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

必要时,可提请顾问单位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第四十九条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

《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第五十条《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第五十一条谈判律师变化时,原负责律师应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继续顺利开展。

第五十二条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定性问题的,律师对于法律顾问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和让步的程度,应该提出建议。

律师建议应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等文件的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和谈判过程所涉法律问题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或其他法律风险予以提示。

第五十五条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顾问单位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五十六条短期谈判和偶发性谈判一般可以纳入日常顾问服务,但对于重大、复杂和时间跨度较长的谈判,律师应根据谈判事宜的性质、谈判工作量大小以及《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可与顾问单位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事务法律服务协议》。

在签订有关合同后正式为顾问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六节参与项目会议

第五十七条律师参加顾问单位项目会议的目的在于:

了解顾问单位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第五十八条律师应当参加的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包括:

重要经营项目、大额合同项目、重大招商项目、内部股改项目、外部投融资项目、涉外项目等。

其他有关项目策划、运作等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的,经顾问单位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对于完全的行政性会议、技术性会议和商务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第五十九条律师参加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熟悉项目材料、听取项目经办人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并与经办人沟通相关情况、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研究工作,等等。

第六十条律师参加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顾问单位方案提出律师修正或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顾问单位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

有关书面文件。

第六十一条律师参加顾问单位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完毕后再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二条律师参加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和会议决议等。

《会议纪要》归入顾问工作档案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由事务所保存作为工作备忘之需,并不代替顾问单位内部项目会议纪要的作用。

第六十三条参加简单项目正式运作前期的会议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可以纳入日常顾问服务范畴,但对于项目开始实质运作后的服务或较为复杂、重大或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律师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参加会议等服务的深度以及《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建议和要求顾问单位与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事务法律服务协议》,并在签订有关合同后正式为顾问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七节其他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应坚持制作顾问单位的工作记录,并根据顾问单位的服务需要向其定期提供工作记录,原则上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服务密度大的,可以每个月提供一次。

第六十五条事务所建立顾问单位定期回访制度。

每一顾问单位保证每月至少回访一次。

回访时必须由主办律师和主管合伙人共同参与,并应在顾问单位工作联系人和主管高层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在条件成熟时事务所的客服人员也可以参与回访。

回访内容应包括回顾前一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沟通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听取顾问单位对律师的意见和改进建议等等。

回访后律师应制作《法律顾问回访备忘录》,存档备查。

第六十六条应顾问单位的要求,根据《常年法律顾问》的约定,可以提供律师定期上门值班、主任接待日、律师团队会诊等增值服务。

第六十七条对顾问单位的其他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节日问候、合作客户座谈、法律沙龙、免费讲座等,由事务所品牌与客户部负责。

第五章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和重大项目服务

第六十八条处理顾问单位发生的诉讼仲裁事宜,是律师在日常服务外的核心工作。

除顾问单位明确表示不需要律师参与外,

律师应按照《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仲裁前的调查取证、方案设计、发送律师函、协商谈判和诉讼仲裁代理等。

第六十九条顾问单位发生诉讼和仲裁的,由诉讼仲裁部律师主办,但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前期介入并做好与诉讼仲裁部的衔接工作。

根据顾问单位的要求,事务所可以安排两个部门的律师共同办案。

第七十条代理顾问单位的诉讼和仲裁,除《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原则上应单独收费,但收费标准可以依照合同约定适当优惠。

第七十一条顾问单位发生改制、重组、并购、投资、融资、上市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或发生其他重大项目,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该及早介入工作,了解情况,除前期参加项目会议外,主要应在法律可行性论证、法律方案设计、法律文件草拟、法律手续代办、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第七十二条律师为顾问单位的重大项目提供深入法律服务的,一般情况下应另行收费,具体参照本规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法律顾问单位的年度总结和续签工作

第七十三条法律顾问单位工作每一年度年终时,具体负责律师应对上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上一年度法律服务内容、顾问单位法律现状总结、上一年度工作存在问题和改进方法方式、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等。

第七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提交事务所存档的同时,应提交顾问单位备案。

同时,应与顾问单位做好年度工作的汇报和沟通工作。

第七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限到期前1个月内,负责律师应提醒顾问单位与事务所续约,做好续签有关工作,包括向顾问单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续约建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等等。

顾问单位没有成功续签的,应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第七章其他

第七十六条律师进行法律顾问工作,应注意有关文档的收集和整理,做到一事一档,一户一卷,养成良好的档案管理习惯。

第七十七条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服务期间,顾问单位的规模、服务对象、范围和服务深度发生变化的,律师应及时与顾问单位联系协商调整收费标准和相关事宜。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主要针对顾问单位起草,如为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参照本工作规程处理。

第七十九条本规程未规定的,按《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本规程由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一条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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