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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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1总则
1.1目的意义
1.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水田工程质量,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垦造水田质量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及规定,并结合丽水市垦造水田后备资源的分布与特点,特制定本规范。
1.1.2编制意义。
通过规范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与监督管理等行为,提高垦造水田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水田质量,实现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质量相当”、“占水田、补水田”动态平衡的法定义务,努力推进国家“水生态示范市”建设。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术语、选址条件、田间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1.2.1本规范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及其成果评审、项目施工建设与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活动提供依据。
1.2.2禁止区域。
在项目选址时,应禁止在以下区域或地类中开展垦造水田活动。
1.2.2.1地表自然坡度≥25°的山地;
1.2.2.2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用地;
1.2.2.3可能影响地区性居民饮用水源的河湖水面及其缓冲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山地;
1.2.2.4地表贫瘠、土层有效土层厚度<30.0cm、且无有效客土来源的山地;
1.2.2.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垦造的其他区域。
1.2.3鼓励区域。
在项目选址时,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应当鼓励开展垦造水田活动。
1.2.3.1水源充足的区域;
1.2.3.2土层厚度达70.0cm以上、且土壤肥沃的区域;
1.2.3.3海拔在800m以下或相对高差在500m以下的区域;
1.2.3.4地面坡度在15°以下的区域。
1.3专业术语
1.3.1本规范所称土地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活动。
1.3.2本规范所称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1.3.3本规范所称田块:
田间末级固定设施(不包括水田的田埂)所控制的最小范围。
1.3.4本规范所称耕作层:
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一般厚20—25cm,养分含量比较丰富,作物根系最为密集,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
1.3.5本规范所称犁底层:
受农具耕犁压实、粘粒沉积和静水压力在耕作层下形成的紧实亚表层。
1.3.6本规范所称田间道:
指项目区内连接村庄与村庄、村庄与田块,供农业机械、农用物资和农产品运输通行的道路。
1.3.7本规范所称生产路:
指项目区内连接田块与田块、田块与田间道,为田间作业服务的道路。
1.3.8本规范所称田面平整度:
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
1.3.9本规范所称田间道路通达度:
集中连片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
1.3.10本规范所称田间防渗工程:
为了控制农田日渗漏量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田防渗工程可采用稻田渗漏强度或土壤容重比两项指标进行检测。
1.3.11本规范所称土壤容重比:
指犁底层土壤容重与耕作层土壤容重的比值。
1.3.12本规范所称水田渗漏强度:
稻田土壤水分向根系活动层以下土层渗漏的水量,以mm/d表示。
1.3.13本规范所称工程质量保证年限:
指项目建成后,保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1.4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规范、规程等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规范,并从其规定。
1.4.1国家标准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288-19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5-2010《泵站设计规范》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6453-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20203-2006《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1.4.2行业标准
TD/T1014-2007《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DB43/T580-2010《机耕道通用技术条件》
NY/T2148-2012《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TD/T1013-2013《垦造水田项目验收规程》
财综[2011]128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SL265-2001《水闸设计规范》
SL73-93《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SL25-2006《堰坝设计规范》
JTGD60-200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4.3地方标准
DB33/T769—2009《农业用水定额》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08〕175号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丽土资发〔2011〕58号
1.5基本规定
1.5.1基础数据。
以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成果数据和实测现状图件为基础资料,进行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基数的转换和现状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地类分类与成果统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刚性规范A-1: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统计表的要求。
1.5.2计量单位。
项目规划设计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如1.0000公顷(折15.00亩)。
2规划设计
2.1规划设计原则
2.1.1依法编制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水田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当地土地总体规划和垦造水田规划及村庄规划的总体要求。
2.1.2持续发展原则。
按照“节土、节水、生态”的高标准总体思路,使项目区(块)内的农田水利、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协调发展与同步进行,促进土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有利于水田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升,有利于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利于生产力水平和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2.1.3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项目区(块)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状况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情况;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方向,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有利于保持原有土地的地力水平,通过采用合理的表土剥离等工程或生物措施,保证地力的保持和改善,提高水田质量。
2.1.4保护环境原则。
应遵循客观自然规律,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客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应有利于改善项目区农村、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合理确定田防护工程类型和结构,对坡面实施灌、草相结合的种植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次生地质灾害的诱发。
2.2项目规划
2.2.1规划文本。
前言:
简述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的基本概况、自然条件、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潜力状况等,重点开展项目区内水源的水量分析与新增水田的用水平衡分析。
目标与方针:
简述规划目标和整治的方针。
规划方案:
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各项工程规划,各类用地指标调整测算。
方案评价:
对规划方案进行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评价,论证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实施措施:
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为了保证项目规划的顺利实施,应提出在组织领导、机构、经费、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所提出的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2.2规划说明。
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规划的有关技术问题,规划的协调情况,其他必要问题的说明。
2.2.3规划图件。
垦造水田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区位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项目现状图与规划图。
2.2.4规划附表。
规范附录刚性规范A-1:
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统计表、A-2项目规划新增水田图斑表、A-3项目界线界址点及界址点坐标汇总表、A-4土地利用规划前后地类汇总表、A-5项目特征及主要规划工程特性表。
2.2.5其他附件。
规划方案审议及重要会议纪要,规划基础数据及各类规划计算过渡数据、图表等基础资料。
2.3设计成果
2.3.1设计(说明)书。
项目设计说明书要求简明扼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包括设计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地理条件、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布置形式、主体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项目工程设计的依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施工图设计计算及其附件。
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的衔接(含新建、扩建和改建)说明;完善初步设计,进行各类建(构)筑物结构计算和稳定计算,沟渠纵断面水位推算等;平田整地工程量明细表;建(构)筑物分类工程量统计表。
2.3.2设计图件。
平田整地工程设计图、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图、水源工程设计图、蓄水池工程设计图、灌水管道工程设计图、灌排水工程设计图、田间道工程设计图、生产路工程设计图、农桥涵洞工程设计图。
2.4工程预算
2.4.1一般规定。
各类建设工程的典型平、立、剖面的选择,项目工程量和工作量,并对符合当地同期建筑材料信息价进行有效取舍的说明及其计算的全过程;各类建设工程量及工作量分类表和汇总表等内容。
2.4.2项目工程预算的依据,单位工程量和工作量的价格组成及来源的说明。
2.4.3项目工程量及工作量,应根据项目建设各类工程施工图及其结构平、立、剖面图工程量及工作量分类计算。
包括:
项目工程量及其工作量计算汇总表、工程预算单价的确定、项目工程预算分类及其汇总表。
3规划设计成果评审
3.1组织评审
3.1.1评审机构。
为了保证项目立项的合法性、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部门组成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小组。
3.1.2评审部门职责与内容
3.1.2.1土地测绘(国土部门)。
审查申报项目内地形自然坡度是否存在有≥25°待整治的土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其权属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飞地或跨省市县界整治现象;新增水田是否存在将原有耕地或可调整园地作新增水田的重复整治。
3.1.2.2林业林政(林业部门)。
审查申报项目内是否有≥25°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林木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整治的林地。
3.1.2.3土壤土肥(农业部门)。
审查申报项目区内土壤母质岩及其土壤类型、土壤厚度,表土剥离与土地平整方案及地力培肥方案的可行性;田间路、生产道规划布局是否合理可行。
3.1.2.4农田水利(水利部门)。
审查申报项目区水源地、储水池及排灌水渠规划布局是否合理、原有水源地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排灌水渠断面尺寸是否满足排、灌需要,节水措施(滴灌或喷灌)实施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行;对设置的涵洞或农桥方案进行评估。
3.1.2.5垦造水田(国土部门)。
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垦造水田规划、村庄规划及项目立项条件的相关规定;项目各项整治规划技术量化指标,是否达到本规范技术参数的要求;对土地平整方案进行评估。
3.1.2.6造价预算(财政部门)。
审查申报项目各项工程的工程量与工作量表述是否清晰、结果是否准确;项目造价基本预算,是否符合相关《预算定额标准》的要求;项目造价增减预算,是否符合当地《工程造价信息》的要求;项目造价预算,是否存在漏项或重复计算等。
2.1.2.7权属确认(乡镇政府)。
审查申报项目范围内是否存在有土地权属纠纷或争议或界线不清等现象。
2.1.2.8其他参加评审的部门与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开展对项目规划设计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审查。
3.2评审标准
3.2.1项目规划。
规划文本及说明等内容,应论述清楚;图件内容应全面,编绘方法应正确,图面应整洁清晰;规划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应翔实可靠;项目区(块)内各项工程规划应布局合理,位置选择应相对正确,应能有效改善项目区(块)内的农业、农村、农民的生活与生产环境条件,减轻劳动强度;项目规划工程建设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3.2.2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书、单体工程设计图件等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典型平、立、剖面图设计,应能简单易懂,施工环节有交代,工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所建立的工程典型平、立、剖面图设计,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3.2.3工程预算。
项目工程预算及其附表等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各类工程建设工程量及工作量应表达正确,无重大遗留或重复事项;各类工程单价结构合理,应符合相关《预算定额标准》的标准或规定及当地同期单价行情进行修正,表述清楚、准确;各类工程建设工程预算应附有计算正确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3.3评审结论
3.3.1规划设计成果评审小组对评审的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成果应作出结论。
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评为合格并予以通过评审。
3.3.2对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评审小组应提出纠正、修改或补充的具体意见。
3.3.3项目规划设计成果经修改、完善评审小组所提出的纠正、修改或补充意见后,符合或达到本规范的各项技术指标或要求的,应评为合格并予以通过评审。
3.3.4对被通过评审的垦造水田项目,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立项审批。
4平田整地
4.1平田整地
4.1.1平田整地要按照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削高填洼,平整土地,满足水田耕作要求。
平田整地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4.1.1.1田面平整度: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田面高差控制在±10cm以内;通过耕作后达到±5cm;
4.1.1.2横向地表坡降:
≤1/2000;
4.1.1.3纵向地表坡降:
≤1/1500。
4.1.2田块设计
4.1.2.1平田整地的田块规划设计应以条(方)为基础,一般以条田内部一条水渠(或者主水渠)所控制的灌溉面积为一个平田整地
单位;梯田以一个梯阶为一个平田整地单位。
4.1.2.2田块的大小依据地形进行调整,原则上小弯取直,大弯随弯。
田块方向应满足在耕作长度方向上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要求;山区田块应沿等高线调整。
田块建设应尽可能集中连片,连片田块的大小和朝向应基本一致。
4.1.2.3田块宽度:
≥3m。
4.1.2.4田块面积:
≥100m2(折0.15亩)以上。
4.1.3水土保持。
在项目规划设计与实施平田整地的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4.1.4清除杂物。
耕作层土壤中,≥1.0cm的砾石、碎石等比例应小于30%。
4.2耕作层
4.2.1耕作层建设是使农田土体厚度与耕作层土壤疏松程度满足作物生长及施肥、蓄水保墒等需求。
4.2.2耕作土来源。
包括表土剥离土(项目表土剥离、收集与回铺的土壤土)、耕作层剥离熟土(建设用地占用水田的耕作层剥离、铺设的土壤土)、腐化淤泥土(经长期腐化或淤积的土壤土)。
4.2.3耕作层厚度。
田块耕作层应保持20.0cm以上,一般以20.0—30.0cm为宜。
4.3犁底层
4.3.1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挖高填低,填土区应实施机械或人工夯实犁底层工程,直至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
现状土壤层已达到防渗标准要求的,可以不再实施防渗工程。
4.3.2犁底层厚度。
一般以15.0—20.0cm为宜,以利于保持养分,保存水分。
4.4土体
4.4.1土体是指岩石经物理风化、化学风化或生物风化作用后的松散堆积物组成的综合体,包括耕作层、犁底层和生土层等。
4.4.2有效土层(土体)厚度。
平均厚度一般应在70.00cm以上,最少不得小于30.00cm。
4.5田坎
平整土地形成的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
应因地制宜地采用石、混凝土、土体夯实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4.5.1田坎形式与修筑
4.5.1.1土质田坎。
当上下丘田面高差<50.0cm时,应设计修建宽度30.0—40.0cm、高度≥25.0cm的水平土质田埂,但应机械或人工夯实、无塌方、不漏水,达到防渗标准要求。
4.5.1.2石质田坎。
当上下丘田面高差≥50.0cm时,应设计、修建与田面相平的水土保持工程块石挡土护坎;其块石挡土护坎面应与田块持平,上部应设计修建土质田埂。
土质田埂,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标准。
4.5.1.3末级田坎。
项目区(块)内最末一级田护坎应当采用水土保护工程的块石挡土墙方式进行护坎。
其块石挡土墙砌筑高程应与最末一级田面持平,挡土墙上部应设计修建土质田埂。
土质田埂,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标准。
4.5.2田坎高度。
平田整地坎高度应视不同地形坡度与平田整地宽度相协调。
平田整地坎高度一般以0.5—1.8m为宜;其最大高度不得超过2.0m。
4.5.3田坎宽度。
田坎(埂)顶部宽度设计,一般以30.0—40.0cm为宜。
4.6地力保持工程
4.6.1一般要求
4.6.1.1平田整地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表层土的损耗,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工程和生物措施保证有效土层厚度,改善表土结构,提高新增水田质量。
4.6.1.2地力保持和改善的工程措施一般包括表土剥离再利用、客土再利用、土地翻耕等。
4.6.2表土剥离再利用。
平田整地过程中,应开展地面表土剥离再利用,集中收集原地表层土,待平田整地完毕后,再将所收集的表层土进行恢复性平铺,以确保农业综合生产的能力。
4.7田块调整(旱改水或园改田)
在田块调整或旱地改造成水田或园地改造成水田的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章节的规范要求开展项目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
4.7.1平田整地。
除开展小丘(<100m2)并大丘的平田整地外,一般不再开展大范围的平田整地活动。
4.7.2耕作层
4.7.2.1耕作层土。
耕作层土壤疏松程度已满足作物生长及施肥、蓄水保墒等需求的,不受本规范第4.2.2条要求有限制。
4.7.2.2耕作层厚度。
耕作层已达15.0cm以上的,不受本规范第4.2.3条要求的限制。
4.7.3犁底层。
已满足或达到犁底层防漏、防渗标准的,不受本规范第4.3条要求的限制。
4.7.4田坎形式与修筑
4.7.4.1田坎形态。
除需截弯取直外,可保持原有的护坎形态不变;不受本规范第4.5条要求的限制。
4.7.4.2田坎修筑。
除原有护坎破损、倒塌等原因,不能起到田坎护坎作用或因截弯取直需修补或重新修筑外;其他能起到护坎作用的田坎,可保持不变。
土质田坎应予以草本绿化,保持水土不流失。
4.7.5地力保持工程。
已满足或达到本规范第4.6条标准的,可不再开展地力保持工程。
5水土保持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设置原则。
在项目区(块)内,依据地形地貌以及土体的不利条件和不稳定性程度,应采用水土保持工程,稳固(定)土体,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和次生地质灾害的诱发。
5.1.2工程形式。
可分别采用干砌块石、浆砌块石、混凝土(块石)埋石和混凝土(含钢筋)等材料筑成挡土墙或挡土护坎。
5.1.3清基。
应以挖至土层结构稳定以下30.0cm为宜。
如为新鲜、坚硬的基岩,不受此限制;但此处应采用C20砼浇筑衔(粘)接。
5.1.4石料要求与施工。
块石材料应采用坚硬未风化的岩块石。
砌筑水土保持工程底部至顶部的岩块石由大逐渐变小;顶部应采用岩片石抄平。
5.1.5生态恢复。
项目区(块)内、外的裸坡,应设计实施灌、草相结合的植被绿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5.2挡土墙设计与施工
5.2.1挡土墙设置。
在项目区(块)内田间道的路肩、农桥(涵洞)的驳坎及最末一级田块的驳坎等地段,应当设计全高程的挡土墙。
5.2.2顶部宽度。
以30.0—40.0cm为宜。
5.2.3高度设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路肩、农桥(涵洞)挡土墙砌筑(含压顶的厚度)高程,应比路面中心线略低0.0—5.0cm,防止路面积水。
5.2.3.2最末一级田坎挡土墙砌筑高度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标准。
5.2.4填充物。
挡土墙体内空隙处,应设计采用岩片石或卵砾石填充,严禁采用土质类充当填充物。
5.2.5透水设施。
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挡土墙,应依据挡土墙的材料(浆砌块石、混凝土埋石和混凝土等)、被挡土土质的性质和渗水量的大小,应设计相应的排(渗)水孔。
5.3挡土护坎设计与施工
5.3.1护坎设置。
在项目区(块)内田间道开挖边坡、其它边坡等地段,应当设置挡土护坎。
5.3.2顶部宽度。
一般以30.0—40.0cm为宜。
5.3.3高度设计。
应符合下列要求。
5.3.3.1田坎类型与砌筑高度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第4.5.1条的标准。
5.3.3.2当边坡护坎砌筑高度(含护坎压顶的厚度)≤2.00m的,应设计全高程的边坡护坎;当边坡护坎砌筑高度(含护坎压顶的厚度)>2.00m以上的,应设计不得低于边坡垂直高度(H)2/3以上的边坡护坎,2/3H以上的斜坡面应采取灌、草相结合的植被绿化措施。
5.3.4填充物。
护坎内侧空隙处下部(2/3)应以采用岩片石或卵砾石填充物为主,其上部(1/3)可采用耕作土回填并压实,便于种植草本、木本植物,恢复生态、防止水土流失。
6水利工程
6.1基本要求
6.1.1水田水利工程包括:
田间渠系密度及建筑物配套率、完好率等。
6.1.1.1灌溉保证率:
≥75%;
6.1.1.2灌溉定额:
≥250m3/亩;
6.1.1.3田间渠系及建筑物配套率:
100%;
6.1.1.4田间渠系及建筑物完好率:
90%;
6.1.1.5灌溉渠道密度:
≥4m/亩;
6.1.1.6排水渠道密度:
≥5m/亩。
6.2水源工程
6.2.1灌溉水源。
是天然水资源中可用于灌溉的水体,主要包括河川(含较稳定、长年的水坑、自溢水、泉水等)径流、湖泊(含能满足提水灌溉用水的山塘水库)和汇流过程中拦蓄的地表径流,并能够满足水田灌溉保证率本规范第6.1.1.1条的要求。
6.2.1.1灌溉水质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6.2.1.2灌溉水源引水方式分为自流式引水和提水式引水两种。
6.2.2水源地选择
6.2.2.1当项目区(块)内有水源时,都应当将其规划设置为水源地,以满足水稻或水生作物的灌溉要求。
6.2.2.2当按本规范第6.2.2.1条规划设置,还不能满足项目区(块)内的水稻或水生农作物对需水量要求的,如在项目区(块)外有水源时,应当将其规划设置为引水的水源地。
6.2.2.3山塘水库。
具有较稳定的、能满足本规范第6.1.1.2条要求,可供项目区灌溉用的山塘水库,可视为项目的水源地。
6.2.3拦水堰设计。
应符合《堰坝设计规范》SL25-2006的规范要求。
6.2.4容量设计。
根据地形地貌、水源地的性质、所需灌(浇)面积及耕种水稻和水生农作物的需水量及相应灌溉保证率等来设计储水容积的大小。
堰坝拦水容量一般以300.0m³以上为宜,堰高一般以3.0—5.0m为宜。
6.2.5安全措施。
拦水堰附近、拦水堰储水区域及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人、畜发生安全事故。
6.3蓄水池工程
6.3.1一般规定。
在无固定灌溉水源(如稳定的冲沟汇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