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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考试大纲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200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第一部1985年1月21日通过,现行的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规定2000年7月1日施行)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我国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是一种社会管理,属于外部管理活动,而单位作为法人独立进行的会计工作则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可替换为:

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

2、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3、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4、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是指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核算还有其他要求)

二、会计凭证(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三、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账簿的启用和登记,账目核对,结账,会计账簿的保管)

四、财务会计报告(指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注意条例的变化)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P14—16

第四节会计监督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广义的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即外部监督,主要有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指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权职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是一种外部监督。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

5.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6.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

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两者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许多一致之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23456)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4)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对象:

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形式:

以接受培训为主。

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阻力会计师和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通常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六)托收承付(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支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按存款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将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支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用于个人转账首付和现金的存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四)支票的付款(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到期日的规定)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和种类(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和种类(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可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45天,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和分类(信汇和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

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正纳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3.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物或行为。

4.税目:

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依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超额累进税,超率累进税)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应纳税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重量、容量、面积等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技术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指从应征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和免税

(2)起征点(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营业税)

(3)免征额(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之久减除后的剩余部分及征税款,个人所得税3500)

11.法律责任(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年应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7%;销售或进口一些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1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3.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当天)

2.纳税期限(1、3、5、10、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2.消费税的计税(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

(二)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类、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卷烟,白酒应纳税额=应纳税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

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劳务)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3%,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天)

2.纳税期限;5、10、15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

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

2.纳税期限(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指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年所得在12万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量除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去的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等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一)开业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受理、审核、合法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8)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

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另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使用的一种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原则:

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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