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轧钢厂质量管理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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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轧钢厂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山西长信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SXCX-ZY-071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钢铁企业轧钢厂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编制:
吴硕明
审核:
荣鑫
批准:
常元光
版次:
A/0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
2017年1月5日发布2017年1月10日实施
山西长信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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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轧钢厂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公司目前针对各单位制定的新的质量事故考核细则,进一步加强我厂质量管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和节能降耗目标,特制定轧钢厂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1质量管理考核:
1.1体系审核、检查考核
质量、测量管理体系外审、内审及质管部组织的专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未按要求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计划,对厂长扣100元,主管副厂长扣100元/项,对相关体系运行管理员扣款50元/项,对涉及的整改单位(工段或科室)扣款100元/项;对制定的措施整改不到位者按上述相同处罚条款执行,未按时整改者对厂长扣150元/项,主管副厂长扣150元/项,对相关体系运行管理员扣100元/项,对涉及的整改单位(工段或科室)扣款200元/项;跟踪审核、检查再次发现不合格者将加倍扣款。
1.2管理评审考核
未按管理评审报告要求提出改进项的纠正措施计划或未对措施实施情况进行验证时,对公司处罚的500元金额按厂长200元/项,主管副厂长200元/项,体系运行管理员100元/项进行分配。
1.3质量、测量管理目标、体系运行总结考核
按体系文件要求,每季度报送质量、测量管理目标报表和体系运行总结,管理评审前报送年度体系运行总结,未按时报送、数据不真实或内容不完善者扣厂长100元/项、次,主管副厂长100元/项、次,主管体系运行管理员扣50元/项、次;质量、测量管理目标未完成时扣厂长100元/项,主管副厂长100元/项,各相关单位(工段或科室)扣200元/项。
1.4对抵触、妨碍或不配合内审、外审及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或个人,扣责任人500元/次,对责任单位(工段或科室)主管领导扣1000元/次。
情况严重者,分厂给予行政处罚。
1.5检定计划考核
未按要求报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划者,对分厂主管厂领导300元/次,对测量体系运行管理员扣250元/次。
1.6质量事故管理考核
产品发生质量事时,轧钢工段必须在当班组织事故分析会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生产科质管员处,质管员按公司文件要求将事故报告报送公司质管部,否则,将对轧钢工段长200元/项,轧钢副工段长和段长助理各扣100元,当班责任人(班长)扣100元。
1.7奖励
1.7.1体系运行:
在内审、外审、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体系运行好的单位(工段或班组)奖500-1000元/个体系,对相关体系运行管理员奖300元/次。
1.7.2按体系文件要求,按季进行质量、测量管理目标测评,质量、测量管理目标完成时,对公司每季、每个体系奖励的1000元金额按厂长350元、主管副厂长350元、主管体系运行员300元进行分配。
1.7.3质管部组织对管理评审提出的改进项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验证,对按进度计划完成的,对公司奖励的金额按厂长200元/项,主管副厂长200元/项,主管体系运行员150元/项进行分配。
1.7.4测量体系运行员按时报送强制检定计划,并配合质管部按期完成检定时,对公司奖励的金额按厂长350元/季,主管副厂长350元/季,测量体系运行管理员300元/季进行分配。
1.7.5对产品质量完成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指标完成好的单位进行奖励。
其中不发生公司规定的一级质量事故时,对公司奖励的金额按轧钢工段3600元/季,厂长500元/季,主管副厂长500元/季,质管员400元/季进行分配。
2过程质量考核
2.1重、特大质量事故:
当班因加热、轧制、控冷、混钢(混炉混号)等原因造成35吨以上85吨以下废品为重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因上述原因造成85吨以上废品的为特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1500元,同时对直接领导以处分。
对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班组,当班值班调度扣款300元。
重、特大质量事故均必须由分厂主管领导和质管员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工段和班组)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并制定出纠正预防措施。
2.2一级质量事故:
当班因加热、轧制、控冷、混钢(混炉混号)等原因造成25吨以上35吨以下废品,考核责任单位800元。
由分厂主管领导和质管员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并制定出纠正预防措施。
对发生一级质量事故的班组,当班值班调度扣款200元。
2.3二级质量事故:
当班因加热、轧制、控冷、混钢(混炉混号)等原因造成15吨以上25吨以下废品,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由轧钢工段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并制定出纠正预防措施,将事故原因及纠正预防措施书面报分厂主管厂领导和质管员,否则,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扣款200元/次。
对发生二级质量事故的班组,当班值班调度扣款100元。
2.4三级质量事故:
当班因加热、轧制、控冷、混钢(混炉混号)等原因造成8吨以上15吨以下废品,考核责任单位300元,当班值班调度扣款50元。
由当班值班调度组织事故分析会,追查原因并制定出纠正预防措施报生产科。
当班造成5吨以上8吨以下废品,当月累计两次以上的按三级质量事故考核。
2.5当班因各种原因造成大量返工材,经返工后判废量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按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
2.6取样不按要求和规范操作,甚至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或查实,将按一级质量事故考核轧钢工段精整班,并对取样工予以行政处罚。
该取样工第二次犯此错误的,将按重、特大质量事故考核责任单位,并对该取样工予以开除处分。
2.7取样工必须逐批送样,若因送样不及时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按质量事故等级对轧钢工段精整班及取样工进行考核。
2.8因产品机械性能或其它原因达不到公司内控标准而判为内用材的,该部分内用材的含量工资由轧钢工段和当班直接责任人承担。
2.9产品达不到内控标准要求的作判废处理,其数量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按相关质量事故等级考核。
2.10产品因外部质量异议给用户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公司处罚的金额按轧钢工段2000元/次,厂长200元/次,主管副厂长200元/次,轧钢工段长200元/次,轧钢副工段长和段长助理各150元/次,质管员100元/次,生产科长及调度长各50元/次,当班值班调度50元/次进行分摊。
2.11当月未发生一起质量事故的,奖励轧机工段500元。
2.12生产HRB400E产品时,连续4批且重量大于100吨因强屈比改判的;生产HRB500E产品时,连续4批且重量大于100吨因屈服强度小于520Mpa,按三级质量事故考核,并根据责任原因大小对当班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摊。
2.13当月不发生分厂规定的二级以上质量事故、抗震比例HRB400E产品达到90%以上,HRB500E达到75%以上时,对公司质管部奖励的2000元金额按比例奖励相关单位及个人。
具体奖励比例按加热300元、轧机1200元、生产科500元(调度300元、质管员200元)分配。
2.14各规格钢材重量偏差按下表考核,以质管部检测数据为准;每月对重量负偏差命中率≤95%的部分扣轧钢工段5元/t(以抽查捆数计,每捆重量按2.3t计),命中率95%-98%时不考核,命中率≥99%,对公司奖励的2000元金额按轧钢工段1000元,厂长200元,主管副厂长200元,轧钢工段长200元,轧钢副工段长及段长助理各150元,质管员100元进行分配。
规格
负偏差(%)
定支
规格
负偏差(%)
定支
定尺
φ12
-(4.5∽7)
φ25
-(2.5∽4)
70
±25mm
φ14
-(3.5∽5)
φ28
-(2.5∽4)
55
φ16
-(3.5∽5)
175
φ32
-(2.5∽4)
40
φ18
-(3.5∽5)
135
φ36
-(2.5∽4)
30
φ20
-(3.5∽5)
110
φ40
-(2.5∽4)
28
φ22
-(2.5∽4)
90
备注:
φ12≥4.5%(国标±7%)、φ14-φ20≥3.5%(国标±5%)、φ22-φ40≥2.5%(国标±4%),上限不超过国标。
φ12、φ14不进行定支考核,定支准确率100%,定尺准确率100%。
2.15对质管部每班抽查钢材的定支情况,对支数不符合规定的按5元/捆考核轧钢工段,轧钢工段精整班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返工;对质管部每班抽查钢材的定尺长度,定尺长度超出要求的扣轧钢工段50元/次,轧钢工段精整班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返工;凡质管部抽查结果当月定支准确率100%时,对公司奖励的1000元金额按轧钢工段550元,厂长100元,主管副厂长100元,轧钢工段长100元,轧钢工段副段长及段长助理各50元,质管员50元进行分配。
3出厂产品质量考核
3.1因外销产品质量问题(如尺寸超差、弯钢、短尺、折叠、冷弯裂纹等缺陷)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引起质量异议(顾客投诉)的,如能查证其生产班组的,对责任工段长扣款200元、责任副工段长和助理各扣款100元,当班班长扣款100元,当班值班调度扣款50元。
3.2因外销产品质量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分厂承担15%,轧钢工段承担80%(其中工段长承担10%,副工段长及段长助理各承担5%,当班班长承担5%,当班班组承担55%),当班值班调度承担5%,其余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3.3当月外销产品质量的外部质量损失为零时,对公司奖励的1000元金额按轧钢工段500元,轧钢工段长200元,轧钢工段副段长及段长助理各100元,质管员100元进行分配。
4其它考核:
4.1当班出现的设备、安全及职业健康卫生、环境等事故时,参照质量管理考核细则相关条款考核相关工段和当班值班调度。
4.2装备、安全及职业健康卫生、环境等体系管理,其体系审核、检查考核、管理评审、目标管理及体系运行总结、检定计划、事故考核等均可参照本《质量管理考核细则》中第1条款执行。
4.3本年度内质量、测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装备等体系如在内审、外审中均未开出不合格报告的,对相应体系运行管理员奖励500元。
收上第4条款作为《生产管理考核细则》的补充条款执行。
5本细则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原2016.5.12制定的《质量事故管理考核办法》和《轧钢厂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中《质量管理办法》第4.7条“质量事故及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
吴硕明
审核人:
荣鑫
批准人:
常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