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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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制度汇编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一、校企合作委员会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方案

二、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三、校企合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五、校企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工学结合管理制度

七、校企合作共同制定招生计划的制度

八、校企联合办学管理办法

九、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十、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十一、校企合作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实施办法

十二、校企合作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十三、校企合作共同建设核心课程实施办法

十四、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十五、校本教材建设及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委员会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立大会方案

一、会议召开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参会人员

1、校方

2、企业方

3、市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

4、电视台、报社记者

四、会议议程

(一)上午议程

1、主持人

2、致欢迎词

3、宣读“校企合作委员会”成立的批复文件

4、企业家代表宣读贺词

5、宣读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6、市领导讲话

7、市领导为各位委员颁发聘书

8、部分企业现场签约和举行捐赠仪式

9、合影留念

(二)会后收集意见

1、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及修改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选及工作职责及意见表(见附件3)

3、深化合作事项及校企合作项目意见表(见附件4)

4、活动结束

 

附件1

拟邀单位及单位联系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附件2讨论修改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

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学院与各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的管理机构;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合作技术开发及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也是企业参与学校建设的一种合作机制。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目的与宗旨:

充分发挥学院技能人才培养、技术优势,与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合作;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应用类技能人才需求,强化在职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学校和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与会员单位的合作,促进学校专业建设的发展,使学校的教学、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

第四条办公地点: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组成。

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学院邀请,并由受邀单位领导确认同意,经本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受邀单位即成为本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领导即为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3.研究合作方向和内容;4.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学院就业处。

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本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委员会的任务

第九条通过定期的委员会活动(每年一到两次研讨会、每年一次学生毕业招聘会、年终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建立学院与各企、事业单位的长期互助合作关系。

第十条为学院与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学院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基地。

第四章委员会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本委员会的成员以学院邀请与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原则上凡与学院有技能人才和专业技能合作的单位,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均可加入本委员会。

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

1.享有信息知情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院的重大活动;3.享有优先招收学院毕业生的权利;4.享有与学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的权利。

5.其他权益。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的义务;2.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会员开展互助合作的义务;3.资源支持的义务;4.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委员会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须委员会会议以过半数通过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办公室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通过。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的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培养人才成果等。

第十八条学院将申请成为本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学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给本委员会成员单位授牌“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附件3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及工作职责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专业建设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

一、组成

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设置。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由专业带头人、学校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行业或企业专家、高校的有关专家组成。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9-11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

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应有1名以上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4、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企业一线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教务处审核,校长审批,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二、工作职责

1、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2、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模块教学、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3、定期开展专业咨询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和企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4、指导、协助系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

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逐步实现专业建设的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5、指导本专业制订自编教材规划,负责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教材的选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7、指导、提升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学质量,为本专业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8、对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进行立项推荐、审议和指导;按照规定程序,参与对科研成果的评审、验收和鉴定工作。

9、加强同行业、企业的联系,推进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建立和完善校企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

10、审议新设专业的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

11、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12、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

13、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分析、评价教学质量。

反馈毕业生就业情况,对人才培养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完成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

1、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2、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3、专业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本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本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帮助。

5、校外成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校开设讲座、兼课,并作为学生校外实习的就业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

6、校外成员可与学校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联合开发项目,对学校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7、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如下材料:

(1)指导委员会档案;

(2)工作计划;

(3)每次活动记录材料;

(4)主要成果记录;

(5)其它相关材料。

 

附件4探讨深化合作项目

(一)工学交替模式:

其方式为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学生先在学校上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基础训练,再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二)“订单”培养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

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理论课由学校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教学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实践工作,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习模式:

顶岗实习也称“2+1、3+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或前三年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

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能人才。

(五)产学研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走“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道路,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

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基地也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七)合作经营实训基地:

企业可以利用学校实训设备、场地和实习学生,减少生产成本,获得更大利润;学校可以借助企业生产投入和技术指导,减少教育成本;学生可以提前接触生产过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八)教师下厂生产实习培养模式:

为培养教师的动手能力,促进技能提升,造就更多的双师型教师,学生每年选派青年教师去企业顶岗实习,带薪进修,迫切需要得到企业的配合与支持。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

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二条本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学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有利于加强学院与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科研开发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产、学、研相结合道路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本委员会的目的与宗旨:

充分发挥学院人才、科研、技术优势,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增强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与会员单位的合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使学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的需求。

第四条办公地点:

本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学院。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理事单位组成。

理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德高望重、具有影响力的人为名誉理事长或高级顾问。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选举产生,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

委员会理事单位由学院邀请,并由受邀单位领导确认同意,经本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受邀单位即成为本委员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领导即为本理事会理事。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3.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4.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5.决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地点在学院招生就业处。

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本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委员会的任务

第九条通过定期的委员会活动(每年一到两次学术研讨会、每年一次学生毕业招聘会、年终一次委员会成员的联谊活动等),建立学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的长期互助合作关系。

第十条为学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学院培养学生的校企合作模式提供实践基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新产品开发的科研力量和学术指导。

第十一条在学院与与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人才及科研信息网络,为学院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各种方式的人才、科研合作活动提供信息与机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科研及信息交流平台。

第四章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

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为本委员会的理事单位;本委员会的成员以学院邀请与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原则上凡与学院有人才或科研合作的单位,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均可加入本委员会。

成员采取注册制:

有意参加本委员会的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后,经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成员的权利:

1.享有信息知情权;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院的重大活动的权利;3.知识及技术成果的权益分享权;4.享有优先招收学院毕业生的权利;5.享有与学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优先权。

6.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的义务;2.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会员的互助合作关系的义务;3.资源支持的义务;4.协助学院开展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委员会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以过半数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委员会理事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的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培养人才成果等。

第二十条学院将给本委员会成员中联合培养的单位授予“学院校企联合培养基地”牌;给本委员会理事单位授牌“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

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省、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中职毕业生就业工作,向企业输入所需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的性质:

是学院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一种教育形式,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

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及学校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长1人信息员若干。

第五条 校企委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3、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4、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5、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6、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7、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8、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六条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委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三)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四)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五)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校企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

单位成员填写《郴州综合职业中专学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委员会单位成员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单位成员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郴州综合职业中专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六)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成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四)向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五)协助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

我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

企事业单位接纳本校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第十四条 科研合作。

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

企事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合作。

企事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

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

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办公室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向成员单位授牌:

“学院实习实训基地”;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

“×××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成员单位会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

 

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我校财务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现制定校企合作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经费支出范围:

1.项目调研支出。

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2.资料汇集支出。

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3.校企往来支出。

含项目合作单位来校接待费、工作需要馈赠合作单位纪念品费等。

以上支出均应按项目实施时域分年度进行预算。

校企合作项目运行过程中所派生的费用(如基地建设费、专家讲座费、师资培训费、课程开发费、教材编写费、学生补助费、实验用品购置费等),不在本经费支出范围。

二、经费支出比例

项目调研支出应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资料汇集支出应占经费总额的5%,校企往来支出应不高于经费总额的45%。

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项目经费由财会室按年度划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经费支出实行校、专业组两级管理。

每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主管财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财会室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指导和适时调控。

 

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

一、学校对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的说明

1.为调动各专业组对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学校将对专业组实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校企合作共建、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等情况。

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2.《校企合作工作考核制度(细则)》,是每年度衡量和考评各专业组工学交替、校企合作工作的主要依据;此外,各专业组应在每学年的年初向学校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年末上报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3.本办法的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旨在督促和鼓励各专业组紧紧抓住当地的经济发展的脉搏,积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办出中职特色,培养出适应行业和当地经济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考核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1.校企合作办学组织领导

1、校企合作领导及特色

2、校企合作规划及任务

2.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运行

1、校企合作的协调和调度

2、创新校企合作思路

3.人才培养模式

(定单培养)

1、签订定单培养

2、联合办学

4.校企合作项目

1、内引校企合作项目

2、外联校企合作项目

特色或创新项目

三、各专业组校企合作工作的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考核等级标准

优秀

合格

1.

校企合作办学组织领导

1.1校企合作

领导及特色

0.5

1、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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