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劳动法 任务 案例分析题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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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劳动法任务案例分析题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序号

案例第一句话

1

1996年春节过后

5

1995年5月

28

1997年3月

16

1997年7月

46

2000年3月

26

2000年5月2日

43

2001年2月10日

29

2001年5月

25

1996年12月高某经考核进入某肉食品加工公司工作

30

1998年1月初

48

2000年国际劳动节

51

2001年4月初

52

按北京市政府规定

37

陈某等人是某市淀粉厂酶制剂车间劳动合同制工人

13

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9

郭某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

3

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6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

4

胡某1994年12月6日

49

黄某是某饭庄市级一级厨师

27

机械维修师石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38

甲厂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

2

李某1992年3月1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丁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

35

李某等24人是某旅游宾馆的服务员

18

李某与某服务公司于1996年7月26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

10

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

14

某电器公司女职工姜某1999年10月结婚

53

某服装公司因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国庆期间加班

33

某建材厂为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

15

某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50名

11

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

34

某市服装厂1995年1月招收了一批女工

45

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

某县私营小煤窑招收50名挖煤工人

44

钱某系某厂退休职工

19

宋某在1996年2月与某工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50

随着深化企业改革的发展

42

孙某是某蛋糕房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

55

唐某于1995年9月调入某微型电机厂工作

12

田某与某国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3

田某在1997年元月被某公司录用

47

王某是某企业技术骨干

54

王某系一私有企业职工

31

王某在2004年8月与某塑料制品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32

吴某与某市冶炼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

36

徐某从某县职业高中服装班毕业后被某服装厂录用为合同工

20

原告刘某原系河北省某县农民

41

原告张某系被告某饭店的职工

8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

21

赵某是某电子元件厂职工

17

赵某系某单位职工

39

赵某系某化工公司女职工

24

职工刘某于2000年6月同河北省某市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7

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

40

周某17周岁

 

案例分析题

1、1996年春节过后,陆某到南方寻找工作,直到4月才被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招为流水线工人。

陆某考虑到找一份工作不易,于是对用人单位起草的劳动合同内容未敢提出任何异议就签了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规定:

陆某每天工作9小时;工作期间,陆某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均自行承担费用,公司概不负责;合同期为4年,试用期2个月,陆某每提前1年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3000元违约赔偿金。

请问:

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

答:

该劳动合同内容为无效。

因为,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违法之处有:

(1)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

陆某每天工作9小时,显然超过上限规定,是违法的。

(2)关于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费用,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患病、工伤等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权利。

(3)关于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显失公平,且无法律依据。

2、李某1992年3月1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丁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3月15日.2002年2月15日.李某收到公司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公司表示拟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井要求李某将回执填好,于2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公司人事部.李某同童续签劳动合同,并按期将意见返回公司。

2002年5月15日公司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与李某于6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答:

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

公司与李某之间关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互相交换意见,应视为公司与李某之间在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合同期限等问题继续协商。

而公司出尔反尔于5月“日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提前1个月通知,也是违法的。

(2)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李某可以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李某可以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见,李某应当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郭女士于1998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

2002年5月15日,郭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诠为患有乙型肝炎。

厂方以郭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

期间,郭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

2002年8月15日,厂方仍以郭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郭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元。

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郭女士即流产。

随后,郭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厂方认为,郭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郭女士→次性困难补助,郭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

郭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郭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试分析:

1.该厂提前与郭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为什么?

答:

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1)郭女士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

(2)((劳动法》第26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厂方在医疗期间就提出要与郭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2.郭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郭女士的要求合法。

因为:

(1)困难补助金不能代替病假工资;

(2)郭女士有权报销医疗费,享有42天的产假待遇;

(3)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3.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

此案应该这样处理:

(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应当支付郭女士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金;

(2)厂方应支付郭女士42天的产假工资;

(3)厂方应该支付郭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报销医疗费。

4.胡某1994年12月6日,与某私营皮革厂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只发给工资,医疗费用由劳动者自理。

1995年2月,胡某操作机器时因皮带轮断裂砸伤左手,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住院治疗20天共花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8590元。

出院时该厂以合同约定为由,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并以胡某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不符合企业录用条件为由,于1995年3月29日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试分析:

(1)本案中,医疗费用应由谁负担?

答:

医疗费用应由企业负担,劳动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无效。

(2)本案中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

(2)不合法。

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胡某虽在试用期内,企业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5.1995年5月,某厂增加一条主要生产线,招用一批生产工人,签订五年期劳动合同。

1998年6月,为了适应市场需要,该厂决定转产,将该生产线淘汰,更换新生产线。

对工人按新生产线的要求,考核上岗。

经考核,其中有36人不符合要求,厂方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有6人表示愿意变更工作岗位,其余30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而厂方则坚持原决定。

于是,这36人分别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问:

(1)某厂的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某厂的决定不正确。

该厂因更换新生产线,对工人按新生产线的要求考核上岗,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处理。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某厂未与36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即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2)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当事人的劳动合同?

为什么?

答:

某厂应满足6人愿意变更工作岗位的要求,因为《劳动法》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变更该6人的工作岗位。

某厂不能满足其余30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要求,因为按上述法律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3)上述劳动争议应按何种程序处理?

答:

本案劳动争议是职工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有共同申诉理由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依法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6人要求变更工作岗位所发生的争议,应按普通仲裁程序处理。

其余30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按特别仲裁程序处理。

6、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于1999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刘某于2000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试用期为6个月。

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

刘某于2001年1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

2001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

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企业解除何某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

而且,何某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

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刘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岗位上与同事打架,并打伤了同事,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完全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刘某。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何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须征求他人意见和履行特别程序。

7、周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丽每月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

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

周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

周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丽的请求,并解雇了周丽。

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该餐馆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该餐馆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适用劳动法。

该餐馆与周丽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周丽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餐馆应承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作出如下裁决:

餐馆负担周丽的医疗费和营养费,并不得解雇周丽。

如果周丽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餐馆应当依法支付给周丽伤残补助金。

8、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

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

但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

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未发工资。

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时延缓发放工资。

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

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工资,企业仍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

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付张某劳动报酬。

张某不服,于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

试分析:

(1)企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为什么?

答:

企业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拖欠工资的理由不正当。

(2)企业不计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不合法。

张某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依法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定:

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张某的2至4月的工资,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支付张某相当于未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因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而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故企业还应支付给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9、郭某2001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职于北京某外资软件公司技术部,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为录用郭某向学校交纳了1万元培养费。

2002年2月,南方某公司欲以高薪聘请郭某前去工作,郭某担心公司会向自己索要培养费而不敢提出辞职。

此时偶然的一个机会,郭某发现软件公司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于是就以此为由,向公司口头提出辞职,并于第2天前往南方某公司就职。

试分析:

(1)郭某以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为什么?

答:

郭某以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理由,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劳动法》第3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是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企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2)郭某和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

答:

郭某和软件公司都有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郭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劳动法》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通知软件公司的义务。

本案中,郭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1万元培养费及相关损失。

软件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

软件公司应当尽快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为包括郭某在内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0、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

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

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上告。

1999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5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

①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②职工方已推举代表参加仲裁,仲裁委员会应该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来审理此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为什么?

答:

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仲裁委员会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后第5日才决定受理,超过了“3日内受理”的规定。

因此,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②审理集体劳动争议,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5日内结案。

本案结案时间远远超过了15日。

③仲裁决定做出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11、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周岁。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纳2000元抵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半年,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随时缩短或延长试用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遇生产任务紧张,企业可以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按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3000元违约金。

试分析:

某企业的做法及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

某企业在招工中及与新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以下几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1)招用童工。

《劳动法》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收取2000元押金”。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抵押物(证)。

(3)“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随时缩短或延长试用期”。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调整试用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企业不得单方进行。

(4)“企业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劳动者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用人单位则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应给予经济补偿金;某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如遇生产任务紧张,企业可以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并按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强求劳动者加班,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加班时间。

同时,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三个月发一次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

12:

田某与某国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止。

1999年3月以来,田某与几位朋友经商赚了钱,开始不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借故请假替别人干活捞点外快。

由于当时用人单位效益不好,人浮于事,对田某的行为没有注意。

2000年1月以后,由于该用人单位改善了经营管理,产量增加,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也随之增加。

田某再次请假时,因生产任务紧未被批准,田某与领导发生争吵。

用人单位以田某不听劝告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田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先由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后田某提出辞职。

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双方均签了字。

当仲裁委员会送达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后,田某后悔了,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试分析: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依据不够充分。

田某不听劝告的行为显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

(2)本案中,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答:

本案中,调解书经仲裁庭根据双方协议内容合法制作,在送达之日便即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

(3)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

答:

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而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

13.郭某1992年12月8日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2年12月10日起至1997年12月10日止。

合同约定: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年500元累计计算。

1995年7月28日,郭某以帮助其母工作为由向该厂提出书面辞职,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赔偿厂方1000元,厂方不同意。

郭某于8月30日要求该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并离厂而去。

18天以后,郭某回厂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时,该厂以郭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郭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试分析:

(1)该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

该药厂对郭某的除名决定不合法。

因为:

第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对职工予以除名有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职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

此案中,职工郭某没有这方面的原因。

第二,郭某提出与该药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对这一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即: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本案中,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厂方,也表明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的态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郭某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事,离厂不属旷工行为,该厂不能对其按旷工予以除名。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上述分析,仲裁委员会应撤销该药厂对郭某作出的除名决定,裁定该厂为郭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郭某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向该厂缴付违约金1000元。

14.某电器公司女职工姜某1999年10月结婚,并很快怀孕。

产期临近时,该公司批准姜某休产假60天。

生育时,姜某难产,身体极度虚弱。

60天产假到期时,公司通知姜某上班。

姜某称产假短,身体尚未恢复,要求增加产假,公司未予批准,并称,如不马上上班,即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该公司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未提供劳动,不发放工资或生育津贴。

请问:

本案中,存在哪些违反法律的地方?

答:

本案中存在如下违法之处:

(1)给予姜某60天产假违法。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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