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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财产品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建立科学、系统的理财业务管理机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理财业务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本行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

(二)统一管理原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为本行理财业务各类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单独核算原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作为单独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

(四)风险管理原则。

理财业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

(五)审慎尽责原则。

全面规范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交易环节和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细化业务操作流程,审慎开展理财业务。

(六)效益原则。

综合考虑本行收益和成本,合理确定理财产品相关费率,以保证效益覆盖风险和成本。

(七)隔离原则。

理财业务应当实行必要的隔离措施,主要包括:

1.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它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风险控制体系;

2.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

3.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

4.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5.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它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理财业务定义。

本行的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一)理财顾问服务系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二)综合理财服务系指本行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对客户理财资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客户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取得理财收益,承担投资风险;银行承担理财产品管理义务,收取管理费。

本办法所规范的理财产品包括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中所涉及的全部理财产品(理财计划)。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类型

(一)按收益类型划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其中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1.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系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系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3.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系指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按照本行在理财产品中是否直接承担研发设计、投资管理职责,理财产品分为自主研发理财产品和代销(包括代理收付)理财产品。

1.自主研发理财产品。

系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按照事先约定,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配置、投资、交易和管理的理财产品。

2.代销(代理收付)理财产品。

系指由本行之外的金融机构设计、研发、投资、管理的理财产品,本行对产品收益和风险不承担管理责任,本行仅作为代理销售人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

(三)按投资对象划分,理财产品分为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非标准债权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和另类理财产品。

1.货币型理财产品。

系指投资于货币市场的理财产品。

2.债券型理财产品。

系指投资于债券市场的理财产品。

3.非标准债权类理财产品。

系指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债权资产的理财产品。

其中,非标准债权资产系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4.权益类理财产品。

系指主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权证、股权等。

5.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

系指投资于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其中包括债券、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多种投资品种的理财产品。

6.结构型理财产品。

系指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产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理财产品。

7.另类理财产品。

系指投资于除传统债券、股票、非标债权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大宗商品和艺术品等的理财产品。

(四)按销售对象划分,理财产品分为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机构客户理财产品。

1.个人客户理财产品。

分为一般个人客户理财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理财产品。

上述三类销售对象的定义和评估标准如下:

客户类型

定义

可投资资产

私人银行客户

系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自然人客户

1.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2.中小企业私募债;

3.各类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4.其他本行允许投资的资产。

高资产净值客户

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同上

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一般个人客户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客户

1.发行人主体行内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各类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资产;

3.其他收益稳健的资产。

 

(1)一般个人客户理财产品。

系指面向一般个人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

本行一般个人客户理财产品仅投向货币市场、固定收益类及其他收益稳健的资产,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中低风险和中等风险。

(2)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产品。

系指面向高资产净值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

本行在对该类型客户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后,方可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3)私人银行客户理财产品。

系指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

本行在对该类型客户进行充分风险评估后,方可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2.机构客户理财产品。

分为公司类机构客户理财产品和同业类机构客户理财产品。

(1)公司类机构客户理财产品。

系指面向公司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

(2)同业类机构客户理财产品。

系指面向金融同业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

(五)按交易类型划分,理财产品分为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封闭式理财产品。

1.开放式理财产品。

系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总体份额与总体金额都是可变的,即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2.封闭式理财产品。

系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能申购,客户或银行在触发条款规定时具有赎回权力的理财产品。

(六)按风险等级划分,理财产品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等级。

1.低风险理财产品。

此类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市场普遍认可的各种类型的最低或极低风险投资工具,可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此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较低风险的各类型投资工具,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小。

3.中等风险理财产品。

此类理财产品虽然部分投资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市场,但通过风险缓释措施和产品结构设计使风险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

此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5.高风险理财产品。

此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且未通过风险缓释措施和产品结构设计使风险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程度极高,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

(七)按照理财产品投资的币种划分,理财产品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

1.人民币理财产品。

系指以人民币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

系指以外币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是全行理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全行理财业务进行统筹管理;

(二)负责牵头制定全行理财产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拟定理财产品的交易结构、资产配置、产品定价、产品预期收益率、制定产品《立项报告》,报有权人审批;

(四)负责理财产品发行、投资、交易、存续期、兑付的全流程管理;

(五)负责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的对应,对本行发行的表内外所有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投资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出具《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六)负责对理财业务相关的合作机构的准入申请、名单制管理及后续管理等,包括但不限于托管类合作机构、业务通道类合作机构和资产管理类合作机构;

(七)负责对理财业务所涉及的由总行签署的合同文本进行业务性审查,并按本行合同签署流程的要求,经过审批后与合同对手签署协议并对合同进行档案管理;

(八)负责向产品销售执行部门提供理财产品应披露的相关信息内容;

(九)负责按照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理财业务风险报告(或类似报告),并及时报告理财业务突发或重大风险事件;

(十)负责理财业务的内、外部对账;

(十一)负责就理财业务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十二)按照银监会的要求,负责对本行理财业务进行报告、报备、报批,负责理财业务数据的报送;

(十三)负责对全行理财业务的日常业务进行风险审查;

(十四)负责制定理财投资非标准债权投资资产筛标准;

(十五)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分行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投后检查;

(十六)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理财业务涉及的科技系统进行开发、调试、改造与升级;

(十七)负责本行理财资金的流动性管理;

(十八)负责对本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制定全行年度理财产品销售计划与各类考核指标,分解到零售、公司和同业等渠道,汇总各渠道销售情况并进行考核;

(十九)负责理财业务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包括:

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公司业务管理部、金融市场部投资室,分别是面向零售客户(含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公司类机构客户和同业类机构客户的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分解落实年度理财产品销售计划与各类考核指标,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

(二)负责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产品需求;

(三)负责组织和推动所辖渠道理财产品的营销、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渠道理财产品、销售流程、销售技巧等培训;

(五)负责对所辖渠道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

(六)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渠道理财产品销售档案管理、售后服务、客户信息保密管理等后续工作;

(七)负责向信息科技部提交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相关科技系统开发、改造、升级需求,对相关系统进行调试;

(八)负责就所辖渠道上述

(一)至(七)项工作向监管机构进行汇报,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所辖渠道销售情况;

(九)负责制定并落实所辖渠道理财产品销售风险控制措施;

(十)负责其它理财业务销售执行工作。

第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统筹全行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筛选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部负责理财资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资产审查、投后检查。

第九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理财产品相关财务核对;

(二)负责根据理财业务管理部提供的投资资产,准确计算理财产品风险加权资产;

(三)负责按照非信贷资产减值计提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理财业务管理部提供的减值测试结果计提拨备;

(四)负责监管报送平台理财报表取数规则的准确性及对外报送。

第十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自营贷款的要求,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本行开立的全额本币存单质押类的项目除外)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信用风险审查并提交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理财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二)负责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等运营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助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及时、全面完成理财产品的对账。

第十二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理财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调试、改造、升级、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与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与制度的制定,对理财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和评估;

(二)负责将理财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就理财产品涉及的总行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法律风险,及以总行名义对外签订的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理财同业合作机构的准入审批。

第十六条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各异地业务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产品销售。

按照《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理财产品的营销及宣传活动,拓展理财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保管经客户签署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协议书》等理财档案,落实客户信息保密工作。

(二)负责理财投资非标债权、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投资资产的项目调查、审查和后续管理。

具体包括:

1.负责就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资产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并对上报基础资产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负责按照本行自营信贷业务的要求,将相关项目报有权人审批,并在用信方式和用信条件发生变更时,提请总行相关部门审批;

3.负责落实《XX银行授信业务批复意见表》规定的授信放款条件;

4.负责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提交《XX银行授信业务批复意见表》、《非标债权对接理财产品资产立项申请表》、《放款审核意见书》和其他项目相关资料;

5.负责对理财业务所涉及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进行业务性审查,由本单位法律合规部门就理财产品涉及的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法律风险及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法律性文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按本行合同签署流程要求,经过审批后,按照自营贷款的相关要求落实与合同对手的合同签署事宜,并对合同进行档案管理;

6.负责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标准和要求,负责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中小企业私募债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资产的投后管理;

7.负责按照本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资产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投后管理等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理财产品营销、宣传,销售理财产品;

(二)负责完成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及客户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自主研发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投资、存续期和兑付管理

第一节产品设计

第十八条 需求申请。

总行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应预留足够时间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提出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的产品需求,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产品的定价和立项

(一)产品定价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根据市场的资金价格、理财产品的期限、投资资产、发行规模、同类理财产品同业报价、发行理财产品的成本等要素,结合理财产品销售部门的需求,合理设定理财产品价格的浮动区间,对理财产品进行定价。

本行对理财产品的定价原则上基于以下公式:

1、非净值型理财产品预计收益率=(预计募集理财资金投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托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服务费用-其他因理财投资、管理所产生的费用)/预计募集理财资金金额×365/产品天数×100%

2、净值型理财产品的万分收益=(预计募集理财资金投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托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服务费用-其他因理财投资、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理财产品总份额/10000

(二)产品的立项

1.总行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提交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的《理财产品发行立项申请表》;

2.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在《理财产品发行立项申请表》中签署受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立项;

3.形成产品立项材料。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根据《理财产品发行立项申请表》制作《立项报告》及《风险等级评分表》;《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产品概况、理财产品项目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分析等。

第二十条 立项审批。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通过签报形式将产品《立项报告》提交产品销售执行部门、公司业务管理部(限于理财资金对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银行业务部(限于理财资金对接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金融市场业务主管行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险等级评定。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按照《XX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办法》规定,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打分卡》,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评定,评级完成后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留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向监管机构报告或报批。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负责准备向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报告材料,审批、报告材料应包括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材料。

相关材料报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分管行领导审批后,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第二节 产品发行与资金募集

第二十三条 制定产品发行方案。

总行各销售执行部门应在产品开始发售前制定产品发行计划,并根据产品发行计划组织、推动所辖渠道理财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四条 销售文件的制定。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应向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提供经有权人审批同意的产品立项报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针对零售客户还应制定《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第二十五条 销售文件的下发。

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应在产品发行前下发产品发行通知,将相关销售文件下发给所辖渠道。

第二十六条 销售文件的使用。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和各异地业务工作组与客户签约时,应使用总行统一下发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得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在理财销售系统录入产品信息。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应在产品发行前在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录入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销售期、产品成立日、产品到期日、参考年化收益率、销售服务费、销售额度上限等。

第二十八条 分配理财销售额度。

总行理财产品销售执行部门负责所辖渠道理财产品销售额度的分配。

第二十九条 开立理财相关账户。

开立“理财资金归集账户”“资金投资户”等相关账户。

第三十条 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岗前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了解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制定的职业道德守则;掌握所推介或咨询的理财产品特性,熟悉相关理财产品市场;具有不低于大专的学历和不少于3年金融从业工作经验;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在岗中,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每年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征等专业知识。

第三十一条 向零售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面向零售客户的销售人员须按照《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取得理财销售资格,方可销售理财产品;

(二)产品销售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频率、地点和方式要遵从《XX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销售前应对客户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应按照《XX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办法》中规定的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相匹配的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三十二条 理财资金归集、划拨

(一)理财资金的归集。

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达到预定金额、募集期满或符合理财产品成立及扣款的条件,由理财销售系统自动将客户所投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拨至总行“资金归集账户”;理财销售系统不支持的,由投资者直接将资金划拨至本行指定账户,再转至当期产品对应的“资金归集账户”。

(二)行内资金划拨。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向运营管理部提交《成立通知书》《划款信息表》等文件,由运营管理部将资金划拨至理财产品托管行。

(三)行外资金划拨。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向理财产品托管行提交《理财产品说明书》《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成立通知书》等,由理财产品托管行执行资金划拨,完成理财资金投资。

第三节 投资运作

第三十三条 代客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

(一)货币市场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本外币银行存款(含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逆回购等。

2.本投资范围适用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比例为0%-100%。

(二)债券

1.投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所/银行间上市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各类非政策性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PPN、资产支持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不可转换为股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证券公司发行的约定收益式收益凭证等。

2.外部评级。

(1)由本行主动管理的债券,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原则上应在AA级(含)以上;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管理的债券,债券发行人主体评级原则上应在AA-级(含)以上;

(2)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参照外部评级机构出具的产品评级,包括由银监会备案、人民银行准许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由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查、基金业协会备案挂牌的资产支持证券;

(3)资产支持票据的评级参照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

(4)集合票据的评级参照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增信机构的主体评级;

(5)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评级参照工具的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6)证券公司发行的约定收益式收益凭证的评级参照证券公司的评级。

3.评级机构。

本行对评级机构采用动态名单制管理。

要求名单中的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符合监管机构的认可。

4.监管机构和本行认可的其它债券类资产。

5.本投资范围适用于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比例为0%-100%。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1.评级。

债券评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评级方式可采用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或根据本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评级的评级结果。

同时存在内外部评级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评级结果。

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

外部评级机构应为监管机构认可的评级机构。

若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内/外部评级在AA-(不含)以下的,应由投资银行业务部发起申请,逐笔报主管行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投资。

2.本投资范围仅适用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比例为0%-100%。

(四)通过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流转的资产。

本投资范围仅适用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比例为0-100%。

(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本投资范围适用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投资比例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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