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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选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选煤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该制度。

一、 选煤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会应每月召开一次。

召开时间为每月月底。

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 选煤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如因工外出等情况)时,由第一责任人指定他人主持。

三、 选煤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经理、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各厂、部、室负责人参加。

四、 选煤项目部安全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分析下属各选煤厂安全生产形势,贯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报告和文件等。

五、 各选煤厂安全生产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六、 选煤厂安全生产办公会由厂长、副厂长、安监员、技术人员、值班长、工长参加。

七、 选煤厂安全生产会主要任务是:

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和领导指示,分析选煤厂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旬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部署下旬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八、 安全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按要求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项目部领导。

九、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专人详细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转发到各相关部门。

第二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选煤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选煤项目部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月二十八日上午。

二、会议主持人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他人担任。

三、安全生产例会成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误会。

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事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缺席。

四、凡参加例会者必须携带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笔记,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必须自始至终求质量。

各厂负责总结、汇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情况、互检情况,并揭露问题。

同时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及任务、指标。

会议主持者对下月工作任务及计划要强调、布置,并提出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六、会议实行签名制度,对于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无故不参会者罚款100元。

第三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清除事故隐患,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特建立本制度。

一、选煤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1、组织领导:

由选煤项目部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组织。

2、参加人员:

选煤项目部负责生产、安全、技术、设备以及厂、车间有关人员。

3、检查方式和内容:

持表现场全面检查。

包括: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情况、各种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各生产环节和文明生产情况。

4、对排查出隐患的处理:

要按照“五定”原则(即:

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责任)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并书面通报。

二、各厂、车间要每旬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1、组织领导:

由厂长、生产安全副厂长或车间主任组织。

2、参加人员:

厂、车间负责生产、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参加。

3、检查方式和内容:

持表现场全面检查。

包括:

上级有关安全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机电设备设施运行状况,防火、防爆、防洪、防雷情况,各生产环节、工作环境的文明生产等情况。

4、对排查出隐患的处理:

要按照“五定”原则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三、生产班组每天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

四、专职安监员要坚持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监督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整改事故隐患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六、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作业场所,不得进行生产。

七、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八、选煤项目部、各厂要认真接受和配合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同时,根据不同时段、季节和项目部实际,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四节、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加强选煤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程序,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努力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煤尘爆炸、运输皮带撕毁、放射性物质泄漏及其它重大设施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发生事故的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时,当班工长、安监员等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厂调度、值班领导报告,再由值班领导依照程序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和领导。

二、发生人身事故,要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受伤人数和姓名,具体伤害的部位、程度。

3、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

4、发生重伤或伤亡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现场的控制情况。

三、发生其它(设备、火灾)事故,要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造成设备、设施的损坏程度(部位)。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现场控制等情况。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及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

第一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厂、部逐级上报,并按应急救援程序逐级上报。

各选煤厂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设备损坏和其它损坏,不论构成事故与否,都要在生产调度会或安全例会上汇报。

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一切后果由隐瞒责任人自负。

对于隐瞒事故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一般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救护受伤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

要特别防止残留物的燃烧、爆炸;防止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继续泄漏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防止中毒、引燃、悬吊物垮塌等。

2)、设立警戒线,撤离所有相关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立安全标牌,禁止车辆入内和靠近。

3)、保护事故现场。

如为了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和记录(拍照)。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经安监部等有关部门同意,由项目管理部下令清理事故现场。

2、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当发生煤尘着火,重大设备、设施损坏;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及人身受到重大伤害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第五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一、选煤厂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二、选煤厂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选煤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选煤厂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人员。

五、选煤厂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选煤厂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七、选煤厂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选煤厂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九、选煤厂重大危险源应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作好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作好放射源的防火、防盗工作。

第六节、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选煤厂应成立以厂领导负责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小组,明确安全职责,负责本厂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厂的放射性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各涉源部门应建立放射源安全保卫及使用登记制度、放射源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措施等规章。

组织好本厂涉及放射源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认真执行放射源的安全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定期检查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涉及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市环保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选煤厂内从事放射源工作。

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该工作。

五、从事放射源工作的人员,必须熟知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六、使用放射源要进行登记,每天24小时要有专人跟踪监护。

七、选煤厂放射源的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保证辐射防护监测和报警仪器能正常运转,防止由于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疏漏,造成安全隐患,引发辐射事故。

八、放射源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混放。

储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的安全防护措施;储存、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九、做到放射性物品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的管理目标,如发生丢失、被盗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立即通知厂领导及选煤项目部领导,并向市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选煤项目部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一、各选煤厂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二、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各厂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的标志超过有效期限或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五、选煤厂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六、对在用的特种设备的检查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七、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八、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报废处理。

十、使用特种设备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八节、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为了确实搞好选煤项目部的消防工作,及时扑灭火灾,防止事故的发生,严格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厂必须按照消防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各厂的消防器材实行区域责任制管理,指派专人对消防设备定位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器材在位和性能情况。

三、消防器材为消防灭火专用,任何人不得将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外借和挪作它用,违者严肃处理。

四、对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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