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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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alculationcodeforconstructionareaofbuilding

GB/T50353-2013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

2014年07月01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备注

前言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

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主要起草人:

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主要审查人:

杨树海张丽萍张莉林建平刘洁陈挺曾奕辉金春平宋德科田洁莹刘银龙廉生中褚波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自然层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story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层高stor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明确为结构层高

2.0.4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12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高structurenet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7回廊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2.0.1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10架空层stilt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3架空层emptyspace

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明确为有结构支撑无围护结构

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4走廊corridor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3结构层structure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凸窗(飘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23飘窗bay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16檐廊eaves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eaves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眺望间viewroom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门斗air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8门斗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明确了空间范围

2.0.19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18雨篷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0.16阳台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主体结构major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0.24骑楼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6过街楼overhead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5过街楼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0.11勒脚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有了功能,即算面积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0.45m高差以下,净高2.1m及以上两个指标控制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明确走廊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有柱雨篷不受2.1m限制均计算1/2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3.0.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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