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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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4: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方法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原煤生产所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矿井〔露天〕原煤生产过程中的回采、掘进〔剥离〕、运输〔不包括为矿区效劳的大铁路运输〕、提升、通风、排水、压风、坑木加工、瓦斯抽放、消火灌浆、井口选矸、矿井采暖、水砂填充、矿灯充电、矿机修、工业照明、工业供水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不包括非原煤生产用能量、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根本建立工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

非原煤生产用能量指煤矿企业附属的其他工业产品生产用能量。

如选煤厂、机修厂、运输队、建材厂、火药厂、化工厂、支架厂、钢铁厂、综合利用厂等用能量和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工程〔如大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非生产部门的用能量:

指煤矿企业的非生产部门用能量。

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机关职工食堂、住宅区浴室、消防队等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根底建立工程用能量:

指企业根底建立工程用能量,以及与上述有关的线路和变压器的电损失。

分母项:

原煤产量为矿井产量、露天产量、其他产量。

矿井产量指回采产量、掘进产量和矿井其它产量。

露天矿产量指采煤阶段产量、剥离阶段产量和露天其它产量。

其他产量指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和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矿〕煤产量。

回采产量指生产矿井中全部回采工作面所采出的煤量。

但对以下情况应作如下处理:

〔1〕矿井未正式移交之前,对准备出的回采工作面,进展实际采煤,其采煤量应计入基建工程煤;

〔2〕列入科研方案的新采煤方法试验面和使用新机试采面得出煤量,应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3〕掘进已完成,在回采过程中掘凿的巷道〔一般称“采后掘进〞〕出煤,应计入回采产量;

〔4〕对已报废的矿井进展复采,由原煤生产费负担的,计入矿井其它产量。

掘进产量指在生产矿井中由生产费用负担的生产掘进巷道所出的煤量。

不包括由更改资金进展的掘进工作出煤和井巷维修工作出煤。

对采掘产量混在一起分不清的,用下式计算:

掘进产量〔吨〕=煤巷及半煤巷的煤断面〔平方米〕×进尺〔米〕×煤的容重〔吨/立方米〕。

矿井其它产量指生产矿井回采和掘进产量以外的其它产量,主要包括井巷维修出煤,已报废矿井复采后所出的煤,质量不合格经处理后合格的回收煤,科研试采出煤,出井无牌煤,水砂充填或水采矿井扫沉淀的煤泥,盘点发生地盈〔亏〕吨煤,以及由生产费用开支不计能力的矿井产量。

露天矿其它产量指露天采煤阶段和剥离阶段以外的其它产量。

主要包括由生产费用开支的不计能力的露天产量,由排土场回收的拣煤量,露天坑的残煤回收量。

其它产量指不由原煤生产费用开支所出的煤量,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煤,更改工程煤,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产量。

基建工程煤指根本建立矿井、露天矿在没有移交生产以前的工程出煤和试生产期间的煤产量。

更改工程煤指在生产矿井中用更改资金进展掘进工作所发生地煤量。

不计能力小井、小露天矿产量指年生产能力三万吨以下的小井、小露天矿产量。

【吨原煤生产耗电量】〔千瓦时/吨〕

=10000×原煤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原煤产量〔吨〕

分子项:

原煤生产用电量,见上述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分母项:

原煤产量同原煤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说明。

【选煤电力单耗】〔千瓦时/吨〕

=10000×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万千瓦时〕÷入选原煤量〔吨〕

分子项:

选煤生产过程耗电量按电业部门结算的电量计算,不包括选煤厂向外转供电量,以及与选煤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各种用电量〔如居民生活用电、基建工程用电、文化福利设施用电等〕。

分母项:

入选原煤量指从入厂毛煤中拣出的不计原煤产量的大块〔一般指50毫米以上〕矸石后进入选煤过程,进展加工处理的原煤量。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

【单位油气产量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采油〔气〕和为采油〔气〕生产效劳的辅助生产设施用能以及管理部门用能。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是指原油产量和天然气产量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的产量,1255立方米天然气=1吨原油。

【单位油气产量耗电】〔千瓦时/吨〕

=1000×油气田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油气当量产量〔吨〕

分子项:

油气田生产用电量是指油气田采油〔气〕生产所消耗的电力,包括采油〔气〕生产和为采油〔气〕生产效劳的辅助生产设施用电以及管理部门用电。

分母项:

油气当量产量同上。

化学纤维制造业〔28〕、纺织业〔17〕

【每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短纤〕】〔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粘胶纤维产量〔吨〕

【每吨粘胶纤维用电量〔短纤〕】〔千瓦时/吨〕

=1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粘胶纤维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企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主要包括煤、油、电、燃气和外购热力。

生产消费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直接或间接地消费量,即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消费量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消费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折标煤之和。

企业生产用电量是指工业企业在统计报告期为进展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电量,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用电量。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和用电量包括生产合格品、废次品的全部消耗。

分母项:

粘胶纤维产量〔短纤〕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计算“产品单耗〞产品,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

试制阶段的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验生产的产品,不计算单耗指标。

综合能耗类似的指标有:

吨粘胶纤维综合能耗〔长丝〕、吨锦纶综合能耗、吨涤纶综合能耗〔短纤〕、吨涤纶综合能耗〔长丝〕、吨腈纶综合能耗,吨维纶综合能耗、吨纱〔线〕综合能耗、万米布综合能耗、万米印染布综合能耗、吨桑蚕丝综合能耗、万米丝织品综合能耗。

电耗类似的指标有:

吨粘胶纤维用电量〔长丝〕、吨锦纶用电量、吨涤纶用电量〔短纤〕、吨涤纶用电量〔长丝〕、吨腈纶用电量,吨维纶用电量、吨纱〔线〕用电量、万米布用电量、万米印染布用电量、吨桑蚕丝用电量、万米丝织品用电量。

其中“纱〞指的是用天然纤维〔棉为主〕和化学纤维经棉纺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的纱。

“线〞指使用捻线机对纱〔棉型〕加捻合股后的产品。

包括棉纺厂、独立捻线厂、单织厂、针织厂等生产的线。

“布〞指用棉型纱、线〔棉为主〕在织机厂织造的各种坯布、色织布。

“印染布〞指棉纺织厂生产的棉布、混纺布、纯化纤布经棉印染设备加工整理的漂白布、染色布、印花布的统称。

“桑蚕丝〞指桑蚕茧采用制丝工艺、经桑蚕缫丝机加工缫制的丝。

包括厂丝、双工丝、农工丝等。

“丝织品〞指丝织厂以蚕丝或化纤长丝为原料经丝织机织织成的丝织物,包括:

桑蚕丝及其交织品、柞蚕丝及其交织品、绢紬丝及其交织品、人造丝及其交织品、合纤丝及其交织品。

造纸及纸制品业〔22〕

【机制纸及纸板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综合能耗。

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

直接生产系统如备料、制浆、造纸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仪表及厂原料厂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为生产效劳的部门和单位如车间浴室、开水站、蒸饭站、保健站、哺乳站等。

企业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各种能源用于生产消费折标准煤之和-二次能源产出量折标准煤之和-回收利用的余能折标准煤之和

分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指合格的产品产量。

【机制纸及纸板耗电】〔千瓦时/吨〕

=10000×企业生产用电量〔万千瓦时〕÷机制纸及纸板产量〔吨〕

分子项:

企业生产用电量。

分母项: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

【单位原油加工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炼油综合能耗量〔吨标准油〕÷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

炼油综合能耗量,是指炼油厂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如各种燃料、动力〔电、蒸汽〕和耗能工质等,进展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炼油综合能耗包括炼油生产装置以及为之效劳的辅助系统的全部耗能,不含聚丙烯的生产装置和库房的耗能。

炼油生产装置包含:

蒸馏、催化、焦化、制氢、加氢、精制、脱蜡、白土、气分、烷基化、脱硫、回收、降粘、汽提等工艺单元;炼油辅助系统包含炼油厂界区的储运、污水处理、化验、研究、消防、生产管理等。

各种能源消耗是指生产过程的消耗,不包括用于厂、外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浴室、采暖和宿舍等〕的能耗。

不包括作为原料用途的能源。

炼油综合能耗中燃料动力的品种主要有:

原煤、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用油、燃料气、电、蒸汽、水、石油焦等。

燃料用油主要有燃料油〔仅指炼厂生产的〕、碳五馏分〔拔头油〕、碳九馏分、乙烯焦油〔裂解焦油〕、渣油〔重油〕、碳六馏分、苯乙烯焦油、聚烯烃焦油等。

燃料气主要有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馏分、丁烯-2〕、炼厂干气、甲烷氢、回收火炬气、瓦斯气等。

分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加工量+外购原料油加工量。

原油加工量指原油通过蒸馏设备加工处理的数量。

裂化、焦化等设备处理原油时,这局部原油量也应计算在原油加工量。

外购原料油加工量是指企业外购的,进入装置加工生产石油产品的原料油量。

外购原料包括外购的裂化料、重整料、润滑油料、溶剂油等原料油,以及外供化工、化纤原料油返回炼油厂进一步加工的局部。

用于生产汽油的MTRE、生产MTRE用的甲醇的外购量和外购氢气,也作为外购原料计算。

但不包括用于生产添加剂、催化剂的外购原料。

【单位原油加工耗电】〔千瓦时/吨〕

=10000×炼油系统电消耗量〔万千瓦时〕÷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吨〕

分子项:

炼油系统电消耗量是指各套炼油装置〔包括添加剂、催化剂装置〕和工艺炉以及为这些装置效劳的辅助系统,如储运、装卸油、供排水、供汽〔包括自备电站供汽〕、压缩空气、机修、仪修、电修、化验室、维修、厂区采暖设施等消耗的电量。

分母项:

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同上。

无机碱制造〔2612〕

【单位烧碱生产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

=1000×液体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液体烧碱产量〔折100%〕〔吨〕

分子项:

烧碱综合能源消耗量是指用于烧碱生产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后的总和。

包括烧碱生产工艺系统耗能量和为烧碱生产效劳的辅助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等的耗能量。

烧碱生产系统耗能量的统计围,从原料投入开场,包括盐水制备、整流、电解、蒸发、蒸煮至成品烧碱包装入库的所有工艺用的电解用交流电、动力用电、蒸汽、油、煤等实际消耗量。

烧碱生产的辅助和附属系统耗能量的统计围包括:

电槽修理、阳极组装、石棉绒回收、炭极加工、以及车间检修、车间分析、车间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各种耗能量。

分母项:

烧碱产量折成100%计算。

氢氧化钠〔烧碱〕〔折100%〕包括由盐水电解法或由纯碱〔或天然碱〕苛化法生产的液体氢氧化钠。

也包括氢气枯燥和本企业其他产品自用的合格烧碱。

不同方法生产的各种烧碱,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GB209-93〕,方可统计产量。

产量中不包括在使用烧碱过程中回收的烧碱和生产烧碱过程中自用的电解碱液、浓缩碱液、回收盐液中的含碱量。

企业填报烧碱产量,应将不同的生产方法〔水银法、隔膜法、离子膜法、苛化法〕生产的液碱折成100%计算产量。

【单位烧碱生产耗交流电】〔千瓦时/吨〕

=10000×交流电消耗量〔万千瓦时〕÷液体烧碱〔100%〕产量〔吨〕

分子项:

交流电消耗量以电业局安装的直流耗交流电度表为准。

没有安装电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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