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桥下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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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桥下合同2
BF—2004—0204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北京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高架桥下(昌平区段内)绿化工程
发包方:
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承包方:
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二O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北京市昌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
北京金亮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资质等级:
城市园林绿化叁级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北京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高架桥下(昌平区段内)绿化工程
1.2工程地点:
轨道交通昌平线(一期)高架桥下部分
1.3工程内容:
设计图纸中所有工程施工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设计图纸中所有工程施工
2.2工程总面积:
114852m2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四套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6.2监理工程师
姓名:
李海东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王溪
职权:
投资控制、工程计量与签证、处理变更洽商等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段承维
职权:
施工管理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5日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发包人解决。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由发包人解决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由发包方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日现场交验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承包方收到图纸后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具体负责施工时与周边边界条件的协调。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在收到图纸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用工计划在开始实施的10天(3天)前提交。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A)、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单位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工作,就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向发包人全面负责。
B)、承包人应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施工现场的围挡封闭和警戒,保证场内、场内与场外接口处交通的通畅,安全防护工作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保证正常施工并保护相邻财产的拥有者和占有者的行使以及公共的安全。
C)、如承包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将该赔偿金扣除。
D)、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
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按照北京市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等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交通特别通行证、排污手续、降噪措施),并保证这些规定在施工中得到贯彻执行,以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完成上述工作所承担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罚款、工期延误期间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保证所承包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前,处于完好状态,并承担为保证其完好所发生的全部保护费用。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护工作要符合相关各部门的管理要求。
其中可以通过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了解到的,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部分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考虑在报价(合同价款),同时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一切后果负责。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保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包括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拆除)。
所需费用及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施工技术部,并为此配备满足施工需要数量的具有足够、认真负责、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B.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安装和保养,负责施工现场内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因承包人防护不利而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施工完毕后,对所破坏的市政公共设施及道路应修复原貌,若承包人无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由发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C.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人的有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其中涉及承包人(含专业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和工作。
D.对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需要发包人配合完成的工作,承包人应于施工总控进度计划中明确表述或提前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
E.承包人确认已充分考察了解了施工现场的使用条件,承担办理施工临建设施相关的工作,并在报价(合同价款)中已考虑相关费用。
特别提醒承包人,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在报价时列入报价总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F.负责保护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G.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服从和配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管理,为其他施工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并做好与其他施工承包人的施工配合、配合其他施工承包人对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修复,保证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并负责施工场地内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相关费用在报价(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
H.承包人必须遵照有关国家、北京市政府发布的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带来的扰民及民扰影响。
承包人须主动协调同周围居民及有关单位的关系,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的现象发生。
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施工,因此发生噪音、空气污染等扰民事故赔偿、额外费用、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必要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补偿金。
承包人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处理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I.负责整个区域内所有苗木的养护,至养护期结束,所有苗木不得低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
J.负责本项目工程施工和养护期的安全保护、防火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0年10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1年6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47日历天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10日内提交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14天提交给发包人。
11.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按下述原则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双方另行协商。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双方另行协商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北京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暂定柒佰万元整(人民币)
(小写):
暂定元
本合同价款采用承包方上报结算,发包方按照可调价格合格确定工程款方式。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1)按监理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2)发包人提出的新的增加项目。
3)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4)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必须调整合同价款的(包括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指导性的文件规定)。
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价(费率计算基数)可随发包人批准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变化而改变。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本工程最后一次性结算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提交详细竣工资料。
22.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时间:
在承包人提交详细竣工资料10日承包人对此工程组织验收,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合同生效后2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10%为预付款。
23.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合同生效20日
10%
700000
工程进度到达50%
50%
工程进度到达100%
95%
质保期合格后
5%
350000
23.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10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10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采购的材料应符合本工程设计要求,保证达到设计效果。
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及行业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承包人承担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等所造成的全部费用损失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25.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在施工资料中附本地检疫部门对本工程苗木的检疫证明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结算原则
(1)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准,主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竣工当月月报基价为参考,按市场价进入结算。
(以甲方确认价为准)
(2)双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实际勘查工程项目及施工数量,按实际情况予以结算。
30.2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4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后,待审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予以签认。
30.5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的所有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绿化种植工程:
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
(3)喷泉、喷灌工程:
(4)其他附属工程:
自验收之日起12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2.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32.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超过承诺工期承包人仍不能竣工的,每超过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随时与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或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管理人员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5.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自费修补质量缺陷,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达不到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承诺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自费修补缺陷,确保达到合格标准。
修补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不能按时交工,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补修工作,达到合格标准,另行委托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发包人由此而增加的所有开支经过工程师确认后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不合格部分的合同价款,同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结算价款5%的违约金
35.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35.5其他: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