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8784770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docx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

  篇一:

网签购房合同有效期

  篇一:

网签和正式签纸质合同的区别

  开发商手续齐备就能办理网签,开发商在开发商处得电脑上填写合同,然后来我局进行打印,网签合同打印出需要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字盖章就可以备案。

  网签是一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才是实体的。

网签的意思是说通过网络和房管局联网同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如你所说,网签完之后所有条款都以制式的形式打印多份,确认(:

购房合同没有交房日期有效吗)无误后,在后面签上我们的名字和手印.这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在都是这样签的,以避免一房多买.

  网上签合同与纸签合同实质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而已。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签订草拟合同,草签完成后,打印出来,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签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

  首先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网签备案。

对于网签备案,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都会与开发商先签订草拟合同,草签完成后,打印出来,双方确认无误之后,再统一在网上签订正式合同,签订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产生备案号,显示在合同每页的右上角,然后由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在打印出来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双方各持所需的份数。

  如果开发商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其在房管局的一房一价备案价格,网签备案则无法通过。

所以,请您先向开发商了解详情,从而判断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的问题。

篇二:

网签购房合同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网签的形式,能网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网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

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网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XX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

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

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

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

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

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网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

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网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

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

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

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

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

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网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

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

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网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

然后会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网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二、网签购房合同的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

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开发商和购房者网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

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

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

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网上签约。

而在商品房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的就核心内容以外的相关条款,开发商企业可以调阅,重新修改打印电子合同。

超过了3个工作日或者已经备案,无论是核心内容还是核心以外的内容,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持备案合同和合同变更申请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篇三:

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

  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

  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

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查看“五证”“二书”。

  “五证”是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

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陷阱:

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

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盯紧公摊面积。

  陷阱: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

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关注房产证办理。

  陷阱: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

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

(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

  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保留书面通知。

  陷阱:

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

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

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对策: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搞清房屋坐落位置。

  陷阱:

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明确所售房屋抵押。

  陷阱:

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

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

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

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篇二: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签订购房合同是常常被忽视的“陷阱”

  一、基本的“五证”齐全(要合法有效)。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

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注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参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随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

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

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

且这种合同一定是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

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

这个步骤,一定不能马虎啊!

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一般情况违约责任约定不对等违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

  ①是对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对等。

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天,如继续履行合同,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五;而出售方逾期交房超过60天,则只需按天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

  ②是对违约责任的起始期限约定不对等。

如某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卖方逾期交房90日需承担违约责任。

  ③是对定金的约定违法违规。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实际上,很多房产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都规定,只要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方都要没收定金。

  ④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

如果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

如含有模糊性词语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

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交房有两个意思:

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⑤对房屋及小区内的描述要清楚不可使用模糊字眼(具体地址、房屋面积、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以及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等描述)

  有时合同中还会进行如下描述:

“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

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

所以对于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有时还会出现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

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

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所以对于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如果有不开的怎么办?

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时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情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⑥公摊面积:

不应该计入的包括仓库、机动车车库、非机动车车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

还有售房单位自管自用的房屋,比如说开发商在大堂里做的销售中心等。

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通俗来说,就是与这栋楼不相连的部分,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在商品房买卖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在主合同的第三条里,只是说分摊了多少,分摊的面积的数额,但是在合同的附件二,应该有一个房屋面积分摊的说明表,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

(面积确认和差异的确定。

建议购房人选择在合同里已经规定的第二种处理方式,即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一个误差比例,也就是说正负3%,超过此比例的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以及利息,你也可以接受。

  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

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

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发展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⑧合同陷阱几经斟酌后,客户便要决定购房了,因此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

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比如,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您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

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

迟延办证一年多,只赔付96元。

或者在不能按时办理好时,干脆让购房人退房。

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

  实际不公平。

例如:

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

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

  三、检查房屋质量。

  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房屋的交接:

开发商应该请房地产的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的面积进行实测,在交楼的时候,应该提供实测面积的数据,以及我们所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提供证明原件不全的,可以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四、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定让你永远觉得不舒畅。

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如何,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五、重点约定违约责任。

  ①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该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一致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

可参考:

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平等性。

  ②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

但在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

  所以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

  ③擅自扩大对“不可抗力”的解释,政府交通管制竟也在列

  《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某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在出卖方无过错的前提下,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或者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包括施工期间,由于政府重大活动规定不得开挖、运土,交通管制等。

”合同条款明显违法。

  ④损害共有权益,将共有场地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混为一谈

  《物权法》第70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3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但在实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经常通过明示或者混淆概念等方式,对买受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行限制或者排除。

  如在某合同中约定:

“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本项目范围内所有商业用房的外墙面外立面、屋顶使用权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授权的单位统一管理,自行使用或授权使用,产生受益归出卖人。

”明确排除了买受人的共有和共管权利。

  此外,采用混淆概念对买受人共有权进行限制和排除也很普遍。

如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同规划车位或规划车库混为一谈,明确排除买受人对这部分车位的共有权利。

⑤某房产公司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屋内出卖方提供的所有电器设备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

”“若因该电器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人生损害或财产损失,买受方或受害方应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⑥登记手续约定违规,办“两证”大大超过法定期限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但有些《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期限约定大大超过了法定期限。

⑧签合同时要写明交房日期、通水、通电、通气等条件,要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按规定入住70%以上才能开通燃气,之前开发商要免费提供液化气灌。

  ⑨延期交房:

开发商《补充协议》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楼,则按业主已交房价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赔偿总额以房款5%为限,如发展商仍不能交楼,业主只退回已交的本金。

”这种约定非常不合理。

  六、签订合同时的法人代表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

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文学研究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