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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制度体系

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制度体系

  摘 要:

职业教育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规律性的道路。

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亟需人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从改造中国低效的职业技术教育出发,迅速研究制定科学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并促使中国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以满足我国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对职业技术技能人力资源的需要。

  关键词:

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 制度立法 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914(2008)09-153-02

  

  一、引言

  

  用2006年末《光明日报》载文《一位职高校长的理念与困惑》的振聋发聩设问人题,“中国最急需的是什么教育?

是职业教育;中国应该有大发展的是什么教育?

是职业教育;中国目前最难办的是什么教育,还是职业教育。

”我们对职业教育的重视逐年加强,但还远远不够。

要想振兴中国的职业教育,就必须创新职业教育制度。

根据20多年职业教育改革的探索,现当务之急是努力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科学发展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可是当下,许多人包括部分职业教育工作者认识仍然模糊,故予立论。

  

  二、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技术教育规律性的根本道路

  

  1 回顾一遍人类社会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我们便明白,校企合作是工业化社会职业技术教育的必经之路。

以古为镜,可知兴替。

传统农业社会无职业教育的社会分工,生产服务技艺靠母女、父子、师徒分散地授受传承,职业教育的雏形是学徒制,完整的职业教育历史应该由工业革命前的手工业行会学徒培训算起。

在欧洲11~12世纪,西欧城市重新形成,如意大利的热那亚、佛罗伦萨、威尼斯、比萨等城市,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很发达,其手工业行会、商会都办有城市学校,学习读写算和商业、手工业活动有关的各科知识。

到十五世纪,西欧所有大城市都办起了城市学校。

虽是初等学校,但也具有一定职业训练的性质。

成人都应有手艺,佛罗伦萨的每个市民都必须掌握21种手艺中的一种。

职业教育主要是通过学徒制,跟师学习训练,直至成为匠师。

  工业化社会,由于实现了生产从工具、原材料及工艺到物流营销的巨大变革,实现了大机器体系和规模化的生产,生产交换单位由作坊、工场和店铺变成了现代化企业和跨国公司。

知识教育教学上,实现了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1592~1670)提出的统一学制、学年制和班级课堂授课制,实现了知识人才“模具化”复制和大批量的培养生产。

但是,英国现代哲学家波兰尼的默会知识论认为,人类知识分明言知识和默会知识,并且,90%的知识都是只可感官意会不能或不便言传的默会知识,职业技术技能技巧技艺主要是默会知识,需要在职业实践过程中学习掌握。

就是可明言传授的科学技术理论知识,也需要与实践相结合,传递大量的相关默会知识,才能理解、懂得,提高其学习效果。

  以人为镜,可知得失。

由于工业化、教育大众化的需要和认识学习规律的支配,现代社会的职业教育,广泛出现了学校教育和企业生产服务过程训练相结合,也就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的是校企“双元”结合的职业教育制度,与此类似的则是学者们称之为“新学徒制”、“现代学徒制”。

  2 学校职业教育不能脱离工商企业实践,校企必须合作、工学必须结合,也是历代思想先贤、教育大师的要求。

在近代,瑞士民主主义教育家裴斯泰洛齐,早在1774年,亲自教学生读写算,并让学生学习农耕、纺纱等生产技艺,参加生产劳动,首次进行了学校与工场相结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实践。

后来的19世纪初,欧洲一些国家设立了裴斯泰洛齐式学校,以至于一时形成了裴斯泰洛齐运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教育理论中,科学论述了现代生产和现代教育的内在联系。

他们指出,首先,由于大工业的本性需要尽可能多方面发展的工人,于是,客观上先是要求将生产劳动与教育结合起来,使工人尽可能受到适应劳动职能变更的教育;然后,是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培养能多方面发展的劳动者。

其次,由于机器大工业生产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这就为揭示现代生产过程的“秘密”,并通过科学这一“中介”,将教育与生产劳动有机地相结合提供了基础。

再次,综合技术教育,这一“使儿童和少年了解生产各个过程的基本原理,同时使他们获得运用各种生产的最简单的工具的技能”的现代教育内容,也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提供了重要的纽带。

  现代,上世纪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杜威,主张把人类间接经验和个人直接经验统一起来,以实用主义教育出发,要求学生应该“从做中学”,“包括科学的训练,给人以应付生产原料和生产机构的智慧和首创精神。

让学生进行主动的作业;包括金工、木工、缝纫、烹饪……”。

我国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再主张,实业教育要“行知统一”、“教学做合一”。

温家宝在2007年9月也语重心长地针对职业教育指出,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

近现代教育家、思想家对教育和生产相结合的实践和论述很多,一致指出学校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不能脱离工商企业行业的实践,必须牢牢结合。

  

  三、加快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1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涵义解读。

“校企合作”,从当今法治社会来讲,学校、企业(含政府、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是平等的“法人”主体,“合作”是社会性的平等的互助互利行为。

“校企合作\则是学校、企业联合,实施科研、进行职业教育的社会互利行为,彼此之间是合作博弈关系,因此,两者的教育合作行为应靠法律制度来约束。

如果没有法律制度,校企不能密切合作,就没有真正的有效的职业技术教育。

因此,“校企合作”应该成为职业教育制度。

“工学结合”,即企业(工厂)工作岗位上生产劳动实践和学校课堂理论知识学习相结合,也就是产学(研)结合,不能仅狭义地认为就是半工半读。

学生到工厂劳动,也不只是学生到企业参观、观摩、见习、访谈、听报告,或者一、两月短期旁观式的实习。

工学结合应该是职业教育教学的模式和方式。

校企合作是工学结合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障,工学结合,是校企合作实施职业教育的教育模式和教学过程。

如果只有前者而无后者,校企合作则无内容、目标;仅有后者而无前者,工学结合便成为无源之水。

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两个都是主谓词组,从逻辑关系看,校企合作应排列在前,工学结合排列于后。

前者是后者的起句、前提,后者是前者的顺承、推论。

过去一段时间;是工学结合放在校企合作前面,主要针对职业教育脱离生产实践而提出来的,抓住了职业教育问题的实质。

而校企合作放在后边,一般认为是与工学结合并列的一种教育模式,或者对工学结合的补充说明。

比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必须加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这是职业教育改革探索的巨大进步。

但是,我们探索不能就此停步。

工学结合,在1991年由国务院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来,但实施的程度和效果一直不令人满意,原因是什么?

工学结合靠谁来实施?

动力机制何在?

与此同时,校企合作也一再地提出来。

只不过没有对这类应是普遍存在的势在必行的合作教育行为用法律来规范,用合约来引导,没建立激励相容的利益机制。

就是说,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制度放在工学结合的本原位置上,作根本问题研究解决。

两者并列提出?

硎强梢裕?

但不能一并当作职业教育模式、方式来对待。

如果仅提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那也意味着教育教学模式必然是工学结合。

到了2006年以来,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已认识到两者的重心应在校企合作上,并逐渐认识到校企合作应建立制度和机制,只不过对校企合作的制度体系还没做出系统的研究,更没有全面实施和形成社会机制。

因此,我们必须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

  2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体系及机制的思考。

职业教育是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作实施的教育,不是学校单方面的职业教育,因为学校“单腿式”的职业教育是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的。

但是,校企合作的“双腿式”职业教育要迈出稳健而长效的步履,就应该法制化。

主要需建设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保障,需要持续不竭的动力机制。

那么,我们应确立哪些法律制度呢?

  

(1)职业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9月1日起实施,11年来,这部法律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崛起与改革起到了推动、引导、规范和保障的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步和职业教育本身发展探索,我们认识到:

该法律比较粗疏、原则,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底明确指示要组织力量修订《职业教育法》。

地方人大和政府应该充分表达科学进步的修正案意见,而2007年各省制订的“职业技术教育实施条例”只是对《职业教育法》的诠释。

我们以为,要作以下方面的修订。

  统筹新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需要单独立法。

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通过“农民”解决“农村”、“农业”问题,要花大力气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业人口素质。

整体开发农村人力资源,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加快农村科技进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

  农业职业教育很突出的特殊性,涉及城乡统筹兼顾、二元经济结构转型、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农民文化素质低等多方面问题,农业职业教育法律应另制定为宜。

由于中、高职学生都想跳出“农门”,农业学校多已改名,一度曾有的县办农校少见踪影。

加强新农村建设,需要培养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长效的农业职业教育制度。

农业职业教育怎样立法,怎样计划施行,由谁来检查处理,需要迅速立法。

  校企合作形式应可多样,根据目前出现的较成功的形式有,校企联合(订单培养)、学校办企业、企业(行业)办学校、校企股份合作等。

学校、企业两种教育主体联合实施科研、职业教育的社会行为,是彼此之间互利多蠃的合作博弈关系,应法制化,这是我们着力解决而没有解决好的问题。

应该就校企合作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我国职业教育做出根本性的规范,成为长效的制度。

  企业应具有实施职业教育的主体资格。

作为职业教育主体的企业要参与实施职业教育,要进行职业人力资本投资,获得职业人力资源。

因此,对于法治社会的企业来说,应该确立其职业教育法律主体地位,依法享有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承担职业教育方面的义务。

可是,《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其他条款,都未肯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资格。

企业没有实施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职业教育质量长期提不高与此不无关系。

现在,企业职业教育主体资格应是明确的时候了。

  建立企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义务的机制。

职业教育不是“市政路灯照明”那样的完全公共品,是一种准公共品。

不仅需要国家投资举办、鼓励职业教育,使其成为公共品中的一类,因不是福利国家,尚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支付一定的职业教育费用,作为职业人力资本的投资,更需要企、事业单位因享用职业人力资源获得利润、成就事业而为职业教育投入资金。

不然,由于职业教育得不到足够的投资,企业对学校职业教育无实质性的合作,不愿投资培养技能人才,不愿投资培训员工,只“搭便车”享用由学校单方面培养的缺少技术技能的职业人力,或者仅用无技能的简单劳动力。

结果必然导致职业技术技能人力资源的匮乏,这就是职业教育的“公地悲哀”。

技能人才的普遍供给不足,究其原因,是职业技术人才教育培养制度缺失或制度错位所致。

  我国要企事业单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这种制度安排效果差。

是制度错位。

由于对企业缺少监督制约和激励相容机制,因此企业就可以做出少培训并对学校不予实质性合作的选择,企业教育培训费成了公款旅游和不当福利及厂长经理购买硕博文凭的会计科目。

我们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缺乏职业教育参与问题,将企业应提取的教育培训经费,在职教法律条款上,明确定为企、事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向国家缴纳职业教育基金(或者培训税),把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义务责任转化为货币税费。

  

(2)校企合作法律。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两者合作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两者间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博弈关系,因此,合作行为应靠法律制度来规范。

我国面对大规模发展的学校职业教育缺少企业的有效合作,又无充分的法律制度支持保障校企合作,故形成了不可否认的学校“单腿式”畸形职业教育。

现在,紧迫需要解决这个涉及国计民生和民族振兴的大问题,就需要单为校企合作实施职业教育立法,形成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

我们在校企合作中实行师徒制和订立师徒培训合同,其必要性之一,由于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学生或员工在产业岗位上是学习技术技能技艺,这属于哲学家波兰尼所说的通过默会认知过程获得的默会知识。

默会认知过程,就是通过技术专家、师傅的示范操作。

学习者同时通过观察和模仿,在不知不觉中学会某种技能技艺的过程。

学习中,技能无法按其细节进行充分解释,要通过在师傅的指导下,在不间断的实践体验中,较好地把握默会技能知识。

这样,保证职业教育的质量得以提高。

之二,技术专家和师傅与学徒的关系是技术技能技艺的传授学习关系,两者的责权利要靠法律来规范,制度来约束。

职业教育专家重新正视“学徒制”和师徒培训合同,这也是西方工业国家普遍实行“新学徒制”的原因。

  制定校企合作法律,可称为《学校与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合作法》,这要根据实际立法过程和需要而定。

但是,法律规范的对象主体及行为应表达明白,应突出校企合作的法律主题。

这部法律调研起草、提出议案可考虑如下内容。

①总则;②校企合作内涵与外延;③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合作双方的权利与责任;④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的设立、登记、管理和解散;⑤校企合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⑥特别规定:

工学结合的合同、产学研结合的合同、师徒培训合同;⑦扶持政策;⑧监督检查;⑨法律责任;⑩附则。

一部顺符职业教育规律的事关民族素质和工业化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定,需要一大批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法学家、企业家和教育家的通力配合协作,排除种种顽愚的抵制和干扰(没有戊戌变法那么难),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填补法律空白,完成我国这一史无前例的法律工程。

相信我们的政治、教育界的精英们,也一定能够优秀地完成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工程。

  (3)政府重视是排除职业教育的困难,实现迅速腾飞、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要克服我国职业教育的困难,实现其又好又快的发展,政府重视是关键。

①提高政府领导的认识’,加强政府的重视程度,提高企业、学校领导的认识水平。

②制度,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没有专利限制,政府应该吸取他国的优秀制度成果。

校企“双元;’合作制的职业教育制度不等于资本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制度,那些西方国家工业化之中符合职业教育发展客观规律的校企合作的制度、法律、方法。

我们政府应该认认真真地学习、移植、借鉴。

试想,没有近代西学东渐和我国今天的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我们今天的现代科学技术文化。

③制度是公共品;又主要由政府供给。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制度建设,加快修订、制定职业教育法和校企合作法律及实施细则(办法),还应修订企业法或配套人力资源开发法,企业培训条例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

地方政府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也要创新。

政府应成立高效的职业教育立法的专门班子,研究、完备职业教育法规,减少行政命令、决定、多制定条例、规定等高层次、综合性、骨干性的各项正式法律法规。

各级人大政府要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立法作出全面调查预测,制定规划,当前紧急重大的职业教育立法动议项目纳入一年立法全盘计划里,给以立项,尽快展开调查研究,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征求意见反复论证,提出立法议案,获取立法权力机关的审议通过并予实施。

  (4)政府应加强城乡职业教育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力度。

要完善职业教育行政执法制度,就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作为执法者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主动执法,依法行政,大胆处理违法案件。

相关行政部门制定职业教育执法程序,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做好专兼职执法人员的聘任、培训工作,组建城乡职教执法队伍:

依法治教。

还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司法、监督的制度。

  

  (责编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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