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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工伤保险知识

广西省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开栏语: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南国早报》开设工伤保险知识问答栏目,普及工伤保险知识,以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哪些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

    广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参加工伤保险。

    3.哪些行业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4.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

不仅分散了单位的用工风险,也解决了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5.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按项目参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3‰。

    6.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7.广西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

    2015年,我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最低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费率的150%。

8.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申请材料。

    

(2)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二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9.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2.谁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0日。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4.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自治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1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特殊情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止情形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3日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中止时间不计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16.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

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7.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19.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0.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清?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1.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2.我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标准?

    自治区级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2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谁承担?

    

(1)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24.哪些鉴定或者确认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1)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2)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3)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

    (5)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

    (6)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8)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

    (九)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

    2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6.对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27.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8.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9.工伤后治疗费用全部可以报销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0.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1.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和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2.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3.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至六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六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六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34.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15个月、13个月、11个月和9个月的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的本人工资)。

 

3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什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6.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7.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发放?

 

依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38.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9.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哪个部门调整?

    我区已实现储备金模式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由自治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统一调整全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2015年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上调工伤保险待遇,到2018年已实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四连升”。

    4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待遇如何支付?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2.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如何支付?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3.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4.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5.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公。

    46.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障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48.什么是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经济、管理和技术等手段,事先防范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减少工伤事故以及职业病的隐患,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工伤预防的目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实现“零工伤”“零伤害”的最终目标。

    49.为什么要做好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工伤预防可以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有效防治职业伤亡。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人民生命和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而现有事故中多数是可以通过做好预防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而避免的。

因此,工伤预防是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最好的保障之一。

    

(2)减少财力物力支出。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因事故而造成的救治、康复费用及经济补偿等经济支出,使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入有效的良性循环。

    (3)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

工伤预防工作尤其需要有“红线意识”,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关系到职工的身心安全健康,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能从源头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家庭幸福。

    50.职工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注意哪些工伤预防事项?

    职工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伤预防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第二,要明确要求给予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

    遇有如下的合同不要签:

    

(1)“生死合同”。

在有危险性因素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伤亡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2)“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只从用人单位的利益出发,隐瞒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3)“霸王合同”。

这类合同只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无视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采用格式化合同,不容职工提出不同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

    (4)“卖身合同”。

这类合同要求职工完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加班加点,强迫劳动,使职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5)“双面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

一份是假合同,用来应付有关部门检查;一份是真合同,用来约束职工。

    51.职工有哪些工伤预防的法定权利?

    职工工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依法享有工伤预防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

从事特种作业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有权获得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

    52.职工有哪些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享有法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职工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和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等;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非紧急情况以外,发生工伤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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